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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兴华案——怎一个死字了得!?
 

邱兴华案——怎一个死字了得!?

据搜狐等网络媒体报道,震惊国人的陕西邱兴华特大杀人案被告人邱兴华今日被陕西高院二审宣判:驳回上诉、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据说,邱当天即被执行死刑(消息来源:http://news.sohu.com/20061228/n247311354.shtml)。邱兴华特大杀人以邱被执行死刑的方式宣告邱案司法程序的终结,这也许是所有对中国司法现状稍有了解的人都能猜想到的结果。邱案在司法程序上的终结并不能阻却我们对邱案司法过程的反思,至少,那些对中国法治抱有希望者或许此案没能成为法治的一个小小里程碑而痛感遗憾。

几乎没有人反对邱兴华应当判处死刑。杀人偿命毕竟是数千年来信奉的法制惯例。但邱似乎不应死的如此草率和迅即,尤其再过三天,省级高院没有死刑核准权的时候。邱兴华是否有精神障碍,仅从媒体只言片语的报道无从判断,没有此方面专业知识者更无从判断。既然家属提出鉴定申请,并有一定的可疑点,何不在审判期间作个鉴定,公正是不怕麻烦的!公正要兼顾效率但效率是以公正为前提,刑事司法尤应如此。审理邱兴华案的法院,白白丧失了一个向社会公众展示司法公信力的绝佳机会。

社会转型时期,病态人格愈来愈多,现代犯罪学研究表明,犯罪原因既有个体因素也有社会因素,国家和社会对此要承担其应承担的责任。邱兴华案并非一个杀字所能杜绝的。

邱兴华案,连同沈阳刘涌案、云南马加爵案,原本是可以在中国法治史上留下些什么的!

 

[ 阅读全文 | 回复(37) | 引用通告 | 编辑

  Post  by  袁登明 发表于 2006-12-28 22:56:00
  Re:邱兴华案——怎一个死字了得!?
 

司法公信力的低下,丝毫不加掩饰的展现在生活的方方面面,发作肺腑的觉得遗憾……法治建设要怎样实现,法治社会要怎样建立,法治信仰要怎样坚信……这样的社会,我们还能做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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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ost  by  法治信仰发表评论于2006-12-29 23:20:00
  Re:邱兴华案——怎一个死字了得!?
  得过且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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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ost  by  恒(游客)发表评论于2006-12-30 10:25:00
  Re:邱兴华案——怎一个死字了得!?
 

袁老师的话很理性,是一个真正的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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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ost  by  游客(游客)发表评论于2006-12-30 12:34:00
  Re:邱兴华案——怎一个死字了得!?
  在这个案件上鲜见国内法律司法界人士发表看法,大家明哲保身,早知会有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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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ost  by  hai-nanyun发表评论于2006-12-30 13:31:00
  Re:邱兴华案——怎一个死字了得!?
  法治社会,难到只是幻觉,行政>司法,可怕,历史会给我们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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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ost  by  爱国者(游客)发表评论于2006-12-30 15:59:00
  Re:邱兴华案——怎一个死字了得!?
  看到此案诸多报道,作为一名法律人,确实很心寒,正如袁老所说,白白错过了一个展示法律公正的机会,让我们觉得所有的司法机构形同虚设,同样都是为了行政服务,可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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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ost  by  summer(游客)发表评论于2006-12-30 19:30:00
  Re:邱兴华案——怎一个死字了得!?
  死了也不冤,何必浪费社会资源。如此恶劣的行为,就算有精神病,死也是最好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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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ost  by  lfk6861发表评论于2006-12-30 20:55:00
  Re:邱兴华案——怎一个死字了得!?
 

支持袁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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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ost  by  lawyer-to-be发表评论于2006-12-30 22:11:00
  Re:邱兴华案——怎一个死字了得!?
 

同志们,请别忘了我们的国家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为我们生在这国度里欢呼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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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ost  by  江河(游客)发表评论于2006-12-30 22:29:00
  Re:邱兴华案——怎一个死字了得!?
 

在看袁老师的45讲,受益匪浅,早看,今年也不至只考81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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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ost  by  tglaw发表评论于2006-12-30 22:49:00
  Re:邱兴华案——怎一个死字了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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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ost  by  天天好发表评论于2006-12-31 12:17:00
  Re:邱兴华案——怎一个死字了得!?
  尽管邱本人不尊重生命,我们的司法又何时尊重过生命?就算邱该死,在他死之前他还是享有最基本的人权。审案法院如此快速的结案并执行死刑,我认为是对人权的践踏,也是在为中国的法治进程抹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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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ost  by  monkey(游客)发表评论于2006-12-31 14:50:00
  Re:邱兴华案——怎一个死字了得!?
 
愿意提供数据给代表,06浙江司法考试成绩很混乱
2006-12-20 19:59:00
今天早上北京晨报,中国青年报报道了20名考生起诉司法部的事件,人民网,新华网,新浪,搜狐,163,QQ网,TON等网站全部转载了 2家报纸的报道,各地报纸媒体都支持考生起诉,马上要 有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希望我们的系列诉讼能促进条例早日出台,我们都在努力促进法治进步,我们希望人大代表支持,我们手里有浙江省06年和04年的数据库,06年湖北湖南数据库,还有大量的数据分析,如果需要我们会提供给代表,希望人大代表能支持我们,提出对司法部的质疑,我们是分批起诉的,后续还有几批考生以不同诉讼请求起诉,起诉人员会超百人,其中不少是硕士,我门希望代表支持,我们有的是全国1万多莫名其妙落马考生的期望和支持,希望人大代表关注,今年浙江省数据也显示出现了很大的问题,具体数据可以找维权联盟要,我们联系方法一般使用QQ传递信息,我的EMAIL maiya@hzcnc.com,代表给我写个邮件,我会给代表把数据全部发过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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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ost  by  混乱的06年司法考试(游客)发表评论于2006-12-31 16:37:00
  Re:邱兴华案——怎一个死字了得!?
  祝袁老师及各位网友新年好!阖家欢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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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ost  by  天天好发表评论于2007-1-3 11:48:00
  Re:邱兴华案——怎一个死字了得!?
 

