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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卷四刑法案例分析题的解答
 

关于卷四刑法案例分析题的解答

各位考生对卷四的案例分析之答案反响似乎最大。也有不少学员要求解答。

卷四22分的案例分析,一改过去“请分析本案刑事责任”的概括性问题方式,采取步步推进的设问式,其实相比概括性问题方式显然更明了也较容易些。该题考生们较大争议的是陈某构成抢劫罪还是绑架罪,应该说抢劫罪是较为符合通说要求的。我们一再强调抢劫罪的成立具备“当场性”(即“一个当面、两个当场”),本案中陈某用暴力控制被害人后,直接向被害人本人当面索要财物,逼迫被害人本人“以谈生意”为名向其公司出纳李某筹款,且不拿到现款不解除被害人人身自由,也可谓当场取财。陈某并没有以杀害、伤害赵某为要挟向李某本人勒索钱财,故陈的行为不符合绑架罪而应为抢劫罪问题。而且我们还多次强调,抢劫罪中的“当场性”还应包括暴力等手段行为与取财的目的时空延续的问题。

但本题尚存一个证据学上的瑕疵:那就是高某参与犯罪的当初确实被陈某蒙骗而不成立抢劫罪的共犯,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在“次日,陈某和高某对赵某拳打脚踢,强迫赵某拿钱。”此时,赵某不至于一声不吭,也不至于对陈某所提欠债10万的说法没有任何异议,也就是说此时高某极有可能知道所谓索债其实是子虚乌有的,明确陈某非法占有的目的,而仍不放弃、继续参与帮助,则高某有可能由非法拘禁罪转化为抢劫罪,陈某、高某有可能形成抢劫罪的事中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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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ost  by  袁登明 发表于 2007-9-22 22:48:00
  Re:关于卷四刑法案例分析题的解答
 

沙发啊~~抢个沙发真不容易

袁老师你终于站出来说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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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ost  by  Kelly发表评论于2007-9-22 23:29:00
  Re:关于卷四刑法案例分析题的解答
 

其实答题时抢劫绑架斗争时间很长。

以下是学法不精者的片面观点:

我认为本题角度可供讨论的点较多

我的观点是绑架罪亦正确,抢劫亦正确。不同角度得出不同结论我认为社科类应该存异否则不得不怀疑有点强权学术。因为此题处边缘地带,让对绑架判错误实在不公平,有点强人所难。答案一的回答是为避嫌而作吗?好奇怪得答案。你强制我们认可抢劫请权威给出充分说明。
原因如下:(只分析绑架)
我认为要对陈某的主观本意进行推断,定抢劫感觉有点形而上学(定抢劫显然只从客观出发),首先陈某是要抢没错,不过他要抢的是10万而不是随即的抢被害人身上有多少算多少的钱(区别于一般抢劫钱财),显然被害人不可能身上带10万,此时出现了也是最关键的迷惑点(也是抢劫论者最强的论据):即拳打脚踢的让被害人拿(拿字意味有当场抢也意含通过威胁关系人要--这点不关键是掏到可能说明问题)钱,此时的确直接针对被害人,但如果这时候陈某只抢几千元呢(即被害人身上所带物品及金钱的价值)毫无疑问是抢劫即使非法扣押了被害人,但关键是,是抢10万啊意及被害人要获得自由必然问他家人或单位要钱,当被害人问单位要钱陈某亦乐着呢(你们定不了我绑架哈哈)高某是陈某的从犯在陈某总犯意下被教唆去取财(个人认为此时应当存在一定程度的预见性),在未造成出纳伤害下威逼强拿财物成功可以纳入陈某的绑架罪中,即不突破另起犯意:注:高某要钱行为按通常理解是在可预见范围内的何况那人还是出纳(谨慎细心负责)所以理当由陈某负责后面的高某不另构成敲诈勒索罪(见官方答案)也从侧面说明了这点(所有行为有人负责不管包容也好其他也好这才是合理的归罪)。【据上2点可认定陈某有向被绑架人有利害关系人(即老板和员工是特别权力关系)发出威胁迫使交付赎金满足了陈某的非法要求】。总的说来定绑架可以连贯整个犯罪过程,抢劫非法拘禁均是分割论的处理。
同时要强调的是绑架罪的复杂行客体主要针对人身和钱财,在这2大本质特征上,绑架绑架肯定是有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置于自己实力控制之下,这是绑架和抢劫十分显著的区别点,我们无法忽略此点,一味强调是否针对本人,这难道就全面吗?

