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恪守法律职业精神构建和谐社会(转贴)
胡锦涛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法律职业精神是指从事法律有关工作如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教育、法学研究、法学编译、警察,立法工作者等人员的意识、思维和心理状态,其核心是实现秩序、正义、平等、效益的价值。法国哲学家孟德斯鸡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指出:“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早在公元前一世纪,古罗马思想家西塞罗指出:“执政官乃是会说话的法律,而法律乃是不会说话的执政官。”法律作为精神之说.法律职业者作为法律的执行者和实施者,他们在进行法律职业的活动中是法律的人格化。因此法律职业精神充分体现在法律职业者接纳、认同和恪守法律职业精神以及他们所具有的法律观点、感觉、道德、理性、良知、情绪和信念。法只有实现其职业精神,法才能真正地属于人民,真正地合乎人类本性,代表社会理性,体现人类良知和道德境界;法律职业精神的充分体现会带来法律普遍受到尊重并保持至高无上的权威效果,民众的活动要服从法律,国家的政治权力受制于法律,而不是超然于法外。执政者凭法律来执掌他们的权力,并借以监察和处理一切违法失律的人们。

    一、秩序精神

    秩序作为法律职业的一种倾向,即使用一般规则、标准、原则以履行其调整人类事物的任务。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一书中说:“政治统治到处都是以执行了它的这种社会职能为基础,而且政治统治只有在它执行了它的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持续下去。”就是说任何一个统治阶级为了保证社会生产与生活有秩序地进行,就不能不考虑整个社会的需要,执行一些具有社会意义的公共职能。为了执行公共事务,履行特殊职能,就需要制定一系列法律、政策供社会遵守和执行,因此,确定和确立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有序化,这历来是法的基本职能。只有通过法,才能建立起合理的秩序,从而保证社会高效运转,健康发展,因此,秩序精神是法的重要价值。因此,法律职业精神体现在秩序精神方面尤为明显。

    1、限制非法权力。罗曼·罗兰曾经说过:“永恒的秩序对我们说是不够的。我们呼吸在人间的秩序中。当这个秩序被非正义行动所浊化了时候,我们的责任就是击碎玻璃窗,使人们可以呼吸。”从罗曼·罗兰话中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任何社会,要想有良好的政治秩序、社会秩序、生活秩序、法律秩序,并将这个秩序融人社会各个角落,就必须对被滥用权力而浊化了秩序进行净化。对此法律职业者限制、扼制、封杀非法权力,滥用权力就成为其重要使命、而不辱使命,就要靠其法律职业精神的,洛守、发扬和传播.通过职能的行使,对专制权力进行约束,其目的是对无政府状态和个人非法权利进行限制。我国诸如《刑事诉讼法》等各种程序法的颁布和实施,说明了我国在立法上构建了由法律来调整社会关系而建立起有条不紊的社会秩序。

    2、规范人们行为。法律秩序规范会给人们欲行的行为带来某种预见。法律秩序规范的预见性表现在人们可以预见到国家对自己和他人的行为会抱什么态度,亦即人们事前可以估计到自己或他人的行为是合法还是非法的,在法律上是有效的还是无效的,会有于}一么样的法律后果。如《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对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会受到拘留和罚款的处罚。人们知道并懂得上述规定,就能预见违反上述规定会给自己带来什么样的后果.就能自觉地遵守并维护公共秩序,社会管理秩序。

    3、人和社会的普遍遵守。法律秩序是人和社会的需要,昂格尔在论述法律秩序时“这是一种特殊的生活状态,在其中,没有一个集团能够博得所有其他集团的效忠和服从。因此,设计一种具有如下特点的法律制度就成为十分重要的事情了,这种法律制度的内容应当调合彼此利益的对立,其程序应当使几乎每个人认为服从这一程序符合自己的利益,而不管他偶然寻求的目的是什么。”人们期待这样一种法律制度能够防止任何一个阶层的人违反秩序而把他们的意念强加给其他阶层人身上。人们生活在社会中,需要法律秩序,维护法律秩序的法律、法令、规章、制度,法律职业者的认真执行、贯彻与广大群众社会各界的普遍遵守是彼此相互影响的。

    二、正义精神

    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给正义下的定义是:“正义是给每个人以应有的权利的永恒不变的意志。”这个正义强调了正义的主观方面,把正义等同于人的态度,等同于人们普遍向往和追求的终极目的。就是以公正的态度去承认别人的合理要求,以公正的态度去关心解决他人不公正的悲哀。正义的法官、检察官会公正地对待每个当事人。正义的律师敢于刚直不阿地面对各种权贵的行政干预,心甘J清愿地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正如亚里士多德指出的那样,正义是涉及人们间相互关系的社会美德“正义仅仅是他人的利益,因为它是为另一个人的利益而提供的。”因此,作为一种精神,正义最能召示法的追求,正义精神体现在法中,核心是法的适用和执行,法在实践中充分展示这种精神。在法的适用上如何体现正义精神,以荷兰的格劳秀斯为代表的新兴的资产阶级法学家十分强调法的正义性,他们将正义归结为白由、平等和人权。他们所说的平等就是在法的适用上人人平等。在立法上,美国哈佛大学教授罗尔斯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土要力量;任何法律制度不管其效力如何,如果是非正义的,就应加以改造和废止;不应从功利主义角度出发,将法看作利益争夺的结果,而应将它看作是谋求正义的方针。正义所关注的是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规范和各级行政机关所制定的政策、规章对社会的影响,对人类的贡献,以及在文明建设中的价值和所涉及到社会群体、社会秩序、社会制度是否适合于达到它的基本目的。正义的目的“把和谐社会建设摆在重要位置,注重激发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维护社会安定团结。,以促进生产,市场经济的繁荣和发展。因此,我们法律职业者要象罗曼·罗兰所说的那样:“用一双干净的手和一颗纯洁的心去战斗,用自己的生命去发扬神圣的正义。”

