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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解析二十一
[ 2007-6-18 1:02:00 | By: 张海峡 ]
第五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重点)
1.
发起人
(
1
)(非上市公司的)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
”
(原规定:
3
年)内不得转让。
(
2
)(上市公司的发起人在)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2.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1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
【解释】原《公司法》规定,董事、监事、经理所持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能转让。
(
2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
3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4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3.
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法定条件
(
1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回购程序】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
2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回购程序】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
3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回购程序】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
4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回购程序】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例题】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情形有(
)。
[
答疑编号
10040401
:针对该题提问
]
A.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B.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C.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D.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答案】
ABCD
4.
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接受以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手写图示
0404
-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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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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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酒喝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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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解析二十二
现在想起来,
[
2007-6-18 4:40:00
| By:
tiaoyueba(游客)
]
现在想起来, 我从小到大的老师都是极其关怀学生极其负责的,身边好友,很多都在当老师或者有过当老师的经历, 感觉她们都挺为学生着想的,当然也包括丁丁你了:)教书育人,责任大焉,祖国的未来全靠你们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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