以上戳见虽然无法改变什么,算聊以安慰自己,忘博士回答些什么!不甚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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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ost  by  rose110123发表评论于2007-9-23 0:11:00
  Re:关于卷四刑法案例分析题的解答
 

什么样的“直接索取”才对抢劫罪如此关键?

如此说来,如要构成绑架罪,只有如下两种情况才有可能了:一是被拘禁者是婴儿,这时的罪犯是绝不可能向婴儿去直接索取钱财的。二是罪犯都是些真正的白痴,当他们拘禁了受害人后,即使其身上有多少钱财也无动于衷,也绝对不与受害人直接说话(此时说话必有”直接索取“之嫌),而是只向第三人打电话索要;即使难以联系上三人,也绝不能向受害人逼问,否则也就难以成立绑架罪。

上面的假说显然也只能是白痴的臆想。但卷四二的答案实在匪夷所思。只想简单问一句,就是哪个法条规定了绑架罪中向第三人索取财物时,只能由罪犯自己发出信息,而不能由受害人在暴力、胁迫下发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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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ost  by  蓝色火焰发表评论于2007-9-23 9:08:00
  Re:关于卷四刑法案例分析题的解答
 

强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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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ost  by  老法师发表评论于2007-9-23 10:19:00
  Re:关于卷四刑法案例分析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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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ost  by  看流云发表评论于2007-9-23 10:23:00
  Re:关于卷四刑法案例分析题的解答
  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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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ost  by  看流云发表评论于2007-9-23 10:23:00
  Re:关于卷四刑法案例分析题的解答
  我 做 错 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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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ost  by  看流云发表评论于2007-9-23 10:23:00
  Re:关于卷四刑法案例分析题的解答
  应 是 抢 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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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ost  by  看流云发表评论于2007-9-23 10:24:00
  Re:关于卷四刑法案例分析题的解答
 

  袁老师,您终于出来了.祝您中秋节快乐!我是您的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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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ost  by  太阳月亮发表评论于2007-9-23 10:30:00
  Re:关于卷四刑法案例分析题的解答
 

假如要对本案进行概括性分析!请问该如何!

按真题的问题以及答案来看并不能真正反应本案全貌,我到如今对本案仍然未解。

请老师解答下!十分感谢。07南京万国学员 听了您的强化及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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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ost  by  rose110123发表评论于2007-9-23 10:57:00
  Re:关于卷四刑法案例分析题的解答
 

没有报错万国的补习班,老师都是最棒的,如果不能通过只能怪学生愚钝。如果今年不能通过,明年还支持万国!袁老师,学生在此祝各位万国老师中秋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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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ost  by  无尽的法律发表评论于2007-9-23 11:47:00
  Re:关于卷四刑法案例分析题的解答
 
Re:关于卷四刑法案例分析题的解答
 

没有报错万国的补习班,老师都是最棒的,如果不能通过只能怪学生愚钝。如果今年不能通过,明年还支持万国!袁老师,学生在此祝各位万国老师中秋快乐!

Post  by  无尽的法律发表评论于2007-9-23 11:47:00

你好无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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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ost  by  rose110123发表评论于2007-9-23 12:51:00
  Re:关于卷四刑法案例分析题的解答
 