    1,营造一个正义的法治社会环境。实现正义精神,仅靠培养法律职业人员公正地对待他人的心态是不够的,不能使正义得以实施,关键是营造建立一个正义的法治社会环境。我党为此作出了不懈的努力,为建立正义的法治国家,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特别是党的十六大报告和十六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精神,通篇闪烁着法治的光芒,昭示了我国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正义、文明、健康法治国家的坚强决心。要想营造一个正义的法治社会环境,关键的是要有一个正义的权力机关,将重塑政府职能,制约权力澎涨,摆上关键位置。通过行政立法使政府由全能的政府走向有限的政府;由事无巨细的微观政府走向宏观的政府;由神密暗箱操作的政府走向透明的政府;由任性的政府走向守信的政府;由权力的政府走向服务的政府;由利益的政府走向责任的政府;以达营造正义法治社会环境之目的。

    2、制定正义的法律。立法正义是实现法正义价值的基础。正义在木质上应是法律追求和实现的目标。正义作为评价法律的标准,起着衡量、协调、指导法律规范内容的安排,从而能够满足社会存在和发展的要求。“加强党对立法上作的领导,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为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提供法治保障。”立法正义是一切法律追求的目标,也是实现正义价值的法定基础。因此,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应该是正义的法律,法律条文亦应包涵正义精神。

    3、培养正义的法律职业人员。法律职业人员经常遇到的是美与丑,正义与邪恶,生与死的矛盾冲突。在这些矛盾的碰撞中,法律是衡量是非正义的标准,法律职业人员是社会正义的执行者。当办案受到行政干预你是刚直不阿自身清正,不拘私情,不搞特殊,不谋私利,挺直腰杆,凛然一身正气,敢于理直气壮地扶正祛邪。还是趋炎附势,不讲真理讲面子,不讲原则讲关系,不讲正义讲人情,四面讨好,八面玲珑。当分配的正义法律规范被某些社会成员打破时,恢复纠正被破坏的正义就起了作用。这时法就必须纠正错误或剥夺当事人的非法所得以达到均衡。法律职业人员应是公平正义的象征。法律职业者除需要具备高尚的品质、健康的人格,渊博的法律知识,社会良知.聪明才智,耐心勤奋外还应为法律职业者创造独立行使职权的氛围。法律职业人员特别是法官检察官办案的独立性要求他们不能有依附行为,表现为政治利益,经济利益和集团利益的依附。由于各种利益的依附会使法律职业者在认定事实,配置权利,使用法律时常常失去自己的位置而左顾右盼。因此,法律职业者不能将自己置身于某中利益之中,而应置身于其上.去均衡各种利益,只有这样才能公平、正义。

    三、平等精神

    法律上的平等是指全体社会成员都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任何人在行使白己的权利时都不能超越法律侵犯他人权利。法作为一种权衡、规矩、尺度提供了一个判断事非的客观准则,法应公开,法应平等适用.不论他们的行为差异大小,不论他们的行为是令人同情还是厌恶,必须给以平等的地位,并授予权利保障平等的真正实现,对于相同的事实,适用同样的法律,得出同样的结论或评价。正如高尔基所说:“既然承认人人平等,那么不管谁做了相同的错事,便应受到相同的裁判。”法律赋予当事人平等权利,体现并维护他们的人格尊严和主体地位,使他们在法律适用过程中不受歧视平等的范围应包括全体公民法律待遇上的平等,机会的平等,人的基本需求的平等,对执法者来讲,是执法理念的平等。

    1、执法平等。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需要执法平等。泰戈尔曾经说过“通过法律保护,使我们懂得有一种正义的晋遍标准,所有的人,不论他们的种族和肤色如何,都有要求平等的权力。”特别是我国加人WTO后,司法活动将置于组织成员及大量的外籍市场主体监督之下,任何原因造成的执法不平等都可能影响我国声誉和司法形象。面对着执法对象的多元化,世贸组织规则中非歧视和国民待遇原则,要求司法机关必须平等地保护国际,国内各种不同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因内外不同,所有制市场主休不同而予歧视。因此,法律职业者的平等精神就显得最为重要,法律职业者在执业中必须严格地遵守宪法的规定,进  一步强化平等执法观念,平等保护观念,平等地保护各种主体的合法权利,彻底屏弃执法活动因地而异,因时而异,因人而异的执法观念,公正执法,不枉不纵。

