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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说许霆案——从最高法院副院长的谈话中看到的信息
 

再说许霆案

   ——从最高法院副院长的谈话中看到的信息

前几天看到一次有关许霆案的报道,思忖三天,愈感不吐不快。

3月11日《新京报》(A07版)的标题吸引着很多人:“许霆案一审量刑过重——最高院副院长姜兴长透露案件重审结果最早月底前公布”。在今年两会期间,身为全国人大代表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姜兴长接受记者采访时,谈及许霆案,认为许霆案定性为定罪判刑是应该的,但判处盗窃金融机构罪显然不符合,其个人比较赞成《刑法》第63条第2款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处理方案,并透露该案结果最早3月底知晓。

读罢该报道,首先给我的信息是该案最高法院已经关注甚至介入;其次,作为最高法院分管刑事审判的院领导,姜副院长的表态恐怕并非个人意见,最高院在两会期间给该案的定性定调(即使个人又有何妨?),即使该案目前一审尚未结束,结论也相当明确了:盗窃罪,但不属于盗窃金融机构的盗窃罪,作为数额特别巨大的盗窃罪,法定刑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然后再根据刑法63条第2款的特殊程序,在3以上10年以上确定刑期(具体刑期的预测甚无意义),以期最终判决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我之所思忖再三,因为我个人觉得作为最高法院分管刑事审判的副院长,在该案尚处于审判阶段做出上述关于定罪量刑的看法似乎有些不妥。作为学者、作为网民、作为社会普通公众,当然对此案可以发表各方意见,承办法官完全可以视而不见。但作为法官尤其是上级法院的法官、领导,此番评论恐怕足以影响承办法院和法官独立作出裁判,虽然该案特殊——走63条的特殊程序最高法院相关负责人当然要表态和做出决定,但《法官行为规范》还是要遵循的,该规范第83条第(三)项明确规定:(法官)在接受采访时,不对正在审理中的案件和有关当事人进行评论…。在西方国家,人们鲜见法官接受媒体的采访,尤其是谈及审判中的案件。法官慎言独行,是一个法治社会的审判独立、司法中立的应有之义。我国宪法规定的上下级法院之间为指导关系而非领导关系,法院为何有级别?在于审级之需要!法官的上级只是法律!此案最终虽然可能需要动用63条特殊的法外减轻处罚程序,从而由最高院决定是否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以及具体刑种刑期,但如何定性、是否属于盗窃金融机构的盗窃罪,具体审理此案的合议庭完全有独立的裁判权。

最后,我想务必说明的是:许霆案在接受完全符合法律程序的审理之后,依照现行刑法及司法解释,法院仍然有可能作出令部分公民难以满意的判决,形式正义与实质可能仍存在不可调和的冲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仍有可能不那么统一。那么,面对许霆案这类新型案件,屹立于舆论风口浪尖的法院应当如何面对、寻求解决之道,维护司法权威?公民又应当如何看待法院即将作出的判决?发生在1995年的美国、被媒体称为世纪大审判的辛普森案或许能带给期盼法治的中国人某些启发:今天正义受到了践踏,人权受到了践踏,但是我们尊重法院的判决。这是辛普森案被害人家属在获悉刑事判决辛普森无罪的结果后对媒体所说的话。2000年美国第43届总统选举纠纷案的判决也能给我们类似的思考:当年,布什和戈尔两位总统候选人为总统宝座的最终归属展开了诉讼大战,最后,联邦最高法院载决佛罗里达州最高法院允许在该州进行重新人工计票的判决违反了联邦宪法,这实际上等于宣布布什当选总统。戈尔在随后的电视讲话中指出,联邦最高法院的决定“应该是不容置疑”,“尽管我不同意法院的判决,但我决定接受它”。

因为,如果法官严格适用法律作出判决,即便这结果与民众的情感相背离,引起舆论不满,该指责也不应该是法官,而是立法者,在法治社会尤其是法治初期阶段尤应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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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ost  by  袁登明 发表于 2008-3-14 18:36:00
  Re:再说许霆案——从最高法院副院长的谈话中看到的信息
  袁老师分析的精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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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ost  by  中果绿诗(游客)发表评论于2008-3-14 19:47:00
  Re:再说许霆案——从最高法院副院长的谈话中看到的信息
 

审判独立何其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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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ost  by  Louie(游客)发表评论于2008-3-14 21:27:00
  Re:再说许霆案——从最高法院副院长的谈话中看到的信息
 

唉!!!

