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偶有点霸道,谁让她们不坚守岗位捏
大沙发~~~啦啦啦~~~~~
老师:您老人家做的手写图示我都看不到呵帮帮我啦
以下为blog主人的回复:网络的问题,不显示
老师啊:有疑问
合伙企业法第三条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不就是说以上五种公司之外的公司 可以做合伙人吗?
以下为blog主人的回复:看以前的日志,有过回答了,可以啊
以下为blog主人的回复:
什么意思,不明白,把问题重新表述一下。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