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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题讲座刑法48讲》之勘误
 

《专题讲座刑法48讲》之勘误

一、若干语言、字词方面的勘误

1、“2007年修订版代前言”第4页“(五)修订思路 第三段第4行 “原版的基础上又所加深,……”,应为“所加深”。

2、第6页,第1行 “没有超出被解释词语的字面含义或日常含义范围,……”,删去“没有”二字。

3、第8页“目的解释” 第1行 “确定法规范的合理目的和宗旨,……”,应为“确定法律规范”。

4、第9页“刑法解释方法的相互协调机理” 第二段第6行 “……专门规定,只要是为了解决对盗窃罪的死刑适用……”应为“专门规定,主要是”。

5、第10页 ,【分析】 第5行 “……将‘伪造’结合为”,应为“将‘伪造’解释为”。

6、第12页第4段倒数第三行“即禁止处罚不当的行为”,应为“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

7、第43页, 图示中“条件”下面的“限度条件:有明显……”,应为“限度条件:有明显”。

8、第50 页,倒数第3行 “但并示影响……”,应为“但并影响”。

9、第56页,注释的最后一行C项少了一个“绑”字,即应为“绑架罪”。

10、第76 页,第3行 “即所谓的假象部犯罪……”,应为“假想不犯罪”;第9行 “即所谓的假象犯罪……”,应为“假犯罪”。

11、第77页, (二)其他方面的事实认识错误第二段第2行 “……对象即犯罪对象……”,应为“对象认识错误即犯罪对象”。

12、第109 页,倒数第4行 “……没有认识到右他人……”,应为“没有认识到他人”。

13、第229页,第15行“擅自发行发行公司”,删去一个“发行”。

14、第260,母法条第238条 “法拘禁”应为“法拘禁”。

15、第320页,第5行“权全县……”,应为“权限”。

16、第325,14行“……由所区别的,……”,应为“所区别”。

17、第326,倒数第10行“……,是被害人……”,应为“使被害人”。

18、第327页,第7行末8行首的“亲近属”,应为“近亲属”。

19、第334,倒数第10行“……丙德威胁……”,应为“丙威胁”。

20、第354,6行“……应者包庇罪处理。”,应为“应”。

二、知识点方面勘误和补充

1、第145倒数最后一行法条内容引用错误,应为“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2、第271页【例】中遗漏具体解析。应补充如下

分析】“答案为D。本题中A选项:被害人的承诺不阻却故意杀人罪的成立,且中国刑法也不承认积极安乐死的合法性。B选项:被害人承诺是可以阻却拐卖妇女罪成立的,但此案例中,甲已经在乙同意前实施了“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已经构成了拐卖妇女罪的既遂。既遂后被害人的承诺不能阻却承诺前的犯罪成立。C选项:根据《刑法》第236条的规定,奸淫幼女构成强奸罪,不需要采取强制手段,认为幼女对自己的性自主权没有处分的能力,即使幼女同意也不阻却此罪的成立。D选项:根据《刑法》第241条第6款的规定,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对甲仍然应当追究”的表述是错误的。

[ 阅读全文 | 回复(22) | 引用通告 | 编辑

  Post  by  袁登明 发表于 2007-6-13 22:26:00
  我想要一双温暖可靠的手,
  我想要一双温暖可靠的手, 一个怀抱,紧紧抱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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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ost  by  asyr520(游客)发表评论于2007-6-14 4:15:00
  Re:《专题讲座刑法48讲》之勘误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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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ost  by  眼角眉梢发表评论于2007-6-14 20:21:00
  Re:《专题讲座刑法48讲》之勘误
  thank you so muc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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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ost  by  ability(游客)发表评论于2007-6-15 0:22:00
  Re:《专题讲座刑法48讲》之勘误
 

打印出来,正在改

谢谢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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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ost  by  罗洁儒(游客)发表评论于2007-6-17 20:20:00
  Re:《专题讲座刑法48讲》之勘误
  晕死,看完了才看到这个勘误表,不过没什么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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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ost  by  云中有志发表评论于2007-6-20 22:34:00
  老袁,很佩服你!
 

