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律师,您好!
今年3月,我向孙某购买房屋,谈好每平方米15000元。我因为手头紧,想向银行多贷一点款,李某也表示愿意帮忙,于是在中介指导下,我们在合同上写明单价15000元,但在用于办理贷款和办过户手续的合同上写明单价1.9万元。没想到,我收到银行贷款后,孙某居然说要以1.9万元计算房屋价款,要我补足剩余房款。我又气又急,请问如果我诉至法院,法院会认可哪个合同呢?谢谢---田先生
答:田先生,你好!
就同一事项订立几份内容不同的合同,俗称“阴阳合同”。当双方当事人产生争议时,原则上签订在后的合同优先于签订在前的合同,也就是说,以最后签订的合同内容为准。但如果你能提供证据证明后一份合同并非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法院也将认定前一份合同。
根据你信中所说情况,你是为多取得贷款,才在用于办理贷款以及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的房屋买卖合同上约定房屋单价为1.9万元的,对于这一过程和事实,你应提供切实的证据,证明这些合同对于价格变更并非签约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而双方各自保存的合同中的价款才是真实意思表示。法院在审理时,除了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要求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外,还将结合几份合同签订后的履行情况、前后合同约定的成交价与市场价格的差距大小、合同登记备案情况等进行综合判断。如果你所陈述的情况属实,且能提供双方最初对价格的约定、周边房产价格等相应证据,证明单价1.9万元的内容并非你和李某的真实意思表示,那么双方仍应按合同中约定的15000元价款履行合同。
另外要指出的是,你们为了多获取银行贷款而故意在房地产买卖合同中订立虚假价格的做法是不应该的。贷款银行一旦知道你们骗贷的行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解除贷款合同,提前收回贷款。而且,在银行的个人征信系统中,也将留下你个人信用的不良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