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法条推荐:知识产权法!
By  张海峡 发表于 2008-8-30 0:40:00 

著作权实施条例


 第三条 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
 

 第六条 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

 第九条 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第十二条 职务作品完成两年内,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获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
  作品完成两年的期限,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
 第十三条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者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

 第十五条 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
  著作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其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

 第十七条 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
 第十八条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财产权利的保护期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作者身份确定后,适用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第二十条 著作权法所称已经发表的作品,是指著作权人自行或者许可他人公之于众的作品。

 第二十九条 著作权人寄给图书出版者的两份订单在6个月内未能得到履行,视为著作权法第三十一条所称图书脱销。

 第三十六条 有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处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专利法

 

 

第九条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第十条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第十五条 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

第二十二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第二十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第二十五条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第三章 专利的申请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条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第三十一条 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种产品所使用的一项外观设计。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可以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随时撤回其专利申请。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第四章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第三十五条 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
  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第四十二条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第四十三条 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
  (一)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二)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
  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第四十五条 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第四十六条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四十七条 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第六章 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第四十八条 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第四十九条 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第五十条 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第五十三条 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
  第五十四条 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其数额由双方协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

第五十六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第六十条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第六十一条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第六十二条 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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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重点法条推荐:知识产权法!
By  doverl(游客)发表评论于2008-8-30 0:52:00 

张老师这么晚还在为学生操劳哦~
真是辛苦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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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重点法条推荐:知识产权法!
By  刘万啸发表评论于2008-8-30 0:52:00 

张老师辛苦了!为了革命也得睡觉啊!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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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重点法条推荐:知识产权法!
By  none(游客)发表评论于2008-8-30 1:32:00 

张老师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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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重点法条推荐:知识产权法!
By  lrh_79cn(游客)发表评论于2008-8-30 1:36:00 

老师,这么晚了,您还在工作,实在是让人敬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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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重点法条推荐:知识产权法!
By  快乐小鱼(游客)发表评论于2008-8-30 1:54:00 

老师还没睡呀,比我还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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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重点法条推荐:知识产权法!
By  快乐小鱼(游客)发表评论于2008-8-30 1:55:00 

本想睡了,看样子还得看完了再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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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重点法条推荐:知识产权法!
By  快乐小鱼(游客)发表评论于2008-8-30 1:58:00 

还差一个商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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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重点法条推荐:知识产权法!
By  快乐小鱼(游客)发表评论于2008-8-30 2:00:00 

谢谢您的付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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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重点法条推荐:知识产权法!
By  同学甲(游客)发表评论于2008-8-30 5:41:00 

谢谢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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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重点法条推荐:知识产权法!
By  小妮子(游客)发表评论于2008-8-30 10:26:00 

好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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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重点法条推荐:知识产权法!
By  piupiu(游客)发表评论于2008-8-30 18:35:00 

司考得路很苦,我们苦,老师也辛苦!

张老师,向您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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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重点法条推荐:知识产权法!
By  小小(游客)发表评论于2008-8-30 19:21:00 

张老师真是太棒了,刚才还想,你怎么没点知识产权的法条,,真是雪中送碳啊~~

不过张老师要注意身体,看你的照片感觉像也挺累~多注意休息,身体是革命的本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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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重点法条推荐:知识产权法!
By  易水有话(游客)发表评论于2008-8-30 19:48:00 

谢谢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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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重点法条推荐:知识产权法!
By  REC08jjf(游客)发表评论于2008-8-30 22:22:00 

谢谢您,张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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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重点法条推荐:知识产权法!
By  SUPEI(游客)发表评论于2008-8-30 22:40:00 

谢谢您!张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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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重点法条推荐:知识产权法!
By  珉乖TVXQ(游客)发表评论于2008-8-30 23:54:00 

好人啊!希望今年自己可以通过,谢谢张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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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重点法条推荐:知识产权法!
By  Bob郎发表评论于2008-8-31 11:23:00 

多谢老师!老师辛苦了,我一定好好学,以通过此次司考报答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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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重点法条推荐:知识产权法!
By  weiwmao(游客)发表评论于2008-8-31 12:34:00 

十分感谢张老师,好人有好报的。您收到的这些祝福都是我们这些留言者发自内心的。希望这些祝福能通过网络给您带来更多幸福。不过建议您还是早睡为宜,入秋了,熬夜对健康还是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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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重点法条推荐:知识产权法!
By  幸福的阶梯(游客)发表评论于2008-8-31 13:59:00 

谢谢张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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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重点法条推荐:知识产权法!
By  司考小鱼(游客)发表评论于2008-8-31 18:07:00 

谢谢张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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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重点法条推荐:知识产权法!
By  missyou8825(游客)发表评论于2008-8-31 18:57:00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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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重点法条推荐:知识产权法!
By  银秀(游客)发表评论于2008-8-31 21:09:00 

谢谢张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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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重点法条推荐:知识产权法!
By  cellin_dai(游客)发表评论于2008-9-1 2:21:00 

谢谢张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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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重点法条推荐:知识产权法!
By  黄作平(游客)发表评论于2008-9-1 11:05:00 

张老师:您辛苦了!欢迎您到我们这儿游览休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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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重点法条推荐:知识产权法!
By  lf19830313(游客)发表评论于2008-9-1 17:53:00 

太感谢啦我们的好老师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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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重点法条推荐:知识产权法!
By  范范(游客)发表评论于2008-9-1 20:20:00 

学习了,谢谢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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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重点法条推荐:知识产权法!
By  sunshine0420(游客)发表评论于2008-9-1 20:43:00 

谢谢张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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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重点法条推荐:知识产权法!
By  大乔(游客)发表评论于2008-9-1 21:10:00 

你非常的可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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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重点法条推荐:知识产权法!
By  Ring(游客)发表评论于2008-9-2 10:38:00 

张老师,,真乃神人也~!~

今年听你的课了~~真棒!笑话更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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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重点法条推荐:知识产权法!
By  janet0805(游客)发表评论于2008-9-3 14:29:00 

真心祝福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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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重点法条推荐:知识产权法!
By  我爱笨笨(游客)发表评论于2008-9-5 8:08:00 

谢谢张老师,我们共同努力,最后的冲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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