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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案中遇到的一个非常非常有争议的案子----网友ananjennifer的问题
 

此案甲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

甲、乙两人是在同一工地承包工程的老乡,因工程问题发生纠纷,两人抓打起来,但被旁人拉开。第二天早上,两人在路上遇到(偶然),于是二话不说,两人赤手空拳扭打起来,在扭打过程中,两人不慎一起滚入路边工地上的蓄水池(长宽各2米,深1.7--2.0米),在水中双方均未停止打斗,最后,双方均无力时,甲被岸上的人抓住头发拖(救)上岸来,但是,当岸上的人找来木棍、钢筋把乙从水里捞上来时,乙已死亡(尸检报告:乙身上皮肤多处淤伤,肋骨断了两根,死因系溺水死亡)。甲身上是皮肤多处淤伤。乙生前是会游泳的,其肋骨断的原因也不能确定。请问,对乙的死亡,甲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若甲有罪,为何罪?此案用因果关系理论是否解释得透彻,还是应用期待理论才解释得清楚?(我个人认为甲应无罪,但无法解释得没有一点疑义),所以请教袁老师,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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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ost  by  袁登明 发表于 2006-9-22 23:54:00
  此案甲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个人浅见
 

本案确实是一个疑难案例,我认为主要不是刑事实体法而是刑事证据的问题。首先需要从法医学上鉴定被害人乙折断两根肋骨的原因,尤其是是否为本次斗殴所致,如至少是新伤还是旧伤的问题完全能够确定。其次,再判断该两个肋骨断裂是否导致被害人在水中无法游泳等自救行动。那么本案的处理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第一,如果该肋骨是本次斗殴所致(或者是新伤且经调查被害人近期没有伤断肋骨的情形),则可以认定甲属于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第二,如果不能认定该肋骨断裂为本次斗殴所致或者属于旧伤范畴,则甲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问题。此种情形下,若甲乙相互交熟悉且甲明知乙会游泳(如老乡关系),则此时很难认定甲对乙的死亡存在认识的可能性,应作无罪处理;若甲对乙了解并不多或者确实不知道乙是否会游泳,则此时甲对于乙的死亡存在过失,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以上仅为个人浅见。如果公检机关实在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那宣告无罪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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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ost  by  袁登明发表评论于2006-9-23 0:02:00
  Re:办案中遇到的一个非常非常有争议的案子----网友ananjennifer的问题
 

袁大师,你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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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ost  by  mczy发表评论于2006-9-23 0:10:00
  Re:办案中遇到的一个非常非常有争议的案子----网友ananjennifer的问题
  本案双方争斗事出有因,第二天打斗乃是前一天矛盾的延续,应该说双方均有伤害对方的故意,甲(如果有刑事责任能力)明知自己的行为(并落水打斗)会造成乙受伤或死亡的结果但放任结果的发生,是间接故意,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名成立。乙的死亡与甲的伤害行为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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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ost  by  小山羊(游客)发表评论于2006-9-23 11:00:00
  Re:办案中遇到的一个非常非常有争议的案子----网友ananjennifer的问题
 

      谢谢袁老师的解答!!!我也很同意袁老师认为本案主要不是刑事实体法而是刑事证据问题的观点。  在这个案子我上次叙述时漏掉一点,就是乙身上的伤都能确定是新伤,是这次斗殴中形成的(包括肋骨上的伤),但问题是尸检不能确定乙肋骨断裂的具体原因,且不能确定乙的肋骨是在岸上时就被甲打断的、 还是双方在从岸上滚落水池的过程摔断的 、还是水中时被甲打断的、还是因岸上人用木棍、钢筋打捞施救造成断裂的(因为很难想象在岸上时甲空手就能将乙肋骨打断,且根据经验水中的打斗很难用上力,在水中扭打更不可能会造成肋骨断裂,所以排除不了肋骨是双方在从岸上滚落水池的过程断裂<两人是在打斗中沿着公路旁的斜坡滚入水池> ,或是因岸上人用木棍、钢筋打捞施救造成乙肋骨断裂的)。所以,要认定甲故意伤害还是很困难的,因为若除了肋骨的伤外,乙身上只是一般的表皮伤,连轻微伤都构不成。法院一二审均判决甲无罪,但理由部分特别简单,寥寥数语,说乙的死因是溺水,属意外事件,所以甲无罪。  我倾向甲无罪的观点,但法院判决的理由值得商榷。滚落水中是意外,但滚落水中后双方均未停止打斗,期间还互相把对方按入水中,打斗过程持续了几分钟(有岸上多人证实),两人对对方可能会因打斗致溺水,不可能完全无法预料,对造成什么后果完全是放任的,应是间接故意。   水是特殊介质(环境),当时情况我们也不能期待甲乙任何一方一滚入水中,就都“理智”地停止打斗,并且在对方没有停止打自己甚至把自己往水里按时,出于自救,出于摆脱对方自己好离开水池,只能选择继续“打斗”,所以综上,认定幸得以存活的甲无罪,理由应是证据问题,及期待理论。当否,请老师指正,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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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ost  by  ananjennifer(游客)发表评论于2006-9-23 11:19:00
  Re:办案中遇到的一个非常非常有争议的案子----网友ananjennifer的问题
 

