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blog主人的回复:我的讲解你不信,我真的很失望,有些问题不值一驳的。
以下为blog主人的回复: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已经列入国家计划,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 它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经济性是指住宅价格相对于市场价格而言,是适中的、能够适应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适用性是指在住房设计、单套面积设定及其建筑标准上强调住房的 实用效果。 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按建设成本确定。建设成本包括征地折让费、 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建安费‘小区内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贷款利息、税金、1%一3%的管理费。经济适用房以微利价出售。只售不租。其 成本价由 7项因素(征地折迁费‘勘察设计费、配套费、建安费、管理费。 贷款利息、5%以内的利润)构成。出售经济适用房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售 价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以上几项因素综合确定。并定期公布不得擅自提价销售。 经济适用房和普通商品房最大的区别有: 1、土地是划拨而非出让,所以经济适用房买到的时候没有土地使用权; 2、经济适用房的面积套型都有国家严格的规定; 3、经济适用房的购买必须满足国家相应的规定,也就是人均居住面积和家庭人均收入必须达到当地的相应标准; 4、经济适用房的价格执行政府指导价,开发商不能随意定价、调价; 5、经济适用房在不同地区在转让中有不同规定,一般都是在一定年限中不允许转让; 6、经济适用房在转让中需向国家补缴土地出让金
老师,这个问题在我昨天给您发贴后,我和同学商讨了觉得还是您说的在理!正是因为对您的尊敬,所以我才向您询问的!
加之,这段时间的复习强度教大,自己复习的时间比较少,自己思考的时间少。
以下为blog主人的回复:
张老师: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不出资的责任。
老师不愧是研究商经的,以市场(考生)为指导,紧跟时势,将理论与现实结合,引人入胜。
怀着喜悦、轻松的心情听您的课,一扫学法之疲倦、困苦。
感叹于老师之博学、风尚,很是佩服!
麻烦您帮我解答一下这样一道题。
甲向乙购买临街铺面房一间,成交后未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随后,甲以该房屋出资,与乙共同创办一合伙商店。一年后,甲因私人债务与丙签订合同,将此房屋抵押与丙。乙提出异议?
问题是:合伙企业成立和抵押合同的效力。企业成立是没问题的。但是关于抵押合同的效力。李文涛老师讲的是合同有效。但在做咱们万国发的第一套模拟卷的时候,答案是抵押合同无效。理由是:乙提出了异议,那么该无权处分之合同从效力待定转化为无效。
不知道应该怎么理解呢?
麻烦啦,呵呵!
张海峡博客
——流量200万司考博客
『海峡商法研究所』
主任
北京faxuejia法律文化交流中心
北京hanfeizi韩非子法律文化交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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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告白:
吾本一介书生,不求雁过留名,
专心做好己事,任那冷嘲热讽。
但求自己满意,合乎心的兴趣,
于人于己有益,高贵未必珠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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