按司法部对卷四第二题的答案北京一中院的判决是不是定错罪了

中国法院网讯   年仅25岁的前保安班长赵国瑞,因图财连续策划绑架、抢劫案件两起,并将一人杀害。今天上午,记者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赵国瑞被北京市一中法院一审以绑架罪、抢劫罪判处死刑。其同案左可鑫被法院以绑架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赵国瑞之友马某因窝藏赵国瑞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赵国瑞,男,25岁,出生于陕西省眉县。2003年2月赵国瑞在北京某培训中心担任保安员,2003年5月担任保安部领班。2004年6月,保安领班竞争上岗,赵国瑞落选,一个月以后就辞去了保安的工作。左可鑫,男,20岁,出生于甘肃省庆城县,和赵国瑞曾同在培训中心内任职。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国瑞、左可鑫于2006年初多次预谋绑架被害人孙玉(化名,女,殁年28岁)以非法获取财物,并为此事先租下房屋作了准备。2006年3月15日22时许,赵国瑞、左可鑫携带尖刀,潜到北京市海淀区某培训中心院内等候被害人孙玉,伺机作案。当孙玉驾驶轿车停在其住处楼下时,二被告人扑上前去意图将孙玉挟持到车内,遭到孙玉反抗,赵国瑞遂持尖刀猛刺徐的腹部等部位数刀,造成孙玉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告人赵国瑞、左可鑫作案后逃离现场。被告人马某明知赵国瑞持刀伤害他人,仍为赵国瑞提供人民币100元等资助其逃匿。2006年4月21日,被告人马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赵国瑞在羁押期间主动向公安机关交待了曾犯下的一起抢劫案。2005年3月4日4时许,赵国瑞等人携带刀具,将女青年董某某(27岁)、李某某(26岁)骗至北京市朝阳区将台乡东川宾馆208房间内,采用持刀威胁、捆绑等手段,劫得董某某人民币600余元、工商银行卡一张、NEC牌708型移动电话机1部(价值人民币350元)、TCL牌3188型移动电话机1部(价值人民币550元);劫得李某某人民币50元及白金项链一条(销赃后获赃款人民币1500元)。被告人赵国瑞持所抢银行卡从ATM机中提取人民币5000元,与他人将该赃款伙分并挥霍。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国瑞、左可鑫以勒索财物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绑架他人,且致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绑架罪,犯罪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均应予惩处;被告人赵国瑞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亦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与其所犯绑架罪数罪并罚。被告人马某明知赵国瑞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财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依法亦应惩处。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以下为blog主人的回复:你好!我觉得司考所考的案例同上述北京一中院的判例还是有所不同的:一中院的案例中,“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国瑞、左可鑫于2006年初多次预谋绑架被害人孙玉以非法获取财物,并为此事先租下房屋作了准备。”即表明在庭审中已经证明了被告人赵某具有明确的绑架故意!属于在绑架犯罪过程中致人质死亡的情形。表明本案中赵某等扣押被害人孙某目的在于以其作人质(案例中的“挟持”也即如此)为要挟,欲通过人质向有关人员提出非法要求。而司考案例中,并没有交代说查明被告人是具体的绑架犯罪故意,而仅说明是“见熟人赵某做生意赚了不少钱便产生歹意”,即现有证明只能证明陈某扣押赵某出于“非法占有财物”之故意,至于是绑架故意、抢劫故意、敲诈勒索故意抑或其它,则是对刑事法律相关罪刑(名)的理解问题。且本案中将其理解为抢劫犯罪故意,较比绑架故意而言,更符合刑事定罪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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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ost  by  刘毅发表评论于2007-9-23 14:33:00
  Re:关于卷四刑法案例分析题的解答
 

考这么争议的题目(接受的人或者无条件听从的人简直太不可思议了,说:这么简单的题这么多SB不会)

学者就是牛比啊  人家掌握身杀大权 想咋整就咋整

整不了实践   整我们这些学生

他们的理由是宏大的(真确的理论要指导实践呀)现实永远追不上理论,何况理论合不合理根本就得看实践,实践被迫的一步步向前走。这还是学者的功劳啊。

 他们的话无懈可击 对于我们这么丝毫无话语权的人来说。

学刑法的真可怜,太多罪责刑不适应的地方不去研究,在这里咬文嚼字玩玩文字游戏,有本事出个题从定死刑到无罪,大家围绕定死刑定无罪来争论的话那我就由衷佩服出题者了。而这07刑法题多无聊啊,争论必死的死刑犯怎么个让他死。哇,呜呼,几十万人在做这么有意义的事情。我真感动的说不出话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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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ost  by  2007最无聊题(游客)发表评论于2007-9-23 16:00:00
  Re:关于卷四刑法案例分析题的解答
 

高某对会计说:“赵某已被我们扣押,不把钱给我,我们就把赵某给杀了”。李某不得已将10万元现金交给高某。这一客观情节,应属典型的绑架罪行为。但由于高某以为自己是在帮助陈某追索债务,所以也只能为非法拘禁罪吸收。这一行为对陈某行为的性质有什么影响呢?

