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老师:
你好。
历年真题五卷本的刑法卷中,P21第一题,即2007-2-5.讲解中说是“这种错误也称等价的打击错误”。我认为应当是“对象错误”。故请袁老师解释。谢谢。
我也看到了这个错误解释,请看08版专题讲座上的讲解77页,此题属于对象认识错误。真不知道万国怎么老有这样的错误,让我们怎么买专题讲座呢?当然人都有犯错误的时候,可是我认为书籍还是严谨点好!
袁教授您好,请问08年专题讲座p78页2006年卷二52题的答案是不是印错了。
也就是打击错误的问题,根据法定符合说,在同一犯罪构成要件的法定范围之内,只要出现人的死亡,就定故意杀人罪。您的讲解和答案不同,请给予答复
另:在都有故意杀人的主观要素且都出现了死人的既遂情形下,打击错误和对象认识错误的定罪结果相同吗?
袁老师您好!请教一个问题: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假释,这个不适用是在两次犯罪构成累犯,其中的第二次就不适用,还是要等到第三次再犯罪时才不适用的?
谢谢!
以下为blog主人的回复:
当然第二次犯罪时(即该犯罪符合累犯条件时),就不适用假释、缓刑!
如果当事人真实的拥有一块土地的所有权,为了偿还所欠银行的贷款(贷款金额比土地价格少了一半),便签定了一份土地买卖合同,当时是以土地价格的一半卖的,收了对方200万。约定了15天内可以毁约,需赔偿12万。15天后,对方收下2万元毁约金,同时放言要砍了他。见此情形,他采取了举家出走的策略,想暂避一下。问:其行为是否就应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即一定构成合同诈骗罪呢?
很喜欢您的讲课!谢谢您!
我尊敬的袁老师,请教:
1、李偷了王的车牌后,又去敲诈王,叫王拿5000元来换车牌,那么按照你的观点,李是不是仅构成敲诈勒索罪呢?因为盗窃的车牌本身并不值钱的,而盗窃罪是个数额犯.我们这里的检察院在公诉时说是盗窃罪与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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