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律师,您好:
2006年,我借款30万元给李某做生意,约定借款期一年。借款到期后,他几次向李某催讨都无结果,于是起诉至法院。经调解,李某同意在今年5月1日前还清。但时至今日,李某还是没还钱,目前也不见踪影。刘先生想知道可否要求将李某的房屋抵债。
刘先生:
你与李某已通过法院达成调解协议,根据民事诉讼法,民事判决书、调解书等发生法律效力后,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期限为二年。因此,你可以在2006年5月1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一旦超过期限,法院将不予受理。
向法院申请执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执行书。要写明申请执行的事项、标的、申请理由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如写书面申请确有困难,也可以口头申请,然后在法院接待人员制作的笔录上签字或盖章。
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以及复印件各一份。
3、公民个人申请执行的,应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执行的,应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提交继承或承受的权利证明文件。
5、如委托代理人代理执行,应向法院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
根据来信,李某的房屋能否用于抵债,要具体分析。如果该房屋是被执行人的唯一居所,法院可查封以控制其转让,但从保障被执行人基本生活权利出发,一般不予拍卖。如果被执行人还有其他住所,法院一般可启动强制拍卖变现程序,实现你的债权,但法院还需考虑多个因素:如果该房是公有住房,因房屋权利人不是被执行人,故法院不得拍卖或变卖;如房屋为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法院将征询共有人的意见;如房屋为出租房,法院在变卖时将保护承租户的优先购买权及其在原租期内的租住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