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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解析二十一

[ 2007-6-18 1:02:00 | By: 张海峡 ]
第五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重点)
  1.发起人
  (1)(非上市公司的)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原规定:3年)内不得转让。
  (2)(上市公司的发起人在)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解释】原《公司法》规定,董事、监事、经理所持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能转让。
  (2)(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3)(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3.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法定条件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回购程序】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回购程序】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回购程序】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回购程序】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例题】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情形有( )。
  [答疑编号10040401:针对该题提问]
  A.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B.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C.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D.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答案】ABCD
  4.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接受以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手写图示040401
 

现在想起来,

[ 2007-6-18 4:40:00 | By: tiaoyueba(游客) ]
现在想起来, 我从小到大的老师都是极其关怀学生极其负责的,身边好友,很多都在当老师或者有过当老师的经历, 感觉她们都挺为学生着想的,当然也包括丁丁你了:)教书育人,责任大焉,祖国的未来全靠你们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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