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lendar
上海市民生律师事务所
Placard
俞律师--021-61094700转116
 
电子邮件:yuyu-7810@163.com
Category
 $上海市民生律师事务所成立于 1999 年,位于浦东新区新金桥路1088号联创国际大厦13楼。是一家由中国司法部及上海市司法局批准设立的知名律师事务所。$
 本所先后受聘担任《新民晚报》、新民网、《上海楼市》、上海电视台、上海教育电视台等媒体的特约顾问,担任了数十家外商投资企业、上市公司、高新技术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在外商投资、国际贸易、企业破产与兼并、建筑房地产、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领域有很多成功的案例,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
Latest Entries
Latest Comments
Last Messages
User Login
Links
 
Information
 
Other

民生团队

 

邱晓明主任

华东政法学院学士、硕士,留英国际贸易法专业硕士。1999,创办上海市民生律师事务所。2000年黄浦区先进个人称号,现为上海市黄浦区政协委员。

 

 

 

周斌律师

华东政法学院学士、硕士,英国谢菲尔德大学法学硕士。擅长经济案件,曾任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何晓瑜副主任律师

主修经济法,擅长刑事、房地产纠纷类型的案件。曾任职于上海市长宁区检察院。

 

 

薛林副主任律师

华东政法学院法学学士、复旦大学法学硕士。 擅长民商、房地产等类型的案件。

 


朱受礼副主任律师

擅长房地产、民商纠纷类的案件。曾任职于川沙县司法局、浦东新区律师事务所。 

Welcome to my blog! 欢迎您来到我的博客

 

各位朋友,你们好!

   欢迎您的访问!选择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证明了您的明智。这里

 

是我的免费法律咨询平台,如有问题请和我电话联系,021-61094700

 

也可以按照左侧公告栏中的“留言板”提出您的法律咨询问题,为更及时

 

准确地为您提供帮助,请尽量使用电话方式进行咨询。希望我的回复能够

 

为你带来帮助!也希望您能够收藏或推荐本网址以及我的联系方式,以便

 

在需要的时候和我联系。

 

  我可以要求保费吗?
 

俞律师,您好!

  我朋友丈夫前年117日因患肝病住院治疗。在此前后,他通过朋友向某人寿保险公司业务员谢某购买保险,保险期限20年,保险金额7万元。去年10月,她丈夫因肝病去世。保险公司以她丈夫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为由,拒绝理赔。事后,我朋友了解到,投保单签字日期是前年1120日;谢某在业务员报告书中“是否见过被保险人”一栏,填了“是”,说明投保时谢某明知其丈夫患病。她想知道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是否有理。

  

王女士:

  你来信中提到的情况,涉及到保险合同中有关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问题。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从你来信中可以看出,投保单签订时间在你丈夫住院期间,保险公司业务员谢某在“是否见过被保险人”一栏填“是”。因此可推定你丈夫与谢某在医院见面,且双方在投保单上签字。这意味着业务员谢某知道你丈夫患有肝病。只要谢某与你丈夫不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就不能认为你丈夫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谢某是保险公司业务员,他在保险业务中的行为是一种职务行为,代表了保险公司,因此双方签订的人身保险合同,应视为保险公司接受了你丈夫带病投保。保险公司在明知你丈夫健康状况的情况下,仍接受你丈夫投保,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应按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如有具体情况,可带上相关材料来律所面谈。

 

[ 阅读全文 | 回复(0) | 引用通告 | 编辑

  Post  by  yuyu-7810 发表于 2008-8-21 10:17:00

发表评论:

    昵称:
    密码: (游客无须输入密码)
    主页:
    标题:

                           
            


 
             width=480 height=360 autostart="true" loop="false">

www.fafawang.com ©Copyright 2006.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