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律师,您好!
我大学毕业后来上海工作,2006年7月和一名男同学在老家登记结婚。如今我们在上海工作,但户口还在老家。最近,我发现丈夫有外遇,于是和他分居了,不知能否在上海起诉离婚,应向哪个法院起诉。
赵小姐:
对你目前的处境深表同情。按你所说,你与丈夫同窗多年,又离别家人来上海创业,最后结为夫妇,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如今丈夫移情别恋使夫妻失和,但是否还有挽回的余地,是否再给他一个“痛改前非”的机会,请你慎重考虑。
如果你认为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那么根据你所说的情况,你们离开老家来上海居住已有两年多了,你丈夫现在一人居住在普陀区,你可以向该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条法律规定中包含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第二种是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这里所说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你们双方的住所地仍在外省某城市,并且离开住所地已经超过一年,属于第二种情况。第二种情况又分为被告有经常居住地和没有经常居住地两种。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根据上述规定,你现在请求离婚,可以向你丈夫经常居住地法院即普陀区人民法院起诉。如果你丈夫在你起诉离婚时已经搬离普陀区到其他区居住了,且又不满一年,则属于没有经常居住地,你应当向你现在居住地人民法院即宝山区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