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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解析十七

[ 2007-6-17 0:14:00 | By: 张海峡 ]
          手写图示040302
  A.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3/4
  B.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股本总额的3/4
  C.持有公司股份5%的股东请求时
  D.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答疑编号10040303: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BD
  2.股东大会的召集和主持
  (1)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2)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副董事长主持。
  (3)副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4)董事会不能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
  (5)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解释】该程序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基本相同。
  3.会议通知
  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4.股东的提案权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股东大会不得对向股东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手写图示040303
  举例:甲为上市公司,其董事会41发布通知,在518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根据董事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题仅为选举更换独立董事,并决定其报酬事项,但在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时,还通过了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决议,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选举和更换独立董事的决议是合法的,但通过了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决议是不合法的,因为根据规定,股东大会临时会议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决议。
  6.股东大会的决议
  (1)普通事项: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解释】原《公司法》规定为半数以上
  (2)特别事项: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修改公司章程
  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变更公司形式
  【解释】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特别事项与有限责任公司完全相同。
  【例题】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下列事项中,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的是( )。
  A.减少注册资本
  B.变更公司形式
  C.发行公司债券
  D.合并、分立、解散
  [答疑编号10040304: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ABD
  7.累积投票制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看到第一个图片,很感人,

[ 2007-6-17 4:33:00 | By: bestboy1(游客) ]
看到第一个图片,很感人, 不用看文章我就非常的激动了。一位慈爱的母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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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个最好的图片了。呵呵

Re:公司法解析十七

[ 2007-6-21 17:01:00 | By: 熏衣草 ]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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