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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书

协 议 书

甲方:汶川县草坡乡克冲村村民委员会

乙方: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乙方在修建草坡电站和沙牌水库时租用了草坡乡克冲村四组的42亩土地,甲乙双方达成了沙牌水库建成后立即复耕的协议。2004年,沙牌水库完工,根据复耕协议的规定和有关会议的安排,乙方开始在赵家河坝实施复耕并归还了甲方部分土地。2006722,草坡乡境内发生泥石流山体滑坡,将克冲村赵家河坝乙方已经复垦并归还的和没有归还的土地冲毁。

为妥善解决赵家河坝“7.22”泥石流冲毁土地复耕相关问题,经过汶川县委、政府,草坡乡党委、政府和甲乙方双方多次协调,甲乙双方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自愿合理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现达成如下补偿协议:

一、乙方对所租用的甲方的42亩土地进行一次性经济补偿,甲方不再要求乙方进行复耕。

二、补偿标准:人民币2.2万元/亩。

三、补偿金额:人民币92.4万元(大写:人民币玖拾贰万肆仟元正)。

四、本协议所涉及的乙方的补偿责任是一次性且终结性的,乙方除承担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补偿费用外,甲方不得再向乙方主张其他任何费用。

五、付款时间:本协议生效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

六、付款方式:土地补偿费用由乙方拨付给草坡乡人民政府,再由草坡乡人民政府支付给甲方。

七、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均应向对方支付本协议补偿金额 10 %的违约金。

2、因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而导致诉讼或申请强制执行的,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支付实现其权利的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取证费、交通费、通讯费、误工费、诉讼费、公证费、律师费。

八、争议的解决。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由 成都市 仲裁委员会仲裁。

九、本协议从甲、乙双方签字加盖章,并经过草坡乡人民政府、汶川县国土资源局以及汶川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生效。

十、本协议正本一式份,汶川县人民政府壹份,汶川县国土资源局壹份,草坡乡人民政府壹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副本份,且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协议签订地点:四川省成都市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草坡乡人民政府意见(签章):

 

汶川县国土资源局意见(签章):

 

汶川县人民政府意见(签章):

 

 

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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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805380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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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中国成都市武侯区双楠碧云路1号附60号二楼

 

 

 

成都张千均律师 028-89101852 by 2008-4-25 14: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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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协议书
各级党委的意见呢?

郁子楸(游客) by 2008-4-25 21: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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