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卷四刑法案例分析题的解答
各位考生对卷四的案例分析之答案反响似乎最大。也有不少学员要求解答。
卷四22分的案例分析,一改过去“请分析本案刑事责任”的概括性问题方式,采取步步推进的设问式,其实相比概括性问题方式显然更明了也较容易些。该题考生们较大争议的是陈某构成抢劫罪还是绑架罪,应该说抢劫罪是较为符合通说要求的。我们一再强调抢劫罪的成立具备“当场性”(即“一个当面、两个当场”),本案中陈某用暴力控制被害人后,直接向被害人本人当面索要财物,逼迫被害人本人“以谈生意”为名向其公司出纳李某筹款,且不拿到现款不解除被害人人身自由,也可谓当场取财。陈某并没有以杀害、伤害赵某为要挟向李某本人勒索钱财,故陈的行为不符合绑架罪而应为抢劫罪问题。而且我们还多次强调,抢劫罪中的“当场性”还应包括暴力等手段行为与取财的目的时空延续的问题。
但本题尚存一个证据学上的瑕疵:那就是高某参与犯罪的当初确实被陈某蒙骗而不成立抢劫罪的共犯,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在“次日,陈某和高某对赵某拳打脚踢,强迫赵某拿钱。”此时,赵某不至于一声不吭,也不至于对陈某所提欠债10万的说法没有任何异议,也就是说此时高某极有可能知道所谓索债其实是子虚乌有的,明确陈某非法占有的目的,而仍不放弃、继续参与帮助,则高某有可能由非法拘禁罪转化为抢劫罪,陈某、高某有可能形成抢劫罪的事中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