老袁,光阴荏苒,一晃已有十年,十年的变化真是大啊!十年没联系了,老同学都已成家立业,有的人鬓角可能已经些染白发,说来让人感慨.

 近来因为工作和学习上的需要到网上查阅资料,看到你的名字还在疑惑:这是当年那个叫袁登明的老同学吗?打开你博客的相册,看到你抱着女儿开怀的照片,终于确认就是当年的小袁,只是人已经发福不少,呵呵!没想到你在专业上已经取得这么大成绩,作为当年二高的老同学,真的为你高兴!

 也不知道你其他的联系方式,只好以在此留言方式聊作问候,顺祝工作顺心,更上层楼!

我的邮箱是:888xiaochun@sina.com.cn.也不便在此公开其他联系方式.繁忙工作过后,闲暇之余有空请发个邮件.

     2007.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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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ost  by  老丁(游客)发表评论于2007-6-25 15:54:00
  Re:《专题讲座刑法48讲》之勘误
 

收到。P145那个看到了。

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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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ost  by  woollen发表评论于2007-6-29 2:41:00
  Re:《专题讲座刑法48讲》之勘误
 

7、第43页, 图示中“条件”下面的“限度条件:有明显……”,应为“限度条件:有明显”。

“说明”下面的“保护的合法权益及可以使自己的也可以使他人的”,应为“既可以是自己的也可以是他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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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ost  by  吉儿(游客)发表评论于2007-7-2 12:07:00
  Re:《专题讲座刑法48讲》之勘误
  关于保险诈骗罪,在您的刑法48讲说过,中介组织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以保险诈骗罪共犯论处。
但是在总则牵连犯中的特例中,您又讲过,法律直接规定,中介组织受贿后,非法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应该直接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论处。(而不是按照一般的从重罪论处)
那么问题出来了,如果在保险诈骗中,行为人对中介组织行贿,中介组织收受贿赂之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那么该中介组织或者人员应该如何定罪?
定保险诈骗(共同犯罪)一罪?
定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一罪?
定受贿类犯罪和保险诈骗罪数罪?
请高人剖析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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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ost  by  bestlife2001(游客)发表评论于2007-7-2 13:45:00
  Re:《专题讲座刑法48讲》之勘误
 

顶。

顺请教p94的例题,是否认定甲行为为犯罪中止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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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ost  by  kingtai(游客)发表评论于2007-7-7 0:23:00
  Re:《专题讲座刑法48讲》之勘误
  强占他人取得法院判决所有的房屋并交付房屋构成何罪?抢劫?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无罪?如是抢劫是否客体包括不动产?如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法院已交付但尚未入住是否属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住宅?按照一些书本观点空房屋\空仓库不应认定为住宅比较笼统,何为空房屋、空仓库?盼袁老师解答,本人现遇这一真实案利,公安机关不立案。我认为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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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ost  by  royddc发表评论于2007-7-9 11:26:00
  袁老师为何总是听不到您的课?
 

我就是从05年时候听了您的录音后才开始发现万国的,我非常喜欢您的讲课风格,由于后来您的强化班讲的似乎很少,现在还在听05年时候的课,真希望能听到您讲的强化班的课呀,难道今年又只有法条班么?真的很遗憾,希望可以听到您条理清晰,思维缜密不乏幽默的讲解呀,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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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ost  by  司烤(游客)发表评论于2007-7-11 22:57:00
  Re:《专题讲座刑法48讲》之勘误
  谢谢袁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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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ost  by  David(游客)发表评论于2007-7-17 17:17:00
  Re:《专题讲座刑法48讲》之勘误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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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ost  by  mmjunz发表评论于2007-7-24 22:36:00
  Re:《专题讲座刑法48讲》之勘误
 

一直比较关注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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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ost  by  lysldzh发表评论于2007-8-10 10:46:00
  请教袁老师!
 