首先陈某从一开始就是怀着勒索财物的目的去绑架赵某的;只要人质被扣押,即使后来一分钱也没有拿到,也已构成绑架罪。除非在后来的行为中有更加突出的抢劫行为才可以吸收前面的一般绑架行为:如赵未透露自己被扣押、第三人也不知真相的情况下,把10万元钱送来了;或者挟持人质当场到可以取到钱的地方拿到10万元。这些都属抢劫罪“当场性”在时空的延伸,可以构成抢劫罪。

但是上述这些情况并没有在后面的行为中发生,反而出现了高某以人质被扣押而勒索10万元钱的典型绑架犯罪行为,从而进一步强化了绑架犯犯罪的特征形成。陈某指派高某到公园取钱时,如不以人质被扣押相威胁,也就难以取到这十万元钱,这是肯定违背陈某的主观意志的;所以高对会计的胁迫行为(强度低于陈、高对赵的拳打脚踢),是完全可以吸收到陈某一开始就具有的绑架犯罪之中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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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ost  by  蓝色火焰发表评论于2007-9-23 16:18:00
  Re:关于卷四刑法案例分析题的解答
 

袁老师:

祝你中秋愉快!!

   重庆的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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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ost  by  进行到底(游客)发表评论于2007-9-23 19:58:00
  Re:关于卷四刑法案例分析题的解答
  绑架的当日并没有要钱,而是次日才要钱,并没有连续性。如果第三天、第N天要钱呢?袁老师怎么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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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ost  by  maliya800发表评论于2007-9-23 23:32:00
  Re:关于卷四刑法案例分析题的解答
  袁老师:根据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第二卷170页中对绑架罪的定义,是指以勒索财物或者其他要求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绑架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依据该辅导书的解释并没有要求定绑架罪必须是向第三者索取财物,而是勒索财物绑架他人,侵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就是绑架罪。
该书第177页对抢劫罪的定义,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使他人不能抗拒,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绑架罪与抢劫罪在侵犯的客体方面是有区别的,在该案中陈某有侵犯赵某人身自由权利的行为,其目的是勒索财物。虽然绑架罪与抢劫罪都有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来达到犯罪嫌疑人的非法目的,但绑架罪有侵犯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行为,抢劫罪而没有。本题中很明显的告诉考生陈某有侵犯赵某人身自由的行为,而且侵犯人身自由的行为已达二天,所以,司法部给的参考答案我仍然不能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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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ost  by  刘毅发表评论于2007-9-24 1:50:00
  Re:关于卷四刑法案例分析题的解答
 

事后诸葛亮,考完后怎么不立即分析?非要等到答案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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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ost  by  msrmsr0000发表评论于2007-9-24 7:27:00
  Re:关于卷四刑法案例分析题的解答
  鄙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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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ost  by  msrmsr0000发表评论于2007-9-24 7:27:00
  Re:关于卷四刑法案例分析题的解答
  我认为陈和高根本不存在共犯的可能.因为陈是以非法占用他人财务为目的.高是以索债为目的.他们没有共同犯罪的目的同时也没有共同的犯罪主观故意.我们知道抢劫罪是侵害财产犯罪而非法拘禁是侵害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拘禁只是犯罪的方式而已.所以他们不是共犯.就向贪污罪永远不能和强奸罪成为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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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ost  by  ruler发表评论于2007-9-24 8:57:00
  Re:关于卷四刑法案例分析题的解答
 

我认为应该是敲诈勒索罪,陈和高没有共同的故意,所有的假设只是一相情愿的增加条件,我们应该严格根据该题所提供的现有材料,不应妄加揣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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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ost  by  中流击水发表评论于2007-9-24 9:39:00
  Re:关于卷四刑法案例分析题的解答
 

zhi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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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ost  by  眼角眉梢发表评论于2007-9-24 11:30:00
  Re:关于卷四刑法案例分析题的解答
  支持袁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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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ost  by  游客(游客)发表评论于2007-9-24 11:38:00
  Re:关于卷四刑法案例分析题的解答
  马后炮!张明开的摇旗子的!鄙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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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ost  by  亽(游客)发表评论于2007-9-24 11:40:00
  Re:关于卷四刑法案例分析题的解答
  不知道司法部的异议专区里的结论能对改卷有多少影响!!!!!!!!!!!yy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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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ost  by  yyy(游客)发表评论于2007-9-24 12:28:00
  Re:关于卷四刑法案例分析题的解答
  很庆幸成都万国突破阶段听了袁老师您的课。我课间还拿三校的模拟试卷选择题问过您怎么区分是绑架还是抢劫:)幸好当时你耐心回答了这个问题。今年我这道案例分析基本ok了:)祝老师您中秋&国庆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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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ost  by  sandyfisher发表评论于2007-9-24 13:28:00
  Re:关于卷四刑法案例分析题的解答
  袁老师依您的观点,高某有可能由非法拘禁罪转化为抢劫罪.请问非法拘禁罪转化为抢劫罪?根据刑法以暴力致人重伤,死亡的非法拘禁可以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因为非法拘禁罪和抢劫罪侵害的客体不同,同时也没有法律的直接规定.因此非法拘禁罪不可能转化为抢劫罪.我的观点是:以非法拘禁罪一罪处罚或以非法拘禁罪和抢劫罪数罪并罚.但是从题干来看以非法拘禁罪一罪处罚较为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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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ost  by  R(游客)发表评论于2007-9-24 17:03:00
  Re:关于卷四刑法案例分析题的解答
  说什么都没用了!生杀大权不是掌握在考生手上,我们只能等待宣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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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ost  by  wuyuexing发表评论于2007-9-24 17:57:00
  Re:关于卷四刑法案例分析题的解答
 