放屁吗?

哪个法官判的,

我砍死他全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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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ost  by  fff(游客)发表评论于2006-9-23 23:06:00
  向袁教师请教两个问题
 

1.如何区分刑法具体罪名里的重罪和轻罪?

2.交通肇事后,同车的人冒名顶罪后翻供,构成伪证罪还是包庇罪?

谢谢袁老师!我的邮箱是:hongwei824@hotmail.com


以下为blog主人的回复:

 你好,对你所提两个问题简要回答如下:

第一,关于“如何区分刑法具体罪名里的重罪和轻罪”。首先,要确定具体罪名所对应的法定刑幅度;其次,先比较法定最高刑,若一致,再比较法定最低刑,若仍相同,则再比较附加刑,若仍相同则表明二者轻重一致。

第二,“交通肇事后,同车的人冒名顶罪后翻供,构成伪证罪还是包庇罪”。此问题实际上是伪证罪与包庇罪的区别问题,尤其是证人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到底构成何罪?理论上存在一定的分歧,多数学者认为应根据法条竟合理论,采取特殊条款优先处理,即伪证罪优先。但这个问题尚有进一步研究的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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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ost  by  henry(游客)发表评论于2006-10-2 9:52:00
  Re:办案中遇到的一个非常非常有争议的案子----网友ananjennifer的问题
  本人同意小山羊游客的意见。无论乙的骨折是何时造成的,甲在打斗时有伤害乙的故意是毫无疑问的。如伤是甲造成的,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应没有争议;如是旧伤,甲也应该预见到在如此深的水池里会造成乙的受伤或者死亡的结果(法医也鉴定为溺水死亡),但其放任了结果的发生同样也构成故意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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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ost  by  法国(游客)发表评论于2006-10-5 18:02:00
  Re:办案中遇到的一个非常非常有争议的案子----网友ananjennifer的问题
 

袁老师,您好,办案中我也遇到了个问题,向你求救。以下是案情。

2004129中午,赵某某驾驶自备车途经童东线时,发生车祸,车翻至路下,赵某某当场死亡,其携带的现金、照相机等物散落在事故现场,在县交警大队民警对现场进行勘察处理时,犯罪嫌疑人苏某某也跟着进入事故现场。期间,交警由于拍照需要,便叫犯罪嫌疑人苏某某帮忙将遮在散落的车牌照上的树叶拿掉,犯罪嫌疑人苏某某将树叶拿掉之后让交警工作人员拍照,当犯罪嫌疑人苏某某准备离开返回的途中发现车牌照边上的草丛中有一包用黄色信封装的东西,于是就偷偷将其拿起放入口袋,接着将信封撕开一角,发现里面装的是现金,随后回到公路上。这一过程被村民李、陈等人看见,犯罪嫌疑人苏某某便将其中的700元分给他们,并谎称只有拿了三千元钱。之后将其中7000元藏于厨房的木粉堆内,后来藏在木粉堆内的7000元钱被其父无意中发现,并将该钱拿走另外存放,直至案发。

案发后,当公安机关找到犯罪嫌疑人苏某某时,犯罪嫌疑人苏某某对其非法占有一万元现金主动承认三千元。

围绕本案苏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形成两种对方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苏某的行为应构成盗窃罪。第二种意见认为,苏某某的行为属于侵占行为。

