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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三)

四川****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三)

第五章  合同变更与解除

第五十八条  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应采用书面开式。

第五十九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由原合同承办部门、承办人承办。

第六十条  承办人提请合同变更和解除的程序:

(一)承办人制作变更和解除说明文件,提交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核;

(二)法律事务部门对合同变更和解除可能导致的法律风险进行评估,出具法律意见;

(三)财务部对合同变更和解除的经济性进行评估,出具书面意见;

(四)承办人将上述文件、意见一并提交原签署人审批。

第六十一条  合同变更和解除文件的订立、履行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六章  合同争议的处理

第六十二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违约事项或纠纷,影响合同履行时,承办人及其承办部门应及时将有关违约事项和纠纷原因通知财务部和法律事务部门,同时向法定代表人或主管领导汇报,并提出妥善解决争议方式的建议。

第六十三条  合同发生争议后,应采用协商、调解方式解决,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时,应订立书面协议。协商、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时,应依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第六十四条  合同发生争议后,承办人及承办部门应负责收集合同文本、附件、来往函电、票据、质量标准、样品、鉴定报告、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材料。

第六十五条  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协议、裁决、判决的,承办部门应及时与法律事务部门协商,经法定代表人同意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七章  合同监督与考核

第六十六条  审计部门根据需要,在专项审计或其他审计过程中,对相关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全过程进行审计。

第六十七条  纪检监察部门根据需要对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全过程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并可进行专项效能监察。在接到涉及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举报或投诉后,应会同相关部门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十八条  法律事务部门依照本办法和《*****公司系统合同管理考核细则》,对本单位及下属机构合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与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实施经济责任挂钩考核。

第六十九条  在合同管理工作检查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被检查单位或部门出具法律意见书或整改通知书;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由监察、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查处,并会同人事部门追究责任人的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按本办法规定程序订立、变更或解除合同的;

(二)订立有重大缺陷或无效合同、虚假合同、可撤销合同的;

(三)丢失合同文本及相关文件的;

(四)提供虚假资料的;

(五)不按合同履行的;

(六)发生争议后,隐瞒或不及时向有关机构汇报或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七)应当或可以追究对方违约责任而擅自放弃权利并对单位造成危害的;

(八)在合同订立或履行当中,与对方或第三人恶意串通、收受贿赂或使用其他非法手段的;

(九)泄露合同意向、商业秘密或其他相关秘密的;

(十)利用合同进行其他涉嫌犯罪活动的。

第八章  合同档案

第七十条  合同档案应当齐全、完整、真实、准确,主要内容包括:

(一)           背景材料;

(二)           证明性文件

(三)           审查会签表或审查意见书;

(四)           合同正本;

(五)           招投标全套文件资料(招标项目);

(六)           授权委托书;

(七)           履行、争议解决情况的说明(如果有);

(八)           合同变更、解除的相关文件(如果有);

(九)           其他需要归档的文件。

第七十一条 合同承办人应在合同签定后的5日内,将合同签约各方签字盖章的合同正本及审查会签表、营业执照复印件、对方资信、资质、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材料等一并送合同印章管理部门统一归档。合同副本和其他材料复印件由承办人交本部门合同管理人员统一管理留存备查。

通过计算机信息系统审查会签办理的合同,除由计算机信息中心存贮外,由承办人下载会签流程纸质资料随合同正本一并归档。

第七十二条  合同承办部门的兼职合同管理人员,统一管理本部门承办的合同及相关资料,并按本办法附件2《合同办理备案登记表》进行登记建帐。

第九章     

第七十三条  公司系统各单位和公司本部各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本部门合同管理实施细则。

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00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二000年十二月七日颁发的《*****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公司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公司政策研究与法律事务部负责解释。

 

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业务专长:建筑、房地产、公司

法律咨询热线:028—89101852

QQ:805380272

传真:028—8505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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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中国成都市武侯区双楠碧云路1号附60号二楼

 

成都张千均律师 028-89101852 by 2008-4-25 15: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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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四川****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三)

问天 问权 问法

问天  问权   问法

状告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利华消防工程公司(以下称“利华公司”)诉北京陕西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城“陕西大厦”)、陕西省人民政府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以下称“陕西办事处”)。2005年3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历经艰难曲折的审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0日作出(2006)二中民初字第17265号民事判决,判决陕西大厦、陕西办事处,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利华公司工程款三百三十六万六钱零二十元八角三分,并承担利息等。判决书生效后,利华公司申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员赵楚负责本案的执行。赵法官在多次组织双方调解未果的情况下,于2008年3月10日,从陕西办事处的帐户上划拨了被执行款,并将划拨情况通知了利华公司。划拨当日,执行法官就受到了有关领导的“关照”,被通知不能将执行款发还给利华公司。为此,赵法官在又组织了三方调解,利华公司的要求是将执行款及时发还。同时利华公司向对方当事人和法官诉说了自己的苦衷,2002年的工程,至今工程款仍拖欠近半,每年的年节因工人工资问题项目经理均无宁日,恳求法院在五一前无论如何也解决一部分以解燃眉之急。现又近“五一”,再次请求发还,可答复是,你们的要求已和领导反映,领导无明确表态,因此不能发还。

现利华公司十分无奈,怀着无法和谐的、极其沉痛的心情向各级领导提出如下问提。一问(天)权利机关,你们制定的法律到底是否有效?二问(权)政府机关,为何你们的一个电话一个招呼就能把法院的正常工作全部搅乱,肆意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问(法)法院,你们果真是个傀儡吗,你们能不能正义一回?

                             北京市利华消防工程公司

                                      2008年4月25日

lixianguo1965@126.co(游客) by 2008-5-7 1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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