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股份有限公司
合同管理办法(二)
第四节 合同审查会签
第三十四条 承办人应将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的合同草案附《合同审查会签表》(附件一)及相关资料送财务、法律事务部门按顺序审查会签。如需要,应在送财务部门之前,送其他相关部门审查。
负责审查的部门负责人应在《合同审查会签表》上签注明确具体的审查意见并签字,未签意见或所签意见含糊不清的由承办人退回重签。
未经财务部、法律事务部门审查的合同,不得先送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或其他代理人签署。否则,财务部门有权不予支付合同款项。
已经本单位有关部门和法律顾问参与统一评标审查通过,并经招标领导小组确认的合同,可以不再会签。未经会签审查的合同文本,其合法性和规范性责任由承办部门自行承担。
第三十五条 承办部门负责审查合同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资质是否符合要求;
(二)合同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政府部门及上级部门的批准文件;应当招标的是否按规定完成招标程序;
(三)合同技术条款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及规程、规范;
(四)合同项目是否列入年度投资计划;
(五)合同条款是否是缔约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合同价款是否合理,价款的确定是否符合本单位有关程序规定;
(七)合同条款是否切实可行;
(八)承办部门认为应当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六条 财务部门负责审查合同下列内容:
(一)合同条款是否符合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财务规定;
(二)合同约定事项是否符合经济效益原则;
(三)合同标的是否列入公司预算;
(四)合同价款是否合理;
(五)合同支付条款是否合理、可行;
(六)财务部门认为应当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七条 法律事务部门负责审查合同下列内容:
(一)合同内容、形式是否合法;
(二)合同条款是否完备、严密、准确;
(三)担保方式是否合法、适当;
(四)相关程序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
(五)法律事务部门认为应当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八条 相关部门负责审查合同中与部门业务相关的下列内容:
(一)合同中与本部门业务相关的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国家有关政府部门和上级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合同中相关技术条款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及规程、规范;
(三)合同约定的相关事项是否符合与本部门业务相关的业内习惯;
(四)相关部门认为应当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九条 各部门对每一份合同审查的时间不得超五个工作日。
对适用示范文本的合同,审核时间不超过三个工作日。
第五节 合同编号
第四十条 法律事务部门确认合同完成审查会签程序后,对合同实行统一编号。
第四十一条 *****公司本部合同的编号由以下部分组成:
公司名称拼音字母缩写(大写):CD。
合同承办部门或单位简称拼音字母缩写(大写)。
年份:合同进行编号时所在年份,以阿拉伯数字加方括号表示。
合同序号:由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如超过三位数可相应增加位数。
示例:CDZJ[2004]001
合同的序号代表该合同在当年公司本部所有合同中的序位。
第四十二条 *****公司本部合同承办部门拼音字母缩写:
总经理工作部 ZJ
计划发展 JH
人事董事部 RS
人力资源部 RZ
财务部 CW
投资管理部 TZ
生产技术部 SJ
电力建设部 DJ
电力营销部 DY
农电管理部 ND
安全监察部 AJ
科技信息环保部 KJ
审计部 SJ
政策研究与法律事务部 ZF
国际合作部 GJ
多种产业管理部 DC
党委组织部 ZZ
党委宣传部 XC
纪检监察部 JJ
离退休工作部 LT
机关事务部 JG
电力工会 GH
公司团委 TW
电力调度通信中心 DD
电力物资部(物资公司) WZ
保卫处 BW
第四十三条 合同附件以FJ表示。附件的序号前应当加上该合同的编号。
示例:CDZJ[2004]001FJ01
第六节 合同签署与用印
第四十四条 承办人负责对已完成审查会签、统一编号的合同进行修改、完善、校核、付印、装订。凡条款增减或其他重要修改,应送法律事务部门复签。
第四十五条 承办人对合同逐页小签或加盖骑页章后,连同审查会签表送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签署,并按照单位用印规定加盖印章。
第四十六条 印章管理部门应单独建立合同用印登记薄,并监督审查合同是否按审查会签程序和授权委托等规定签署。
以下不规范合同不予加盖印章:
(一)手抄写或有修改痕迹的;
(二)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在正式文本上签字而又未书面授权委托的;
(三)未按授权委托规定权根在正式文本上签字的;
(四)依本办法规定应由财务、法律事务部门或其他业务部门审查会签而未会签或会签不全的;
(五)未附审查会签表的;
(六)公司领导提出意见未在正式合同文本中得到修改的;
(七)审查会签部门提出意见未采纳又未说明原因的。
第四十七条 合同自双方签署加盖印章之日起成立,自合同规定之生效条件成就之日起生效。
第三章合同授权委托、核准报批与备案
第四十八条 公司和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以下同)行使合同签约权。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认为不必亲自签署的合同,应由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或以《授权委托书》形式,授权或委托下属单位或代理人签订。授权委托具体规定按省公司制定的《*****公司系统合同签约授权和委托代理管理办法》执行。公司本部合同签约授权委托和会签范围,按省公司《关于*****公司本部合同签约授权范围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川电总[2002]29号)和《关于印发〈*****公司合同管理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川电总[2002]94附件〈责任明细表〉)执行。
第四十九条 按《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合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下列合同须经省公司报经华中电网有限公司审查后,报国家电网公司核准。
(一)涉外的购售电合同;
(二)重大涉外投资协议;
(三)须报经国家电网公司审查同意或代表国家电网公司实施的投资项目、融资项目的投资、融资合同。
报经华中公司和国家电网公司审查核准的合同,应按照本办法所规定的审查会签程序流转后,报经省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意,由承办部门正式行文报审。
第五十条 各单位按《*****公司系统合同签约授权和委托代理管理办法》之规定临时授权签订的重大合同,须在合同签订后的15个工作日内报送省公司政法部备案。
公司本部各部门合同承办人须在每份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送政法部备案。
第五十一条 各单位应于每年的7月15日和次年的1月15日前向公司报送半年和全年度合同统计报表(附件二、附件三)及合同管理总结分析报告(书面文件及电子邮件各1份)。
公司本部各部门应于每季度首月2日前,将上季度《合同办理备案登记表》送政法部备查。
公司政法部于每年2月底和7月底前将合同管理统计报表、备案登记表和工作总结分析报告国家电网公司法律事务部。
第四章 合同履行
第五十二条 承办人负责组织合同的履行,监督合同履行的全过程,并督促当事人按照约定全面、实际履行合同。
合同生效前,不得实际履行合同。以资产、实物、票据、土地使用证等作为抵押、质押、留置的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应由承办人及其部门与对方在行政主管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或质物、凭证移交后方可履行合同。
第五十三条 承办人负责履行合同约定的通知义务,包括提示有关部门、单位按合同约定的日期、期间履行合同义务或主张权利。
第五十四条 承办人负责汇报、请示、协调、解决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争议。
第五十五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违约事项或纠纷,承办人应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以法定或约定的方式向对方提出异议或对对方的异议予以答复,并将有关违约或纠纷事项以书面报告形式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及时通知财务部和法律事务部门。
法律事务部门对前款事项审查协调后出具法律意见。
财务部门在审查、核实违约事项后,对是否停止支付做出决定。
第五十六条 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事项,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承办部门商法律事务部门后,向分管领导并法定代表人提出解决方式的建议。
第五十七条 合同对方为国家电网公司系统或省公司系统所属单位的,合同出现争议后,必须由公司先行协商、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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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张千均律师 028-89101852 by 2008-4-25 15:17:00 阅读全文 | 回复(0) | 引用通告 |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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