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 嘱
遗嘱人:XXX,女,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成都市XX区XXX街X号X楼X号。身份证号码:51012519XXXX0064。
为保护遗嘱人的私有财产在发生继承事实后遗产有序继承,依据《继承法》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规定,故立此遗嘱,以表示遗嘱人对自己的财产在发生继承事实后的处理意愿。
依据《继承法》之规定,现请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张千均律师和吴利军律师作为见证人,并委托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张千均律师代书遗嘱如下: 在发生继承事实后,遗嘱人所有的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及财产性权利,其中XX%的财产由遗嘱人的父亲XXX(身份证号:51012519XXXXXX0034)继承,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XX%的财产由遗嘱人的母亲XXX(身份证号:51012519XXXX0025)继承, 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余下XX%的财产按照《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方式继承。遗嘱执行人张千均。以上是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 本遗嘱一式三份,由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遗嘱人各执一份。 立遗嘱地点: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立遗嘱时间:公历二00七年XX月XX日。
遗嘱人:XXX
见证人:XXX XXX
代书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成都张千均律师 028-89101852 by 2007-12-21 23:10:00 阅读全文 | 回复(1) | 引用通告 |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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