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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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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律师--021-61094700转116
 
电子邮件:yuyu-7810@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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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民生律师事务所成立于 1999 年,位于浦东新区新金桥路1088号联创国际大厦13楼。是一家由中国司法部及上海市司法局批准设立的知名律师事务所。$
 本所先后受聘担任《新民晚报》、新民网、《上海楼市》、上海电视台、上海教育电视台等媒体的特约顾问,担任了数十家外商投资企业、上市公司、高新技术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在外商投资、国际贸易、企业破产与兼并、建筑房地产、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领域有很多成功的案例,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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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团队

 

邱晓明主任

华东政法学院学士、硕士,留英国际贸易法专业硕士。1999,创办上海市民生律师事务所。2000年黄浦区先进个人称号,现为上海市黄浦区政协委员。

 

 

 

周斌律师

华东政法学院学士、硕士,英国谢菲尔德大学法学硕士。擅长经济案件,曾任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何晓瑜副主任律师

主修经济法,擅长刑事、房地产纠纷类型的案件。曾任职于上海市长宁区检察院。

 

 

薛林副主任律师

华东政法学院法学学士、复旦大学法学硕士。 擅长民商、房地产等类型的案件。

 


朱受礼副主任律师

擅长房地产、民商纠纷类的案件。曾任职于川沙县司法局、浦东新区律师事务所。 

Welcome to my blog! 欢迎您来到我的博客

各位朋友,你们好!

  欢迎您的访问!这里是我的法律咨询BLOG,如有问题请和我电话联系,021-61094700您也可以按照左侧公告栏中的“留言板”提出您的法律咨询问题,为更及时准确地为您提供帮助,请尽量使用电话方式进行咨询。希望我的回复能够为你带来帮助!也希望你能够收藏本网址和我的联系方式,以便在需要的时候和我联系。

  录音可否作为证据?
 

俞律师:

  我为朋友装修一套三室二厅的新居,约定装修人工费1万元。我要订个合同,他却说大家都是朋友不用写了。工程结束后他才付了6000元,我向他催讨余款,他不承认原来有过约定,还说我没证据打不赢官司。幸好当初我多了个心眼,把我们的谈话内容悄悄录了音,但是不知这个录音可否作为证据?

  李某

李先生:

  你为刘先生装修房屋,仅与他有一个口头约定,没有订立正式书面合同,现在双方发生争执,你就会处于被动地位。你说当初悄悄作了一个录音,这个录音可否在诉讼时作为证据,这就涉及录音证据的采集和效力问题。

  首先应明确的是,录音、录像作为视听资料是法定证据形式之一,经法院查证属实后,可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要提请你注意的是,录音的方式一定要合法,不能采用引诱、哄骗、胁迫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来录制。如果你是以合法方式录下了你们相关的谈话内容,而且这个录音资料是完整、清晰的,你作为原告可以在起诉时把录音资料提交给受诉法院,并附上与录音内容相一致的文字记录材料。

  对于你提供的这份录音资料,法院会根据具体案情,结合双方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等情况,综合考虑后依法作出采信或不予采信的判断。法院是否采信主要依据相关的法律及司法解释。民诉法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还有更具体的内容: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我前面讲的主要是录音证据的取得和它的证明力问题,最终能否证明你所主张的事实,还要看录音的具体内容。如果你录下的内容是双方对12000元装修人工费明确一致的意见,那就可能产生对你有利的结果,否则就难以证明你所要证明的事实了。

 最后,还要提醒你,以后再承揽装修工程时,如果与对方达成了协议,除马上就能够结清的,一般都应订立书面合同。合同中应把双方约定以书面形式逐条写清楚,以便双方按约履行;即便发生纠葛,也可通过诉讼,按合同约定主张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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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ost  by  yuyu-7810 发表于 2008-8-18 14: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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