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国的专题讲座我只写了经济法部分,
商法李建伟老师写的,
大家对我写的经济法部分有异议的
可以反映给我!!!
张老师您好!
想请教您个问题:外资企业想送给中国籍经理股权(按业绩从3%到10%)以此作为留人机制。但又不想去工商部门审批。想等到达到10%再正式把中籍经理列为正式股东,然后变更为中外合资企业。如果这样,通过内部协议是否有效?如何保障中方经理的利益??望您答复!!非常感谢张老师!!
不好意思,我无知了。外资企业不能吸收中方个人股东。但在此情况下,如果双方签订内部协议让中国经理持股,是否能受中国法律保护呢??目前中国实务界是否有相似情况,即外资企业里也有中方个人持股情况,当然肯定是隐蔽的,他们又是如何处理的呢??
祈祷张老师快快出现啊~~急盼中......
张老师:很喜欢你的风格,为了方便,我把您的博客网址列在了我自己网站友情连接的第一处,您不会不高兴吧。
学生:中国房地产拍卖网 www.fdcpm.com(站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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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一位很有责任心的老师
喜欢听你的周末班课
张老师又帅又幽默
自从你上完商经
其他老师就不够看拉
哈哈
我买法律出版社的了,,
张老师,我想问一下,你在讲课时说:仅涉及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直接诉讼,而在授课提纲后面的习题劳动法第10题的答案B为何不选,第4题的B又为什么选。工资问题适用劳动法,工资支付问题又不适用劳动法。为什么???
以下为blog主人的回复:工资纠纷适用,但是如果工资有欠条或者不涉及 其他纠纷的,作为民事普通诉讼处理。
张老师:我的问题哪里好笑?请一并给予指点~~谢谢!
以下为blog主人的回复:谁说可笑了?
债权人已经请求法院对房产进行保全,,法院业已通知房产登记部门不得再予另行登记。
债务到期,债权人要求清偿时,发现:在保全后,房屋所有权人(债务人)将该房售予第三人,,该登记部门进行了登记。
请问:
1、这是一个错误登记吗??错误登记应该如何处理??
2、此时的房屋产权适用第三人善意取得吗??债权人已经申请法院保全,能否对抗房管部门的另行登记??
3、如果确系错误登记,,应当更正,,则产权不归属于第三人??
张老师:上了半个月的课我最喜欢听您的!我基础不好,听您的课思路最清晰,也最有头绪!谢谢……还有麻烦您帮我看下600425、600881、600168这三支股~~谢谢!!
请问老师,你的博客上哪里有你详细的上课录音啊?
谢谢
今年没买,看去年你的讲义+看法条,不过去年听课时,您的经典口诀没记全,有没有个经典口诀总结啊?!~~您今年什么时候来广州啊?!期待哦~~
是今年的讲座吗?我买的是去年的,感觉不像李老师的风格啊~~
以下为blog主人的回复:任务没有给我,至于是他写或者是找人写,这个我不便发言,只是经济法确定是我写的。
??????
我也买了。
张老师好!看了你的文章都挺具感染力,我也在复习备考,需要将几年的真题研透才能把握胜利?我看万国讲义结合相关课件再看教材和法条,感觉阅读量挺大,好多知识还是记不准!!!有时挺焦躁,
我也屡试不过,去年成绩:86,71,70,72,结合我的实际情况,请指点!!!
08司考生[张]zgy1108@126.com,13930785810
看了一下,个人感觉比你在法律社出的那本差很多,决定买法律社的了
是的,看到老师的署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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