就连我这一个小小速录员都知道,做为一个法官,不管是自己承办的案件还是别人承办的案件,在宣判前,对案件的定性是决不能对外表态!

这位姜院长真是丢法院人的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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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ost  by  小速(游客)发表评论于2008-3-14 21:43:00
  Re:再说许霆案——从最高法院副院长的谈话中看到的信息
  好 !让我茅塞顿开,一个不当得利和盗窃罪,可副院长的不叫盗窃金融机构妥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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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ost  by  lxy64649发表评论于2008-3-15 13:51:00
  Re:再说许霆案——从最高法院副院长的谈话中看到的信息
  pica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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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ost  by  v(游客)发表评论于2008-3-15 16:31:00
  Re:再说许霆案——从最高法院副院长的谈话中看到的信息
  真让人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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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ost  by  地狱咖啡(游客)发表评论于2008-3-17 22:16:00
  Re:再说许霆案——从最高法院副院长的谈话中看到的信息
  从最高院的副院长言行看到了中国的法律现行的遵守与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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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ost  by  yuer0223(游客)发表评论于2008-3-23 10:59:00
  Re:再说许霆案——从最高法院副院长的谈话中看到的信息
 

姜副院长大概是从哪个省的省委副书记调任的吧,还没有来得及学习法律,更谈不上什么《法官行为规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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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ost  by  笩厖(游客)发表评论于2008-3-30 19:51:00
  Re:再说许霆案——从最高法院副院长的谈话中看到的信息
  法院确实存在官僚作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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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ost  by  期待公平(游客)发表评论于2008-4-10 17:30:00
  Re:再说许霆案——从最高法院副院长的谈话中看到的信息
 

媒体,公众与法院,三者都是社会的组成部分,应该让他们互动,社会才更有活力.

 

下面一案例是近年来全国几十起邮政储蓄案的一个,各地法院判决的罪名也各不相同.受媒体影响,造成5个多亿资金漏洞,雇凶打压透漏消息者的的邮政局长何丽琼会仅仅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一轻罪处罚吗?

 

郭某,1994年和辉县邮政局签订邮政储蓄代办委托协议,作为孟庄乡邮政支局下设的范家屯村基层代办网点的负责人,受县邮政局委托,直接为附近村民办理储蓄存款业务。1999年,全国金融整顿,中国人民银行通知关闭没有取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各类代办网点。县邮政局将全县代办人员改称邮政业务代表,仍以邮政储蓄名义吸储,并按照每月吸储额计发业绩酬金,但将代办点直接办理正式存取款手续的权力收回,代办点只能先给储户出具简易手续,然后每天到所属的乡邮政支局换回正式存单后交给储户。代办期间郭某因业绩突出,在县邮政系统受到表彰,成为行业标兵。

200610月邮政系统改革,县邮政局下发通知正式撤销全县的邮政储蓄代办点。郭某却不将邮政局的通知告知储户,并继续像以往一样办理存取款简易手续:接受储户交来的存款现金和收受要求取款人交来的存单并出具简易手续。但是存款并不交存到邮政局,并利用自己在邮政支局的关系,将储户存单中的钱全部取出并清户。储户手中的简易手续换不回正式存单,也取不到款,到邮政支局询问,才知郭某已无权代办,立即报案。125日郭某被立案调查,据查:郭某自2003200610月期间,郭某采用截流储户存款和擅自冒名支取储户存款的手段非法侵吞储蓄存款用于家庭消费支出、购买房产和挥霍共计60余万元。200610月份之后,其采取同样手段聚敛侵吞的资金30多万元。共造成资金缺口99.7万元。

1、  郭某的行为触犯那些罪名?

2、  对郭某应该以什么罪名定罪?为什么?

3、  对郭某的刑事起诉能否附带民事诉讼?

民事部分的责任主体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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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ost  by  gcss(游客)发表评论于2008-4-25 15:59:00
  Re:再说许霆案——从最高法院副院长的谈话中看到的信息
 

虽很异常,却又正常。当前的法治状况的佳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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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ost  by  janetforever(游客)发表评论于2008-5-3 2:00:00
  Re:再说许霆案——从最高法院副院长的谈话中看到的信息
 

佩服袁老师大无畏的精神,感于说出自己的真实想法,赞一个~TA应该快调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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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ost  by  yosiki(游客)发表评论于2008-5-11 22: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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