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客登陆
  我的照片
  北京时间
  站点日历
  博客公告
  我的分类(专题)
  最新日志
  最新评论
  留  言  板
  友情链接

  日志信息
医院状告云南省府获受理 律师称中国审判史罕见 [草鞋医生 发表于 2008-5-1 2:05:00]

医院状告云南省府获受理 律师称中国审判史罕见

2008-01-03 11:45:24 新华网 【大 小】 查看评论

    [提要] 200711月,从云南到深圳打工的杨增朝因为千元工资纠纷而自焚,造成全身90%面积烧伤。深圳山厦医院“先救人后交钱”,在伤者身上花费73万余元,却因资金周转不灵,400余员工发不出工资。医院不得已状告云南省政府及省长秦光荣,称其未兑现承诺。目前法院决定立案审查。

经过医院的全力抢救,杨增朝目前已脱离生命危险,但此后仍需数次植皮手术。

 

    ■新闻追踪

 

    备受关注的杨增朝自焚事件再起波澜,继深圳市龙岗区山厦医院于20071226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状告云南省政府及省长秦光荣之后,昨日(2日)下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向山厦医院下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立案审理该案。

 

    “在民事案件中,一家民营医院将省一级人民政府列为被告,并且被法院立案受理,这在中国审判史上很少见。”昨日下午,有律师如此感慨。山厦医院法律顾问方俊也认为该案极为少见,但是医院为了解决问题,将会坚持诉讼请求。

 

    法院称起诉符合受理条件

 

    20071227,深圳市龙岗区平湖医院一纸诉状,将云南省政府及省长秦光荣,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办及主任钟春平,告上法庭,要求判决两原告兑现承诺,落实和解决为讨千元工资自焚的杨增朝的73万元医疗费(见本报20071228相关报道)。起诉状表示,医院迫于无奈,依法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判令云南省政府和平湖街道办兑现其公开对医院及人民的承诺,为医院解决和落实杨增朝的医疗费”。

 

    昨日下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向山厦医院下发了《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书称:深圳山厦医院诉云南省政府债务纠纷的起诉状及附件,经审查,符合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法院决定立案审查。

 

    受理通知书要求山厦医院在7日内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1116元,日期为200812

 

    法律界普遍感到惊讶

 

    “我们的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起诉条件,法院立案受理并不出乎我们的意料。”昨日下午,深圳市山厦医院法律顾问方俊对记者表示,在医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之后,法院将会向被告云南省政府及深圳市平湖街道办送达通知书,随后将进入司法审理阶段。

 

    深圳市山厦医院是一家成立于2002年初的民营医院,此次将省级行政单位云南省政府告上法庭,并被作为区级人民法院的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令一些法律界人士颇为惊讶。“一家民营医院在民事诉讼中状告省级行政单位的省政府,并获得受理,这在中国审判史上是很少见的。”昨日下午,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律师肖文全如此感慨。事实上,在山厦医院将民事起诉书递交龙岗区人民法院之后,部分人士分析认为由于案件的法理依据和外在压力,法院可能会选择不予立案,此次结果因此也令人瞩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昨日下午,云南省政府有关方面没有接受记者采访。此前,云南省方面负责调查此事的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负责人在接受云南当地媒体采访时表示:“医院没有真正明确主体,就把诉状递交给法庭,不应把云南省政府作为起诉对象。”作为第二被告的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办事处主任钟春平,此前接受记者采访时则表示:“医院有起诉的权利,街道办将会积极应诉。”(来源:南方都市报 记者 姜锵)

 

 

    一医院告云南省政府没兑现“钱不是问题”的承诺

 

    今年1125日,从云南来深圳的打工仔杨增朝与女友因为急于回家看望生病的孩子,为了千元工资与老板发生纠纷,无奈下他选择了极端的方式——自焚,这次冲动造成了他全身90%面积烧伤。

 

    事件引起了云南省政府的关注,不仅派出了调查组还捐款1万余元,事发的深圳龙岗平湖街道办也积极组织捐款。但所捐款项杯水车薪,本着“先救人后交钱”原则的山厦医院因为在伤者身上花费了73万余元而资金周转不灵,医院400余员工发不出工资。当事人所在地和事发地的人民政府曾表示负责处理此事,但目前却未兑现。昨天,院方递交诉状,将云南省政府和深圳平湖街道办告上法庭。

 

(来源:中国经济网)


阅读全文 | 回复(0) | 引用通告 | 编辑 

发表评论:

    昵称:
    密码: (游客无须输入密码)
    主页:
    标题:

www.fafawang.com ©Copyright 2006.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