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公司法解析
[ 2007-6-17 0:18:00 | By: 张海峡 ]
举例:甲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为6名,其中王某是A企业派出的,如果甲与A企业进行关联交易,此时王某应该排除在行使表决的董事之外,无关联关系的董事为5名,根据规定,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这里需要无关联关系董事3人以上出席才可以召开,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如果出席会议无关联关系董事不足3人的,应该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解释】注意第1、4条在综合题中的应用。
【相关链接1】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链接2】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大于1/2)通过。
【例题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时,必须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的有( )。
A.增加、减少注册资本
B.上市公司在1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的1/3
C.变更公司形式
D.公司章程的修改
[答疑编号10040311: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ABCD
【例题2】根据公司法律制度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职权的有( )。
A.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B.对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C.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D.决定修改公司章程
[答疑编号10040312: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BD
【解析】(1)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因此选项A不选;(2)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因此选项B正确;(3)选项C属于董事会的职权;(4)选项D属于股东大会的特别事项,肯定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