老师,您说该案该定盗窃好还是侵占好,如果是侵占的话,那么苏某就是无罪。盗窃与侵占的区别在于判断作为犯罪对象的财物是否脱离占有以及由谁占有。行为人不可能盗窃自己事实上占有的财物,对自己事实上已经占有的财物只能成立侵占罪。判断财物由谁占有、是否脱离占有,是区分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关键。您说,死者在车毁人亡,车、人、物分离,财物所有人已经死亡,对财物已经失控。那么财物归死者的继承人占有还是交警占有啊,如果是交警占有,那么他的占有权利来源于何处,何时消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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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ost  by  tsqax(游客)发表评论于2006-10-25 18:36:00
  Re:办案中遇到的一个非常非常有争议的案子----网友ananjennifer的问题
  此案不是盗窃还是什么?秘密窃取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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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ost  by  hljwj发表评论于2007-3-18 18:46:00
  Re:办案中遇到的一个非常非常有争议的案子----网友ananjennifer的问题
  我以为,本案为盗窃罪较为合适。因为此种情形下,死者的财产可以视为由现场的警察管理、支配,而且确实也在警察的控制范围之内,属于将他人的管理、占有的财产和平的方式转为已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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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ost  by  袁登明发表评论于2007-4-5 23:11:00
  Re:办案中遇到的一个非常非常有争议的案子----网友ananjennifer的问题
  袁老师您好,我 想请教 您一个 问题:我 爱人原来 在河北一个 县城的 高中教书,2003年考上北京 某大学的 研究生,但在 调档案时,原单位 以挽留 人才为名不 放,后扣押我们之前交到单位的2万元住房报名款转为“保证金”后放同意我爱人调档,签订协议说毕业后若回原单位工作则退还本人,否则归学校所有,由于调档时间紧迫与之签订该协议。请问此协议是否有效?现在是否还可以追回所押资金?原单位扣押2万元的同时将我爱人的工资折代为保管,此后三年内一直为我爱人造工资计划冰上交县财政局,2006年夏,我爱人没有回原单位工作,曾多次索要2万元押金,均被拒绝,无奈之下,我爱人用自己的身份证、密码到银行将读研期间原单位保管的工资折挂失,补办新折后将三年的工资全部取出,原单位得知后先是让县纪检委调查,后不了了之,今年春节后他们到公安部门举报说我爱人侵占国家财产,公安机关三番五次给我们打电话追讨我爱人索取工资折上的资金,严重干扰了我们正常的生活,后家人把钱系数交给当地公安机关。请问袁老师公安机关是否应该插手此事?我们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望您给予解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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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ost  by  byg(游客)发表评论于2007-6-3 21:47:00
  Re:办案中遇到的一个非常非常有争议的案子----
 

征求意见:办案中发现,一个有狂热信奉封建迷信的人认为自己能为人治病,这一次,他帮他同学的媳妇治病,他用了用针扎、钳子扭伤口,在伤口拔罐子,后用铁棍平赶轧被害人伤口等行为,为了不让被害人反抗还用过绳子捆住她,被害人的丈夫也帮助此人捆绑被害人,后来又把被害人放在床上,用塑料布把被害人罩起来,在床下面扣下一块板子来,用电饭锅烧热水蒸,期间被害人曾因挣扎被放开透透气,但接着又蒸,此时被害人丈夫不在场。后来被蒸死了。

请问:嫌疑人能否以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我不同意,想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定罪,但是理由 又有几多矛盾,况且科里意见不同意,恐难支持。晴给予解迷惑。2、嫌疑人鉴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不知这样的鉴定对不对,能否影响定性。3、被害人的丈夫能否定罪,不知如何。我认为不好定定罪。请老师指点迷津,毕竟是一个非常现实的案子,影响对被害人的保护,和对嫌疑人的处罚多重的问题。表示感谢。本案刚刚受理一周,请老师给予指点。对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了解太少。

强烈感谢。等待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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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ost  by  思考之命发表评论于2007-9-21 1:50:00
  Re:办案中遇到的一个非常非常有争议的案子----网友ananjennifer的问题
 

利用迷信致人死亡案,我的邮箱是:jianchaguan26@sohu.com.

谢谢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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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ost  by  思考之命发表评论于2007-9-21 1:52:00
  Re:办案中遇到的一个非常非常有争议的案子----网友ananjennifer的问题
  我和李是朋友看到一女的,但之前没有共同预谋,李上前强奸,之后走之.我又强奸.请问:李是强奸,我是轮奸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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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ost  by  虫子(游客)发表评论于2007-10-27 9:47:00
  Re:办案中遇到的一个非常非常有争议的案子----网友ananjennifer的问题
  http://www.banmoon.cn/hack.php?H_name=adv&u=5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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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ost  by  qianlinyang1(游客)发表评论于2008-3-12 7:36:00
  Re:办案中遇到的一个非常非常有争议的案子----网友ananjennifer的问题
  http://www.banmoon.cn/hack.php?H_name=adv&u=5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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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ost  by  qianlinyang1(游客)发表评论于2008-3-12 7: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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