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07年在万国学校获得的奖项!!!
By  张海峡 发表于 2008-1-3 21:14:00 

解释:

1、万国培训师--核心教师,一般为某个学科的首席主讲,共16名,万国教师的总量为87人以上,还在增加,一般按照29:1的比例录用;

获得培训师称号的,商经法只有我,其他学科多则3人少则1、2.

2、最佳贡献奖--就是讲座和上课最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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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我今年在万国学校获得的奖项!!!
By  amin发表评论于2008-1-3 21:49:00 

恭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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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我07年在万国学校获得的奖项!!!
By  万国受益者(游客)发表评论于2008-1-3 22:13:00 

呵呵,祝贺,受之无愧!

 

只听您在佛山讲过一次课,就很佩服您了,希望将来能有机会向您学习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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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我07年在万国学校获得的奖项!!!
By  高原317发表评论于2008-1-4 8:47:00 

当之无愧

还应该有个什么最富激情最有才华教师奖之类~

您那口诀还有例子都不是一般人能造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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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我07年在万国学校获得的奖项!!!
By  上帝是个女孩(游客)发表评论于2008-1-4 9:25:00 

祝贺!!!

万国学校的课我只听过大虾老师的,真的很精彩!佩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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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我07年在万国学校获得的奖项!!!
By  西北鹰发表评论于2008-1-4 10:15:00 

当之无愧,祝贺你!

去年听过你的网络课堂,很幸运过了司考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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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我07年在万国学校获得的奖项!!!
By  佟筱(游客)发表评论于2008-1-4 10:53:00 

恭喜一下

     当之无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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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我07年在万国学校获得的奖项!!!
By  菜鸟(游客)发表评论于2008-1-4 11:01:00 

请教张老师一下,一内资企业为一外资企业制造设备,现内资企业准备首发企业债权,能否和该外企订立合同,外企有权购买该债券,同时是否要报有关部门审批?依据是什么?谢谢!


以下为blog主人的回复:不需要,外企也是我国的民事主体,如果是公司的话,也是中国的法人啊

 


以下为blog主人的回复:那是要审批的,我国的证券外国主体的购买,是应有不同规定的,比如股票要分A,B,H股,就是买的人不同进行的区别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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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我07年在万国学校获得的奖项!!!
By  笨菜鸟(游客)发表评论于2008-1-4 15:46:00 

抱歉张老师,再次问同一个问题,国内一上市公司甲为国外的乙公司(非中国法人)制造设备并协助建厂,现在甲公司准备和乙公司定一协议,乙公司有权优先认购甲公司的inital bond(是首发债券的意思吗?),现在要问这个条款是否合法?我查询的资料是要有证监会审批,现在老板要我找法律依据,再次请老师指点迷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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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我07年在万国学校获得的奖项!!!
By  苹果汁的朋友(游客)发表评论于2008-1-4 21:05:00 

名符其实!当之无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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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我07年在万国学校获得的奖项!!!
By  永远大沙发~(游客)发表评论于2008-1-4 21:48:00 

臭美

8过还是要恭喜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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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我07年在万国学校获得的奖项!!!
By  笨菜鸟(游客)发表评论于2008-1-4 23:47:00 

谢谢大虾老师的再次的答复~!我会高频率的留下爪印,请老师不要为我的无知上火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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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了
By  soniamu(游客)发表评论于2008-1-5 9:52:00 

老师讲课真的很棒,继续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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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我07年在万国学校获得的奖项!!!
By  whxiaodan246发表评论于2008-1-5 11:12:00 

商经确实无以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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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我07年在万国学校获得的奖项!!!
By  方与圆(游客)发表评论于2008-1-5 14:03:00 

祝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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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我07年在万国学校获得的奖项!!!
By  whxiaodan246发表评论于2008-1-5 19:36:00 

海峡老师您好! 今天我和一个同学就劳动合同法中 关于经济补偿一事发生争执.我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用人单位不愿意再续订劳动合同或者以低于原合同待遇要求续订劳动而劳动者不同意的情形,用人单位都应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而他认为合同期满而终止劳动合同,是不给予经济补偿的。 请问老师,他的观点 吗?谢谢老师!