请袁老师帮忙分析一下:

陈某为何不成立故意杀人罪呢?陈某为实施抢劫采用了非法拘禁和殴打的行为,在等候取钱时,其停止了殴打,此时仅剩非法拘禁行为了。为制止赵某逃跑,其用木棒击打赵某头部致其死亡,这应是另起犯意的行为。这一行为不是为排除被害人反抗而劫取财物的行为,故不是抢劫罪的暴力。陈某将赵某打死不是为了取得赵随身携带之财物,相反与陈意欲取得赵某身外之财物的目的相违背。故该行为不能被抢劫包容而应另成立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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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ost  by  free-fly1017发表评论于2007-9-24 19:55:00
  Re:关于卷四刑法案例分析题的解答
 

不知道谁的员工不是老板还会把10万元钱给对方,我觉得这是本案的问题所在,以挟持人质的手段来获得财物,应该是绑架的行为,本题和有一年的真题存在最大的出入就是原来的真题是把钱存到信用卡上,财物属于被害人的控制范围!本题中财物不属于被害人控制,不符合抢劫罪"当场"的要件,如果根据答案套理由不是很有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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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ost  by  快乐的活着发表评论于2007-9-24 20:50:00
  Re:关于卷四刑法案例分析题的解答
  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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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ost  by  123(游客)发表评论于2007-9-25 8:35:00
  Re:关于卷四刑法案例分析题的解答
 
以下引用msrmsr0000在2007-9-24 7:27:00发表的评论:

事后诸葛亮,考完后怎么不立即分析?非要等到答案出来?

考完后怎么不立即分析啊?怕丢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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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ost  by  犯(游客)发表评论于2007-9-25 9:30:00
  Re:关于卷四刑法案例分析题的解答
 

袁老师:

       中秋节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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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ost  by  晓筱(游客)发表评论于2007-9-25 15:19:00
  Re:关于卷四刑法案例分析题的解答
  袁老师:我觉得您应当在答案公布之前,先公布您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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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ost  by  南京青年发表评论于2007-9-25 19:54:00
  Re:关于卷四刑法案例分析题的解答
 

老师没有义务在答案公布前来公开自己的观点,就是在答案公布后,他也没有这个义务,老师谈自己的观点是自由发表言论,不要自己搞错了就论攻击老师好不好?不讲道德、不讲文明,这种人过了司法考试又能怎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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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ost  by  QQ(游客)发表评论于2007-9-26 8:34:00
  Re:关于卷四刑法案例分析题的解答
  以下引用msrmsr0000在2007-9-24 7:27:00发表的评论:

事后诸葛亮,考完后怎么不立即分析?非要等到答案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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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ost  by  游客(游客)发表评论于2007-9-26 9:32:00
  Re:关于卷四刑法案例分析题的解答
 

我发表个人看法,并请教袁老师和各位朋友:受害人打电话叫单位出纳带10万人民币来(已谈成一笔生意),是受陈高2人胁迫。陈高2人勒索公司(他人)钱财,绑架罪还不既遂?我百思不得其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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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ost  by  千里法眼发表评论于2007-9-26 14:42:00
  Re:关于卷四刑法案例分析题的解答
 

袁老师国庆节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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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ost  by  123456(游客)发表评论于2007-9-27 12:02:00
  Re:关于卷四刑法案例分析题的解答
     分析得真搞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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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ost  by  达到(游客)发表评论于2007-9-27 14: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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