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律师,您好!
去年8月我到上海某大医院接受胆囊切除术。因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准备不足,使我术后出现腹痛,并造成腹腔感染。我认为医院存在医疗过失,属于医疗事故,想要起诉医院赔偿,请教应该依据哪些法律规定。谢谢!—李梅
答:
李女士,你好!
你来信中反映的情况我们一般称作医患纠纷。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如果你认为医院存在上述情况的,可起诉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医院在对你的诊治过程中是不是有过失、过失的参与度比例等,一般通过各级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得出结论。
假如你与医院的医患纠纷被鉴定为构成医疗事故,法院处理此类纠纷的依据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根据这一条例,在确定医疗事故具体赔偿数额时一般遵循以下原则:
1、赔偿数额与医疗事故等级相适应原则。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是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等级一至十级相对应,残疾生活补助费的确定要以相应的伤残等级作为参数。
2、赔偿数额与责任程度相适应原则。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将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参与度。主要分为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以及轻微责任。
假如医院的医疗行为被鉴定为有过失,并与你术后出现腹腔感染间存在因果关系,但造成的损害后果较轻微不构成医疗事故的,你也享有诉权,可请求法院判令医方承担与其过失相适应的过错责任,原则上该赔偿总额应不高于构成医疗事故最低级别的赔偿总额。
对具体情况还有疑问的,可来电或来人到上海市新金桥路1088号上海民生律师事务所面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