以下为blog主人的回复:你的意见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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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我07年在万国学校获得的奖项!!!
By  法律专科生发表评论于2008-1-6 17:48:00 

不容易啊,终于注册成功了,从八月份第一次听张老师的课开始,经常来看张老师的博客,课就是不会注册,今天成功注册了,第一件事情就是感谢张老师,今年我以370分的成绩通过司法考试,尽管成绩不高,但作为一名法律专科生,第二次就通过了考试,真的很不容易,特此感谢张老师,谢谢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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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我07年在万国学校获得的奖项!!!
By  rose110123发表评论于2008-1-8 15: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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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我07年在万国学校获得的奖项!!!
By  CDQ(游客)发表评论于2008-1-8 16:46:00 

恭喜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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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我07年在万国学校获得的奖项!!!
By  阳光雨发表评论于2008-1-8 17:28:00 

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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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我07年在万国学校获得的奖项!!!
By  上海万国(游客)发表评论于2008-1-9 10:47:00 

上海万国恭喜张老师!

上海万国欢迎张老师来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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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我07年在万国学校获得的奖项!!!
By  陈瑾(游客)发表评论于2008-1-9 11:33:00 

祝贺张老师!请问:如何下载您的讲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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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我07年在万国学校获得的奖项!!!
By  吕后(游客)发表评论于2008-1-9 22:01:00 

祝贺张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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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我07年在万国学校获得的奖项!!!
By  广州集训班(游客)发表评论于2008-1-10 1:07:00 

多亏两个月的课,第一节是由你来上的,让我充满了信心走到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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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我07年在万国学校获得的奖项!!!
By  未名无湖(游客)发表评论于2008-1-10 15:20:00 

有水平.有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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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我07年在万国学校获得的奖项!!!
By  思维智慧(游客)发表评论于2008-1-10 17:30:00 

祝贺张老师!我在07司考中以392分的成绩通过,得益与您的商经讲课,让我不但学得了知识,而且学得理性思维。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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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我07年在万国学校获得的奖项!!!
By  带头小弟(游客)发表评论于2008-1-16 22:26:00 

确实讲的好,07年我过了393,你的课我听了好几遍

以下为blog主人的回复:祝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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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我07年在万国学校获得的奖项!!!
By  小手2208(游客)发表评论于2008-1-18 14:14:00 

喜欢老师 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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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我07年在万国学校获得的奖项!!!
By  月光小飞人(游客)发表评论于2008-1-18 14:20:00 

张老师:

先恭喜您!还有问题向您请教:我所在的A公司是供方,与B公司签订的是一揽子协议。长期给B集团公司的子公司(C公司)供货,结款也是与C公司。近日,A公司供应部发函(盖的是供应部的章)让我公司以后仍发货给C公司,但结款是跟B集团公司新成立的另一家公司(D公司)。我想问:供应部的发函有效吗?我单位是否存在风险?B公司应完善哪些手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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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我07年在万国学校获得的奖项!!!
By  小丫(游客)发表评论于2008-1-27 21:14:00 

张老师,你好,我是去年上海集训班的学员,现在我遇到一个问题想请教一下您:我同学的妈妈在下班以后突发脑溢血,经抢救于10日后死亡,根据工伤认定的48小时内死亡才属于工伤的规定,不能获得赔偿,工厂只肯负责丧葬费,请问有什么其他法律途径可以能帮助他吗?

以下为blog主人的回复:应当以病的发生时间为标准,而不是后果的出现时间在48小时内,这是可以辩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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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我07年在万国学校获得的奖项!!!
By  风筝(游客)发表评论于2008-2-14 11:26:00 

听张老师的课,真是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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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我07年在万国学校获得的奖项!!!
By  受害人(游客)发表评论于2008-2-17 21:47:00 

张老师,移动公司的做法你认同吗?

中国移动公司大众卡升级为神州行家园卡,本来是好事情,但是用户每天会收到几条不需要的短信息。如果你不需要必须发信息退订,退订免费升级送与的信息就意味用户要花0.15元信息费。如果不发信息退订就要忍受这些免费垃圾信息。怎么有一种强制消费的感觉。霸王强制消费!!!!!0.15元谁都不在乎,天天免费送你这个那个免费信息,不要就花钱退掉,要,就忍受垃圾信息。抢劫一样,想一想,每个用户0.15元,几十万的用户呀!! 

