首页 >> 法律法规 >> 宪法 >>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88)

2007-01-29 12:59:32
  • 宪法
  •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 民法
  • 商法
  • 经济法
  • 民事诉讼与仲裁
  • 刑法
  • 刑事诉讼法
  • 司法制度和职业道德
  • 国际法
  • 国际私法
  • 国际经济法
  •  
     
    (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宪法第十一条增加规定: “ 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条 宪法第十条第四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修改为:“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加入法法网 | 合作伙伴 | 在线活动
    Copyright © 2006-2007 FaFaWang.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060171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