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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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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律师--021-61094700转116
 
电子邮件:yuyu-7810@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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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民生律师事务所成立于 1999 年,位于浦东新区新金桥路1088号联创国际大厦13楼。是一家由中国司法部及上海市司法局批准设立的知名律师事务所。$
 本所先后受聘担任《新民晚报》、新民网、《上海楼市》、上海电视台、上海教育电视台等媒体的特约顾问,担任了数十家外商投资企业、上市公司、高新技术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在外商投资、国际贸易、企业破产与兼并、建筑房地产、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领域有很多成功的案例,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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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团队

 

邱晓明主任

华东政法学院学士、硕士,留英国际贸易法专业硕士。1999,创办上海市民生律师事务所。2000年黄浦区先进个人称号,现为上海市黄浦区政协委员。

 

 

 

周斌律师

华东政法学院学士、硕士,英国谢菲尔德大学法学硕士。擅长经济案件,曾任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何晓瑜副主任律师

主修经济法,擅长刑事、房地产纠纷类型的案件。曾任职于上海市长宁区检察院。

 

 

薛林副主任律师

华东政法学院法学学士、复旦大学法学硕士。 擅长民商、房地产等类型的案件。

 


朱受礼副主任律师

擅长房地产、民商纠纷类的案件。曾任职于川沙县司法局、浦东新区律师事务所。 

Welcome to my blog! 欢迎您来到我的博客

各位朋友,你们好!

  欢迎您的访问!这里是我的法律咨询BLOG,如有问题请和我电话联系,021-61094700您也可以按照左侧公告栏中的“留言板”提出您的法律咨询问题,为更及时准确地为您提供帮助,请尽量使用电话方式进行咨询。希望我的回复能够为你带来帮助!也希望你能够收藏本网址和我的联系方式,以便在需要的时候和我联系。

  离婚时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怎么办?
 

俞律师,您好:

  我与丈夫结婚十多年来,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执。现在孩子成年了,我决定与丈夫离婚。因涉及双方公积金和丈夫名下住房补贴分割问题,我们产生了分歧。我的意见是各人名下的公积金归各人所有,住房补贴各半所有;丈夫则认为住房补贴是他个人财产,应该归他所有。夫妻离婚,公积金和住房补贴究竟该怎样处理?

  王女士

 

王女士:

  因为你没有具体说明住房补贴的来源等细节问题,所以,我作原则性答复,供你对照参考。

  首先可以明确的是,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住房公积金与住房补贴,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因为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相配套的福利制度之一,是将原来的一次性福利分房改为现在由个人、集体、国家共同承担,逐月归集的住房公积金,这是一种福利转化形式。住房补贴同样是这样,发放目的是解决职工与其家庭成员的共同居住问题。由于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收入、福利分房等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此期间所得的或者应得的住房公积金与住房补贴,同样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处理。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和应得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离婚时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之外的,则属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因此,分清公积金和住房补贴取得的时间,是这笔钱款最终归属的关键。

  法院在处理住房补贴与公积金时,一般先采取双方协商的办法,如协商不成就判决解决。判决采用以下方法:对于双方都有住房补贴或公积金的,计算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尚存的资金总额,通过折抵的方法,由一方给予另一方差价补偿,由此使双方所得资金额相当;对于只有一方有住房补贴与住房公积金的,则直接予以各半分割。由于住房补贴与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需满足一定条件,因此,法院往往判决当事人以现金折价款的方式来直接承担给付义务。

  你们的住房补贴也可按上述办法协商处理,不过在具体数额分配上,还可结合其他财产的分配比例、住房补贴来源、离婚后各自解决住房问题的困难程度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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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ost  by  yuyu-7810 发表于 2008-8-18 14: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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