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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解析十三
[ 2007-6-15 21:40:00 | By: 张海峡 ]
3.
监事会的组成
(
1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
5
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
1/3
。
【相关链接】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
3
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
1/3
。
(
2
)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
3
)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相关链接
1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
“
指定
”
。
【相关链接
2
】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
“
选举
”
产生。
【例题】下列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的表述中,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
A.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
3
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
1/3
B.
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C.
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D.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
答疑编号
10040213
:针对该题提问
]
【答案】
AD
【解析】(
1
)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
3
人,但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
5
人;(
2
)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
“
选举
”
产生,但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4.
监事会的职权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的职权范围小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
(
1
)检查公司财务
(
2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
3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重点)
1.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
“
过半数
”
同意。
2.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
30
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3.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4.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解释
1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不再需要经过股东会决议,体现了有限责任公司在此问题上具有的人合法律性质。
【解释
2
】
“
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
30
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
的规定,解决了实践中恶意拖延,损害转让人合法权益的问题。
【解释
3
】特殊情况下股权的转让问题:人民法院依照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
“20
日
”
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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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解析十四
Re:公司法解析十三
[
2007-6-15 23:14:00
| By:
永远大沙发~(游客)
]
晕~去聊会天沙发就让人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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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公司法解析十三
[
2007-6-15 23:26:00
| By:
飞燕儿
]
以下引用永远大沙发~(游客)在2007-6-15 23:14:00发表的评论:
晕~去聊会天沙发就让人抢了
不专一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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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公司法解析十三
[
2007-6-16 0:03:00
| By:
永远大沙发~(游客)
]
以下引用飞燕儿在2007-6-15 23:26:00发表的评论:
以下引用永远大沙发~(游客)在2007-6-15 23:14:00发表的评论:
晕~去聊会天沙发就让人抢了
不专一的后果!
因为专一才会难过宝座被撼动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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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公司法解析十三
[
2007-6-16 0:19:00
| By:
飞燕儿
]
不要难过了,保重玉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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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公司法解析十三
[
2007-6-16 0:21:00
| By:
永远大沙发~(游客)
]
以下引用飞燕儿在2007-6-16 0:19:00发表的评论:
不要难过了,保重玉体!
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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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公司法解析十三
[
2007-6-22 22:58:00
| By:
熏衣草
]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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