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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节 合同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系统合同管理工作,防范经营风险,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电网公司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以省公司或公司系统各单位为一方主体签订的各类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协议(书)、谈判纪要、招投标文件、具有合同性质的其他文件(文书)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和公司直属各单位及公司投资的全资企业。公司控股企业和参股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合同的订立、履行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不得损害公司和本单位利益。
第五条 合同管理实行统一归口、分级管理和专项分类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公司本部和各单位的法律事务机构是合同的归口管理机构,合同承办部门、财务、审计、监察及其他相关部门依其职责管理合同。
未设法律事务机构的单位,应指定部门归口管理合同。
第六条 各单位和各部门应当对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与解除、授权委托、统计台帐、归档、备案等与合同相关的事务进行规范化管理,并逐步实现合同管理的信息自动化。
第七条 公司和各单位在其经营管理范围和授权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凡国家、行业或公司有标准合同或示范文本的,应当优先使用。
(一)电力项目及其他项目的投资开发、建设(设计、施工、调试、监理)、经营;
(二)购售电、供用电、输电及并网调度;
(三)电网及其他电力设施运营、维护;
(四)向金融机构借款、资金拆借、证券发行、上市及其他相关活动;
(五)按国家电网公司和省公司规定范围内的担保;
(六)资产(土地使用权等)转让、使用、出售、收购、租赁、抵押;
(七)国际、国内的设备、物资和大宗材料采购、加工、运输、仓储保管等;
(八)劳动用工及劳务合作;
(九)技术开发、合作及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应用与转让;
(十)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
(十一)科技与经营政策课题项目研究及咨询委托业务;
(十二)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
(十三)信息及相关设备管理与服务;
(十四)企业形象宣传及相关委托业务;
(十五)物业管理及后勤服务;
(十六)办公设备、办公家具采购;
(十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规章规定需要签订书面合同的经营管理活动。
第二节 合同管理制度
第八条 合同管理实行承办人制度、审查会签制度、授权委托管理制度、审计监察制度、合同管理考核及责任追究制度和重大合同报批核准及备案制度。
第九条 承办人制度,指合同承办单位或部门应指定合同承办人对合同订立、履行的程序和执行情况全过程负责的制度。
承办人由承办单位(部门)根据合同项目需要指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 审查会签制度,指合同签订之前必须经本办法所列部门审查会签的制度。
第十一条 授权委托管理制度,指公司和各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授权代理人或授权下属单位签署合同,应当按省公司规定实行固定授权或办理临时授权委托书的制度。
第十二条 审计监察制度,指审计、纪检监察部门依其职责对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进行审计、监察的制度。
第十三条 合同管理考核及责任追究制度,指对合同管理实施检查与考核,在合同的订立、履行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以及不遵守本本办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部门)和个人,应当追究其相应责任的制度。
第十四条 重大合同报批核准和备案制度,指按国家电力公司规定和本办法以及授权委托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特定重大合同应报上级单位核准并实行备案的制度。
第三节 合同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五条 法律事务部门是合同归口管理部门,承办部门、财务、审计、监察及其他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别履行合同管理责任。
第十六条 法律事务部门履行以下合同管理职责:
(一)制订合同管理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二)审查合同合法性和规范性,并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
(三)监督检查合同的履行;
(四)负责合同编号、统计、备案;
(五)制作、办理、保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六)制作、办理、保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七)制订和发布常用合同示范文本;
(八)协调处理合同纠纷的仲裁、诉讼等法律事务。
第十七条 承办部门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组织合同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谈判;
(二)起草合同文本;
(三)审查合同真实性和合法性、当事人主体资格和资信状况、履约能力;
(四)负责合同文本审查会签的流转;
(五)办理授权委托申请;
(六)监督、组织合同履行,并及时协商处理合同纠纷;
(七)负责合同统计,建立合同台帐,保管和移交合同档案;
(八)指定合同承办人。
第十八条 财务部门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审查合同中的财务收支事项是否符合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二)审查合同的经济可行性;
(三)协助合同承办部门监督合同执行情况;
(四)审查合同的资金结算、酬金支付方式的合法性;
(五)按照合同约定办理收支事项;
(六)对合同资产、资金使用效果的经济效益进行审查。
第十九条 审计部门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对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事项实施审计;
(二)审查合同价款、酬金的合理、合法性;
(三)对合同订立、履行中出现的失控点和问题,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监察部门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对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事项实施监察;
(二)对合同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违纪情况进行调查处理,提出监察建议或监察决定。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一条 合同的订立应当执行以下程序:
(一)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审查;
(二)合同谈判;
(三)合同起草;
(四)合同审查会签;
(五)合同签署和用印。
第一节 当事人主体资格审查
第二十二条 承办人应对合同当事人的下列主体资格和资信状况进行审查:
(一)合同主体应具有经当年度年审有效的营业执照或其他权利能力文件,其核载的内容与实际相符;
(二)合同标的应符合当事人经营范围,涉及专营许可的,应具备相应的许可文件;涉及资质要求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
(三)由代理人承办、代签合同的,应出具真实、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四)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具有支付能力或生产能力或运输能力等,必要时应要求其出具资产负债表、资金证明、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签署的验资报告等相关文件;
(五)具有履约信用:过去三年重合同、守信用,无严重违约事实;在签署本合同时,未涉及可能影响本合同履行的重大经济纠纷或重大经济犯罪案件;
(六)在签署本合同时,不存在任何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行政机关作出的任何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或其他法律程序;
(七)其他与合同签订、履行相关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对不符合本规定的当事人,不应与其签订合同;必须签订合同时,应要求其提供合法、真实、有效的担保。其中,以保证形式作出的担保,其保证人必须是具有代偿能力的独立法人经济实体,并应对保证人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进行审查。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第二十二条所述文件应列入合同档案;其文本为复印本时,须加注“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由承办人签字。
第二节 合同谈判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第七条(一)至(七)项所列合同及涉及境外当事人的合同,承办单位或部门应当组织法律事务部、财务部、其他相关部门的人员参与谈判。
其他合同的谈判,承办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组织相关部门参加。
第二十六条 前条第一款涉及的谈判,***开准备会议,确定谈判方案及主谈人员,统一谈判意见后再举行正式谈判。
会议由承办部门召集、主持,其他参与谈判的人员参加。
第二十七条 承办人负责制作会议纪要,并经全体参会人员确认,列入合同档案。
会议纪要应记载如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
(二)参会人员;
(三)参会人员达成一致的意见;
(四)参会人员声明保留的意见;
(五)法律意见;
(六)需要报承办部门负责人、单位主管副职领导、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同意的意见;
(七)其他需要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参加谈判的人员应恪守谈判纪律,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九条 承办人对谈判中我方临时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进行协调,并向本单位分管领导汇报,必要时须向单位主要领导请示。
第三节 合同起草
第三十条 承办人负责合同的起草、修订。对方提供合同文本草案的,应对合同文本进行修改、完善。
合同起草、修订后应报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核并签注意见。
第三十一条 合同内容必须合法、具体、条款齐全、责任明确、用语确切、文字严谨、术语、数字准确。一般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条款:
(一)合同双方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标的;
(三)数量、质量及其检测验收标准和方式;
(四)价款、支付方式;
(五)履行地点、期限和方式;
(六)违约责任;
(七)变更、解除条件;
(八)争议解决方式;
(九)生效时间和条件;
(十)合同正、副本份数及附件。
第三十二条 常用合同应由法律事务部门会同承办部门、财务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作标准文本或示范文本,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
第三十三条 涉外合同的条款依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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