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我想写的,
有用没用都会写;
说我想说的,
想说就说,
任由别人怎么说;
和我有缘的,
总会带来善意,
带来恶意的,
估计也不会再来,
因为我也不想见,
每天打开博客第一件事,
就是打扫卫生!!!
后台的回复摘要,
只要见到一个污秽的词,
内容不必看,
直接删除!!!
也不知道那些无聊的人知道不知道,
他们自以为辛辛苦苦的打字,
毕竟不如删除键来的快!!!
我需要善意的常客们的支持,
发现对我不良的帖子,
即时告知我,
然后也希望大家伸出援手,
一起进行正当防卫!!!
张老师,你好,关注你的博客已经有一年多的时间了,但是今天第一次留言给你,虽然你的博客表面看见再普通不过了,但是真的留得留给我们太多好东西了,虽然万国也快开课了,但是我希望你还是能够每天的博客上都的新的内容,我们永远支持你,带着爱你的同学们一起努力吧,还有近期的股票信息,这些都是我们爱看的,祝您天天都有好心情,加油!
以下为blog主人的回复:可邮件联系,呵呵
一直关注老师的博客,界面很清爽,特别喜欢这个背景颜色。
现在看到张大侠对股市这么有研究,真想也跟着做,只是现在工作比较忙,都没时间看盘,可惜了
如今我是以人赚钱,争取早日以钱赚钱,哈哈,说到钱,好像有点俗了,给老师博客抹黑了……
写你想写的,说你想说的,让别人说去吧.
我每天打开电脑的第一件事,就是看看老张有没有来浇浇水,没想到老张不但浇水,还带锄草
老师,祝贺你!
07年备考的最后日子才发现老师的博客,后来才发现老师很年轻,而且课讲的好棒!
每天一进办公室,第一件事便是打开电脑进入法法网看张老师您的博客,这已成了我的生活习惯,每天必看雷打不动.张老师,我们永远支持您,写您想写的,做你想做的,让无聊的人去说去吧!
关注博客!!!!
恭喜张老师!
有容乃大,无欲则刚!
让那些无聊的人继续去无聊吧,反正垃圾终究是垃圾,就算他们再想抢眼,也终究是没有什么价值。
支持你的人、喜欢你的人会永远支持你、喜欢你!
再顶一下!
希望张老师能够每一天都开开心心!
张老师,你好~~先恭喜一下拉~呵呵~~
请教您个事,先谢拉~
张(甲方)和其子在路上遇见所谓的星探,星探以孩子有可能被选上参加某儿童节目为诱饵,需要先为其子自拍摄写真,张与该星探所在的某摄影服务社(乙方)签定了一份摄影协议。协议约定,张向该服务社预付300元(收据上写的是定金,无发票);如因甲方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如乙方还未开始拍摄,则甲方支付合同金额的20%作为违约金,如乙方已经开始拍摄,则收XX违约金。
签定合同后,张某因看到该服务社的负面消息,得知其子能上电视节目的可能性极小,不想拍摄,故毁约,但又不想支付违约金,想要回已经支付的300元。
问:张某在不诉讼的前提下,能有什么办法“不支付违约金的同时,还能要回已支付的300元”?!
没有办法,除了诉讼;
张老师开心快乐!
我想拍你一砖头,找了半天也没有找到半块砖头。
我想给你一朵鲜花,无奈放眼全市地面硬化。
司法考试公告:2008司法考试之家精兵强将招募中,欢迎有志思考同仁加入.08考试必胜.群号60382903
债权人已经请求法院对房产进行保全,,法院业已通知房产登记部门不得再予另行登记。
债务到期,债权人要求清偿时,发现:在保全后,房屋所有权人(债务人)将该房售予第三人,,该登记部门进行了登记。
请问:
1、这是一个错误登记吗??错误登记应该如何处理??
2、此时的房屋产权适用第三人善意取得吗??债权人已经申请法院保全,能否对抗房管部门的另行登记??
3、如果确系错误登记,,应当更正,,则产权不归属于第三人??
嘿嘿,坐了老师几次沙发后,因近来没空上网,所以没占到位子。不过,每次上网总是要开贵博客的。
你推荐的股票视频,我至今还只看到一半,所以只能看着白花花的银子从手缝中滑落了,不过我不心疼。
没意思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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