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法者强则教育强
作者: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教育室副主任 卢干奇 来源:中国人大网
一、教育法制是现代教育的重要标志
现代教育是指现代大工业生产基础之上的教育,即从18世纪工业革命开始到现在的教育。这一时期的根本特点是科学、技术和生产劳动相结合,促进生产力的高度发展,生产工艺的不断变革,尤其是20世纪50年代以来,以信息革命为中心的新技术革命不断改变着传统工业的面貌,促进社会各方面的变革,使社会日趋现代化。因此,现代化教育是和现代大生产、现代科技紧密相连的。
1.建立现代教育法制的历程。
教育的法律古已有之,但作为现代意义上的教育法律制度,则是从19世纪初叶开始建立的,至今已有200年了。这200年的历程有以下5个阶段:
(一)19世纪初叶到19世纪60年代。这一时期现代生产力的发展产生出了现代工厂制度,同时使教育向现代化过渡,产生了现代意义上的教育立法。从19世纪初叶起,英、法、瑞士先后制定了一系列工厂法规,其中重要的条款都涉及到童工的教育问题,把初等教育宣布为劳动的必要条件。
(二)19世纪70年代至19世纪。这一时期是西方主要国家从自由资本主义向帝国主义过渡时期,也是教育法制的初创时期。1870年英国颁布了《初等教育法》(即“福斯特法”)。1872年德国制定了《普通学校法》。1881年法国颁了“费里教育法”。1872年和1879年,日本分别颁布了《学制》和《教育令》。这一时期教育立法的内容侧重于普及初等义务教育。
(三)20世纪初至第二次世界大战前。这一时期是西方主要国家完成从自由资本主义向帝国主义过渡的时期,教育立法有了较快的发展,有的国家初步建立了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促进了现代教育制度的形成。1902年英国颁布了“巴尔福尔法”,1918年颁布了“费舍教育法”。美国1917年颁布了“史密斯-休斯法案”,1940 年通过了《国防职业教育法》。1890年日本颁布了《教育敕令》。
(四)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至80年代。这一时期是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恢复和亚非拉国家独立振兴时期,全面加强教育法制建设,建立起比较完备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英国率先颁布了《1944年教育法》(即“巴特勒教育法”),1959年-1968年又相继颁布了4个教育法律。法国颁布了“富尔法案”。日本1947年颁布了《教育基本法》,此后又颁布了《学校教育法》、《社会教育法》、《私立学校法》等。美国1958年通过了《国防教育法》,全面加强了联邦教育立法,到了70年代,形成了联邦与州两级较完备的成文法律体系。二战后,一些独立的亚非拉国家和地区开始重视教育立法,如墨西哥、朝鲜、韩国、菲律宾、泰国等都加强了教育法制建设。我国自1949年成立新中国后,立即着手制定了一大批有关教育的法规,奠定了我国社会主义教育制度的法律基础。
(五)20世纪80年代末至今。这一时期世界各国力图通过教育法制进一步推进教育的改革和发展,以把握21世纪在世界舞台上的主动权。英国颁布了《1988年教育改革法》。法国颁布了《教育指导法》。日本1990年颁布了《终身学习振兴法》。俄罗斯联邦1992年颁布了《俄罗斯联邦教育法》。美国1994年颁布了《2000年教育目标法》。印度尼西亚1989年颁布了《国家教育制度法》。我国教育立法虽然起步较晚,但进度较快。198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第一部教育法律《学位条例》以来,至今共制定了7部教育法律,这个立法速度在世界教育立法史上是少有的。
2.教育法制产生的背景。
教育是促进社会进步的一个重要因素。在现代国家中,当教育问题关系到国家的根本利益时,国家领导者们皆求诸于法制,教育法制成了保证、巩固、促进和发展教育的一项基本措施。教育法制确立了现代教育制度,纵观世界近现代教育制度,实质上是在看一部近现代教育法制史。从世界各国教育法制的起点和进程看,西方发达国家起步较早,亚非拉国家起步较晚,这和一个国家政治、经济、文化、教育背景是密切相关的。但大家都不约而同地采用了法制手段来发展教育,说明了教育法制有它的历史必然性。
许多国家教育法制的建立背景有着共同之处。例如:
(一)教育法制是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18世纪的洛克、孟德斯鸠和潘恩等一批思想家代表了资产阶级的进步思想,和资产阶级革命家一道宣传依法治国的思想,把矛头直指封建王权和神权,促进了资产阶级的成功和资本主义法制国家的逐步建立。资产阶级这种民主政治和依法治国的思想表现在教育上,就是教育立法中的教育机会均等、教育民主化的原则,这也是今天国际教育立法中普遍公认的原则。
(二)教育法制是现代社会化大生产和现代科技发展的必然要求。现代大工业生产和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资产阶级革命的成功,促进了西方主要发达国家的经济快速发展,他们要求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要求现代教育普及化、大众化。二次大战后,许多国家的经济得到迅速恢复,尤其是进入60年代以来,“知识爆炸”时代的来临,新技术革命冲击着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进入80年代以来,各国都考虑在未来的21世纪世界舞台上多一份主动权的问题,他们认识到,这一切都有赖于教育的迅速发展、教育质量的提高和公民学习的终身化。因此,各国都越来越重视法制对教育发展的强制作用。
(三)教育法制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市场经济离不开法制建设,这是世界各国实践经验的总结。现在世界上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其中凡是运行效率较高的、搞得较成功的,都是法制国家。市场经济是靠自主的市场主体的契约连结起来的,为了保证这些契约的公正和得到遵守,就需要有完备的法律规范和保障。市场经济体制对教育体制的改革有着重大影响,依照市场经济价值规律、竞争规律、供求规律建立起来的法制形式,对教育的管理体制、招生和毕业生就业、筹措教育经费的体制、教师聘用制度等,都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政府对学校的管理,不再是直接的行政管理,而是运用立法、拨款、规划、信息服务、政策指导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进行宏观管理。学校不再居为政府的附属地位,而是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真正成为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法人实体,学校协调有序地运行,离不开契约和法制。
