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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解析二
[ 2007-6-14 21:54:00 | By: 张海峡 ]
(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原则(重点)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
“
连带责任
”
。
【解释】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又称
“
揭穿公司的面纱
”
,是指为了制止滥用公司法人制度和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允许在
“
特定情形
”
下,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承担责任,以实现公平、正义的法律制度。
手写图示
0401
-
05
举例:
A
、
B
、
C
、
D
四个自然人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
100
万元买卖合同,甲向乙付款,乙向甲发货,一般情况下,甲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而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为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如果甲公司通过欺诈与乙公司签订
1000
万元的买卖合同,目的是利用有限责任逃废债务,这种情况下,适用法人的人格否认制度,应该由公司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三)关联交易的限制(重点)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解释
1
】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
50%
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
50%
以上的股东;或者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
,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解释
2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手写图示
0401
-
06
举例:
A
、
B
、
C
、
D
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
A
持有甲公司
70
%股份,乙持有
A90
%的股份,此时,乙是属于甲的实际控制人。
【解释
3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解释
4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解释
5
】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能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手写图示
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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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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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解析三
Re:公司法解析二
[
2007-6-14 22:13:00
| By:
永远大沙发~(游客)
]
图图看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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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公司法解析二
[
2007-7-7 11:28:00
| By:
熏衣草
]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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