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法》施行 没签合同被辞也得补偿
《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将于下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旧法律如何过渡衔接;跟以前相比,单位与劳动者将获得哪些更多的权益成为大家最关心的问题。昨日上午,全省《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宣传月活动在我市正式启动,省、市劳动保障部门也在现场对市民关心的一些问题作了解答,多数市民将关注点投向了劳资关系及权益保护。此外,市民与单位还可拨打12333向劳动保障部门进行电话咨询。
没签合同被辞怎么办?单位应该予以补偿
从2000年起一直在某单位当保安的任先生表示,上个月领导口头告知他不用上班了,并称由于当时没签劳动合同,因此不予经济补偿。面对如此蛮横的单位,任先生该怎么办呢?
据介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不在任先生本人,而在用人单位。此种情况下双方形成的关系属事实劳动关系,仍属《劳动法》调整范畴。“如该职工反映的情况属实,该单位应予以补偿。”根据规定,劳动者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单位应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如果双方因此发生争执,劳动者可凭工资条、工作牌等曾在该单位工作的证据,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想辞职需付违约金吗?明年辞职不用支付
张先生咨询称,2004年大学毕业后他与某企业签订了5年劳动合同,合同注明违约金1万元,但是明年,张先生准备辞职,按照明年施行的《劳动合同法》,他需要支付违约金吗?
按现行法规,违反劳动合同约定者要依法承担责任。如果张先生今年辞职,就应按约定支付1万元违约金;但张先生如果明年提出辞职,则不用支付违约金。根据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只有在对劳动者进行了专项培训和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可以约定违约金。除了这两种情况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此外,凡与《劳动合同法》规定相抵触的,从该法施行之日起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期满不续签能否得补偿?补偿按新法施行前后分段算
胡先生咨询称,他在单位工作了4年,今年7月又签订了两年期合同,如果2009年7月合同到期后单位不再续签,他能否得到经济补偿金?如果能,单位应按几年支付?
目前,按《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到期自然终止的,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明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单位不再续签的,应按劳动者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工作年限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此外,《劳动合同法》规定,新法规定应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因此,胡先生这种情况,将实行分段计算的办法,也就是说,2008年1月1日前的工作年限,按现行法律不能享受经济补偿;但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7月合同到期终止这段时间,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胡先生2009年7月劳动合同到期时,可以获得相当于2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工作一年不签合同该咋办?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胡先生称,他儿子在单位已经工作大半年了,但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应该怎么办?
根据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签订合同次数可否连续累加?合同连签明年开始计算
“我们单位劳动合同一年一签,我已连续签了三次,今年12月31日到期,如果明年1月继续和单位签合同,是否可以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在某国营企业工作的付小姐问,以前签订合同的次数在新法施行后是否连续累加?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是从明年1月1日新法实施之日起计算的。也就是说,在明年1月1日前,已经连续两次签订了固定期限合同,明年还不能要求直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需从明年1月1日起计算,1月1日之后,连续两次签订了固定期限合同,可适用新的《劳动合同法》。
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固定期限合同最多只能连续签订两次,第三次由职工决定是签订固定期限还是无固定期限合同。而且,为避免用人单位在签订两次合同后终止用工,第三次是否签订合同也要由职工决定。
新闻链接:企业用工十大禁锢
有专家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企业用工面临十大禁锢:
1.用工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不能再一年一签;
3.违约金不能随意设定;
4.试用期不是廉价期;
5.辞退员工不能随意决定;
6.劳务派遣将不能为企业提供规避风险的可能;
7.规章制度不能单方决定;
8.拖欠劳动报酬将处以50-100倍罚款;
9.招工不可收取押金、扣押证件;
10.退工义务不许随意拖延履行。
特别提醒:1月份内补签合同不处罚
“我们将给企业一个缓冲期,让他们主动纠正错误。”省劳动保障厅有关负责人昨日表示,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凡是在1月1日至1月31日期间主动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的,将不视作违法行为,否则将给予2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 如果你对新的《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有什么疑问,可以拨打12333向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咨询。【来源: 成都日报 】
成都张千均律师 028-89101852 by 2007-12-9 0:28:00 阅读全文 | 回复(0) | 引用通告 |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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