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院明文规定
告医院不需鉴定
据《中国消费者报》12月19日报道,医患双方发生纠纷后,患者到法院去立案,以前法院都会以“没有医疗事故鉴定”为由拒绝立案。现在四川省高院明文规定:没有医疗事故鉴定法院同样可以“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立案。近日,成都武侯区法院准备审理的一起医疗发生在4年前的医疗纠纷案,就是四川省首例没有医疗事故鉴定而法院予以立案的案件。
1996年7月13日,哈尔滨市民张永智在成都某高校就读的儿子张达出现剧烈头痛并伴随呕吐现象,校医只给其注射了镇静剂与止吐药。次日上午9时,该校医院才批准其转至成都某大医院治疗,医生检查后,该医院只为张达作了平扫检查,但此后,医院一直未采取任何有效抢救措施。次日4时,医院宣布张达死亡。张永智当即要求尸检。18日,张如约到医院却被告知尸检已超过了规定时限。
张永智认为,医院和学校 对儿子的诊救中存在严重问题,遂到法院起诉。但却被告知:“按程序,先去和医疗事故鉴定后再来立案。”于是,他又找有关部门作鉴定,结果因种种原因,使该案成了长达4年的“悬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