网络司考名师——搜可司法考试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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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ost  by  网络司考名师(游客)发表评论于2007-1-3 16:10:00
  Re:邱兴华案——怎一个死字了得!?
 

我深信法院应当有很多法官知道严格的诉讼程序,只有那院领导,政法委领导对诉讼程序不深知严格程序,为什么没一个法官能改变领导的“批示”。公正与效率何重?!中国法治建设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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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ost  by  律人率人发表评论于2007-1-4 17:12:00
  Re:邱兴华案——怎一个死字了得!?
 

程序错误导致实体判决一点意义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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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ost  by  mimicc(游客)发表评论于2007-1-8 11:34:00
  Re:邱兴华案——怎一个死字了得!?
  一场原本正义的审判,因为程序上的瑕疵,变成一罪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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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ost  by  上帝之手(游客)发表评论于2007-1-9 6:28:00
  Re:邱兴华案——怎一个死字了得!?
  重实体,轻程序.法治里程常见的拦路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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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ost  by  zhx1985发表评论于2007-1-21 18:23:00
  Re:邱兴华案——怎一个死字了得!?
  既要实体正义,也要程序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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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ost  by  zhx1985发表评论于2007-1-21 18:25:00
  Re:邱兴华案——怎一个死字了得!?
 

老师,如果一件事情能值得我们去反思,那它本身也是一个进步的过程,对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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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ost  by  huangchunni发表评论于2007-1-22 10:16:00
  Re:邱兴华案——怎一个死字了得!?
 

这只是现在法律界习惯性的操作而已,在他们跟里,根本没什么程序正义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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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ost  by  denggaoy发表评论于2007-1-24 20:44:00
  提意见
  袁老师,您的博客怎么好久没有更新了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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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ost  by  潜龙腾渊(游客)发表评论于2007-2-2 13:20:00
  Re:邱兴华案——怎一个死字了得!?
  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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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ost  by  郭建丽发表评论于2007-3-8 21:15:00
  Re:邱兴华案——怎一个死字了得!?
  中国的法治建设仍要走很远的路程。这是一件很悲哀的事情。同人们,不要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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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ost  by  lyeslyys发表评论于2007-3-19 22:07:00
  Re:邱兴华案——怎一个死字了得!?
 

从邱案中我们不难看到,中国的司法是多么的脆弱,多么的心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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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ost  by  静雪河发表评论于2007-3-27 23:30:00
  Re:邱兴华案——怎一个死字了得!?
  我国的司法进程也正在逐步的推进,关于死刑的试用问题,更是其中的关键,在改革的过程中,需要所有法律人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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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ost  by  ruoshui发表评论于2007-3-28 20:18:00
  Re:邱兴华案——怎一个死字了得!?
 

袁老师,这就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呀!中国的特色是啥呢?什么法不法的,党说了算!党说了,邱兴华杀人太多,罪大恶极,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拖出去毙了!得此批示,毙了拉倒,法院还给给他做司法鉴定,烦这个穷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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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ost  by  wildwolf(游客)发表评论于2007-4-12 23:11:00
  Re:邱兴华案——怎一个死字了得!?
 

如果杀的是某“高级公仆”太子哥或许能为中国法制留下点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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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ost  by  萧萧要努力发表评论于2007-4-16 11:13:00
  该案如何定性?
 

该案如何定性?

被告人张三于2006年11月至12月四次盗割正在使用的电缆线,每次均造成150户电信用户通讯中断20小时,被盗割电缆线价值15500元,该案应定盗窃罪还是破坏公用电讯设施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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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ost  by  啊月(游客)发表评论于2007-5-21 19:57:00
  Re:邱兴华案——怎一个死字了得!?
 

法治社会还须我们大家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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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ost  by  langjitianya发表评论于2007-5-31 15:16:00
  Re:邱兴华案——怎一个死字了得!?
  程序的不公正,严重地剥夺了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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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ost  by  我是老虎发表评论于2007-6-9 10:21:00
  Re:邱兴华案——怎一个死字了得!?
  法治社会中的法律人不能得过且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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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ost  by  且过(游客)发表评论于2007-8-18 23:55:00
  Re:邱兴华案——怎一个死字了得!?
 

高院这个级别的法院都能知法犯法,我们还能要求什么呢?或许明哲保身是最好的办法了。结果只能是世态更加炎凉。

依法治国,哼,只存在书本上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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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ost  by  kevin(游客)发表评论于2007-8-31 16:37:00
  Re:邱兴华案——怎一个死字了得!?
 

这还是我们国家在法学哲学尤其是犯罪心理学方面的研究工作太不重视了。

可能我们中国根本原因还是人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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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ost  by  csiwaterman发表评论于2007-9-8 16:49:00
  Re:邱兴华案——怎一个死字了得!?
 

实现正义的过程让人感觉有些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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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ost  by  jiejiegao发表评论于2007-9-24 17:41:00
  Re:邱兴华案——怎一个死字了得!?
  实体公正要有程序公正的保障,而且程序必须公正,才能体现社会主义法治中的人权,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优越性,真的值得人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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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ost  by  jenney333发表评论于2007-10-16 20: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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