(四)教育法制是使复杂的现代教育活动有序化的必然要求。现代教育活动日益复杂是教育社会化的一个直接结果。资本主义社会以前的学校,规模小,制度不完善,个别教学和自学为主,没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材和质量标准,组织不严密、不系统。现代社会广泛培养人才,扩大了公民受教育的机会,教育活动日益复杂化。复杂的教育活动要体现国家利益,不允许任何人违背它,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要有一定的行为方式和程序,一切人、财、物的管理和使用也要有一定的规格和使用规范,都需要教育法制。
3.现代教育法制的特点和历史经验。
教育法制之所以成为现代教育的重要标志,成为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是由法制自身的特点所决定的。法制具有稳定性、连续性,最能够集中体现统治阶级发展教育的整体利益和意志;法制具有严谨性、科学性,最能够反映教育运行和发展的客观规律;法制具有明确性、公开性,便于人民群众了解和掌握;法制具有平等性、公正性,任何人都不得因地位高低、权力大小、贫富差别和种族、信仰不同而受到优惠或歧视;法制具有规范性、权威性,它以国家的强制力作后盾,具有全体社会成员一体遵行的效力。
历史经验证明:奉法者强则教育强,奉法者弱则教育弱。
二、我国教育的发展需要法制保障
(一)我国的教育立法
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中心工作由过去的“以阶段斗争为纲”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轨道上来,需要培养大量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和全面提高民族素质。为了促进教育的发展,我国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初就开始重视教育立法工作,至今已取得了明显的成效。1980年至2006年5月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已先后制定了《学位条例》、《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7部教育法律。其中,《教育法》是基本法律,规定了我国教育的基本问题;其他6部法律则是教育的专门法律,规定的是我国教育基本问题中的某一方面的重要问题。根据这7部法律的地位和所规范的内容,简要分述如下:
1、《教育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95年制定。这部法律规定了我国教育基本问题的重要原则。主要内容有:我国发展教育的指导思想,教育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的地位,国家的教育方针,教育基本制度、管理体制,学校设置的条件及其权利和义务,师生的权利和义务,教育和社会的关系,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2、《义务教育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86年制定。这部法律规定了我国九年义务教育制度的基本规则。主要内容有:义务教育的任务,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在义务教育中的责任,义务教育经费的来源、师资保障。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了《义务教育法》。
3、《职业教育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6年制定。这部法律规定了我国职业教育制度的基本规则。主要内容有:职业教育在我国教育事业中的地位,国家发展职业教育的基本方针,职业教育的基本任务、体系,政府发展职业教育的责任,职业教育的行政管理体制,行业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职业教育的保障条件。
4、《高等教育法》,199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这部法律规定了我国高等教育制度的基本规则。主要内容有: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方针,高等教育的任务、办学体制,公民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高等教育宏观管理体制、教育制度,高等学校的设立、组织和活动,师生的权利和义务,投入和条件保障。
5、《学位条例》,198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这部法律规定了我国学位制度的基本规则。主要内容有:学位的分级,授予学位的条件,国家学位委员会的设立,学位授予的机构和方式。
6、《教师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3年制定。这部法律规定了我国教师队伍建设和保障教师合法权益的重要规则。主要内容有:教师职业的社会属性,教师的地位和职责,政府建设教师队伍和保障教师合法权益的职责,教师的权利和义务、资格和任用、培养和培训、考核、待遇、奖励。
7、《民办教育促进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年制定。这部法律规定了我国促进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的重要规则。主要内容有:民办教育事业的性质,国家发展民办教育的方针,民办学校的法律地位,民办教育的行政管理体制,民办学校的设立、组织与活动、教师与受教育者、资产与财务管理,政府对民办教育的管理与监督、扶持与奖励,民办学校的变更与终止。
近20多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除制定了以上7部教育法律之外,和教育有关的法律还制定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国务院制定了10多项教育行政法规,如:《扫除文盲工作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各地人大出台的地方性教育法规已有100多项,其中不仅有执行国家教育法律的实施细则,如《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教师法实施细则》,还有开创性的地方性法规,如《义务教育投入条例》、《校园校舍保护条例》。国务院教育等行政部门制定了200多项教育规章,地方政府也制定了大量的教育规章。
从以上可以看出,我国已形成了由教育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组成的教育法律体系的框架,为我国的依法治教奠定了重要的基础。我国教育从过去的无法可依,到今天有法可依,是个历史性的进步。
(二)我国教育的普法、执法、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