今天找到移动公司,告知如果不要花0.15元退掉。不要垃圾短信骚扰要花钱!!!张老师,你是法律人,给个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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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我07年在万国学校获得的奖项!!!
By  张海峡(游客)发表评论于2008-2-18 7:43:00 

强买强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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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我07年在万国学校获得的奖项!!!
By  学生(游客)发表评论于2008-2-21 23:44:00 

张老师  我是法官学院的学生  上学期你给我们讲了知识产权   我想请教下在剩下的时间里    怎么复习这门课比较好   重点是什么?   谢谢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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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我07年在万国学校获得的奖项!!!
By  海涛(游客)发表评论于2008-2-22 22:09:00 

张老师:

你好,请问《物权法》对质权时效的 规定应怎样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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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我07年在万国学校获得的奖项!!!
By  反对木鸡赵本山的评论(游客)发表评论于2008-2-29 14:12:00 

为什么这么多人都来假装说张老师的话怎么真理啊,怎么有才啊,真的是这样吗?我看未必,是实话就赞同,是个人观点就不要苟同,张老师再厉害也是人,有他自己的喜怒哀乐和爱恨情仇,难道你们和他在任何问题上的看法都一致?那不成了张老师的克隆了,当然并不否认前面留言的确实和张老师一样观点,但是,在春晚这个问题上不敢苟同,赵本山,好!!小品是用来逗乐的,你只要乐了就行了,别谈什么质量下降,木鸡啊,想问题那么复杂干什么,不要动不动就来评论一下,开心过了,乐了,足矣。不要总比过来比过去,要是真比,去比比别人挣的钱,你才挣了多少,我知道有搞证券的一分钟挣好几千,你们呢,是不是也该评论评论为什么自己那么笨,越来越不行呢?不要苛求,还是要回到小品本职上来。最看不惯看完春晚劈头盖脸的评论啦,不喜欢下年直接别看,省的闹你心,说人家做的不好,还年年看,典型的人的劣性在里面,一个个都跟真事似的,有本事你去导演一场观众都喜欢的春晚来看看,要做到了,我天天烧香供着你们。有些问题别老看别人屁股黑,问问自己是不是自己的要求高了,自己的眼光高了,是不是自己的问题,毛主席教导我们,多做自我批评。这才叫真理。张老师,我得奉劝您一句,别让广大同学们的吹捧和一致赞同冲昏了头脑,飘飘然,还是要提醒自己,给自己吹吹冷风,辨证的看待问题,要看到事物的两个方面,只走一个方向是很危险的。你的路还很长,年轻固然有冲劲,但也要三思而后行。顺便说一句,我不是什么竞争对手,我也是一个准备09年司法考试的书,您的万国专题我也去年复习了,我不是法学专业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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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我07年在万国学校获得的奖项!!!
By  努力中(游客)发表评论于2008-2-29 14:16:00 

首先是祝贺,其次是吹风。还是要戒骄戒躁,继续努力,不要以为自己在万国取得点成绩就以为自己有多厉害了,没有什么好骄傲的,当然对于我们来说您已经高高在上了,但是在你上面的有数亿计,所以你要想继续取得更大的成绩,俯下身子,努力的往前走吧,把昨日的光环和胜利的奖牌扔掉,因为他们会阻碍你前进的步伐,其实有个很简单的道理,任何事情均是逆水行舟,不进则退。谦虚,谨慎,戒骄戒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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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我07年在万国学校获得的奖项!!!
By  卫杰(游客)发表评论于2008-3-10 14:48:00 

张老师在鹤壁市检察院演讲的时候得到了张老师的签名,非常高兴,谢谢张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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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我07年在万国学校获得的奖项!!!
By  玉泉(游客)发表评论于2008-3-12 18:40:00 

恭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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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我07年在万国学校获得的奖项!!!
By  tsinghuals08(游客)发表评论于2008-3-16 21:41:00 

张老师:

我提个问题,您在07年讲万国系统强化的时候,多次提到新公司法采用了授权资本制,在合伙企业法上也提到了,其实你讲的实际上是分期缴纳制,与美国法上的授权资本制是两码事。可能我们在这个问题上存在不同的解释吧。特此提出来探讨一下,希望能得到您的指点。


以下为blog主人的回复:是啊,这个问题是可以用不同理论来解释的,你的观点可以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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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我07年在万国学校获得的奖项!!!
By  sunnyxiaoshuang(游客)发表评论于2008-3-18 12:50:00 

热爱的职业  热爱的生活

呵呵

祝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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