请教袁老师,期待你的答复谢谢!

温某因使用暴力手段故意杀人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因重大立功被减为20年有期徒刑。服刑10年后假释应由服刑地( )裁定。
A 最高人民法院     B 高级人民法院
c中级人民法院      D 基层人民法院

我想请问的是这个情况可以假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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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ost  by  法治天下发表评论于2007-8-21 0:37:00
  欢迎
  热烈欢迎袁老师来长沙授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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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ost  by  一生九发表评论于2007-8-21 22:43:00
  Re:《专题讲座刑法48讲》之勘误
 

第93页第七行,将诬告陷害罪定位行为犯,但是在第100页的例题中,解释第四个选项时,很明显您将其定位为了结果犯,就是说诬告陷害罪害罪要在客体遭到实际侵害后才算是犯罪未遂。

如果诬告陷害罪是行为犯,那么选项D应该要选。如果是结果犯,D就不能选。在您的解释中,我也认为诬告陷害罪是结果犯,D选项不应该选。那么本书就出现了前后矛盾的地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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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ost  by  lulijie(游客)发表评论于2007-9-2 19:38:00
  Re:《专题讲座刑法48讲》之勘误
 

自己还以为买到盗版书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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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ost  by  的色(游客)发表评论于2007-9-8 15:24:00
  Re:《专题讲座刑法48讲》之勘误
 
以下内容含脚本,或可能导致页面不正常的代码

说明:上面显示的是代码内容。您可以先检查过代码没问题,或修改之后再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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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ost  by  姬昌(游客)发表评论于2007-9-20 20:45:00
  Re:《专题讲座刑法48讲》之勘误
 

司法部终于认错了!

秋水无痕

 

历年的司法考试,司法部素以“不认错”闻名。异议结果不公示、错题不认账、错题如何处理不公布、考试分数不核查,成为著名的“四不”,考生虽万人侧目,然徒唤奈何。

事情终于有了变化,今年司法部终于认错了!新出版的《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解析》(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中心组编,法律出版社出版)表明,司法部终于承认出了4道错题,分别是:

1、  卷一第69题(由司法部公布的答案ABC改为ABCD,该书第100页);

2、  卷三第1题(由司法部公布的答案A改为B,该书第204页);

3、  卷三第38题(由司法部公布的答案A改为D,该书第280页);

4、  卷三第85题(由司法部公布的答案ABD改为BD,该书第331页);

以上4题合计6分,占总分的1%

当然,尽管某些题答案的改变仍有争议(如卷三第1题、卷三第38题,可能是错上加错、以错改错),尽管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中心仍然“犹抱琵琶半遮面”(编写说明:“仅代表个人的学术意见”,但系“邀请部分命题人员及关注司法考试的法学教授编写”),但无论如何,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中心通过这种曲折的方式的的确确认错了!这是考生之幸,也是考试之幸,更是法治之幸!

作为司法考试的参试者,虽然今年已经通过司法考试,但仍然在此呼吁如下:

一、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中心应当公开公布试题答案的修改情况;

二、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中心应当公开就试题答案的错误向全国考生道歉;

三、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中心应当公布涉错分数的处理结果,保证不因此影响考生的合法权益。

“司法部终于认错了”!这对于法治建设只是一小步,对于司法考试却是一大步。

但愿“司法部终于认错了”是一个好的开始。

 

 

                                               2007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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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ost  by  秋水无痕(游客)发表评论于2007-12-25 11:21:00
  Re:《专题讲座刑法48讲》之勘误
 

袁老师,08年的《刑法》什么时候出啊?与去年的相比变化大吗?

急切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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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ost  by  lzhb0928(游客)发表评论于2008-3-18 9: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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