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律师:
我是一家食品公司的销售业务员。上个月的一个星期二,我本应休息,但星期一下班前,公司业务主管安排我第二天去某超市盘点公司产品销售情况。次日,我直接从家里出发去超市,不料在路上遭遇车祸造成腿骨骨折,至今未痊愈。我要求公司给我申请认定工伤,但公司不同意,理由是我发生车祸这天不是工作日,去超市属于私人事务,并非从事公司业务。请问我该怎样申请认定工伤?
王某
王女士:
首先对你遭遇车祸深表同情,祝你早日康复。
工伤认定,首先应由你所在公司或你个人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1款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如果你所在公司在规定期间内没有提出申请,你可以适用该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你所在公司不同意为你申请工伤认定,那么你可以在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后,即由公司申请的期限过后,直到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的1年内,向公司所在地的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1年后再提出申请,劳动保障部门将不再受理你的申请。
你说事故发生当天是按照公司业务主管的安排去超市盘点,这属于因公外出。在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遇交通事故受伤,符合《条例》规定的认定为工伤的情形。现在你公司在工伤认定程序上与你有不同意见,你公司应举证证明你当天的行为与工作无关,因为《条例》明确规定,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不过虽然你不负有举证责任,但也要积极搜集证据或向工伤认定机关提供证据线索,这样对你更有利。
你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按照《条例》第18条的规定,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与你所供职的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以及事故发生后去医疗机构就治的诊断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