    2、权利平等。胡锦涛在《加强执政能力构建和谐社会》一文中强调:“把维护社会公平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综合运用多种手段,依法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这个体系要求对人,对事的平等,公民所享有的道德权利,普遍权利,反抗权利的平等。然而要想实现权利平等绝非易事正如英国思想家罗素在《权力论》一书中说:“爱好权力,犹如好色是一种强烈的动机,对于大多数的行为所发生的影响往往超过他们自己的想象。”霍布斯也曾说过:“得其一,思其二,死而后已,永无休止的权势欲。”权力的扩张带来了利益,而利益的趋动又是维护权力扩张的动力,权力自我扩张的属性,必然导致权力的运用不平等,一个权力不平等的社会不可能是一个平等的社会。参照我国已经签署、批准的国际人权公约对现有的权力体系做必要的补充和修改,应当提高私有权利的宪法地位,加快《民法典》等有关的立法速度,应当考虑在条件成熟时制定专门的《权力法典》。还应该充分考虑《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与我国法律的协调问题,在人身权利方面,如何从立法角度改革劳动教养制度和刑事诉讼中的人身权利保护制度。为避免见义勇为英雄流血又流泪的悲剧应将《见义勇为法》的立法列人日程。保护权利平等,营造平等社会,要从收人分配、利益调节、社会保障、政府施政、执法等方面在法律制度上采取有效措施,逐步作到保障社会成员都能够平等地享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平等地进行劳动创造的权利,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

    四、效益精神

    效益是法律追求的价值取向,是指成本与收益,投入与产出之间的比例关系,以同样的资源消耗取得最大的效果。这里的资源理所当然地包括法律资源。不难看出效益是将经济学的交易成本引人到司法领域之中而被司法实践所接受的具有经济内容饱含法律职业精神的司法概念。法律效益是在社会法制化进程中引导和体现法律公正与效率达到最优化配置的法律所追求的目标。

    1、公正的调整各种利益关系。市场主体的多元化,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公共利益的碰撞和交叉,越来越需要法律以有利于获得最大化效益的方式分配资源,并以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保证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使用。《史记》云:“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马克思在论述调整利益关系时指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是同他们的利益有关。”“人类社会是一个利益互动的社会,通过法律职业人员职能的运行对各种利益进行均衡、选择、取舍,把利益转化为权利和义务,并合理、公正的确定权利和义务的界限,尽量减少人类间利益差别和冲突,避免资源的浪费。因此七公正的调整各种利益关系是保证效益最大化的关键。

    2、强化法律职业教育。法律职业人员由于其职业的特殊,其法律思想、法律水平、法律能力与技巧与其从事的职业是密切相关的。在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过程中,离不开法律职业人员的参与和推动。因此,人们对于法律职业的认识和要求不断提高,法律职业人员的素质亦不断提升。但纵观法律职业队伍学识化、精英化、专门化能够对社会产生巨大的影响的法律职业群体尚未形成。因此有必要也必须创造条件让法律职业人员在实践中摸索、学习、体会法律公正和效益。法律职业教育的方式可以是高质量的“精英”职业教育,如法学硕士教育,法学博士教育。也可以是速成继续教育,如研修班、培训班等利用各种条件,通过各种有效途径,以适当的方式引导法律职业人员积极主动的,最大限度的开发自身的潜能,提高自身整体素质,实现个性的充分发展,提高法律职业人员的综合效益观,使其在实践中自觉的对效益进行思考,自我评价,充分实现效益精神。

    3,缩短诉讼周期,降低诉讼成本。司法活动是一个对遭到破坏,扭曲混乱的权利义务关系加以矫正的过程,是一个在当事人之间解决冲突,合理充分分配权利和义务的过程,矫正和分配的目的实施权利和义务趋于合理。对于司法效益而言,一方面是指诉讼的高效而不拖延,另一方面是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益。法律效益的最终体现,是法律的诉讼必须是经济的,讲效益的法律效益要求职业人员在履行其法律职责。要认真、及时、有效的工作,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尽量缩短诉讼周期,降低诉讼成木,力求在法定的期限内使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最大化,使秩序的运行达到低成本、高效率、快节奏。法律职业人员如果不讲效益的话很难保证法律上的公正,而法律公正是法律效益欲达到的目标。列宁曾经说过:“案件的久拖不决,实质上是使藐视公正的判决变成一场骗局。”法律效率的低下使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长期处于不确定不稳定状态,使社会资源得不到有效利用,使本应解决的社会问题久拖不决,使法律调整社会的功能不能及时有效的发挥,为社会播下了不安定的种子。司法的迟延削弱了当事人谋求法律帮助的愿望,损害了法律的威望和利用法律获得公正的信心。因此,迟来的正义等于非正义;正义的被耽搁等于正义的被剥夺。因此缩短诉讼周期,降低诉讼成本是力求获得公正的法律效益的保障。

 
 

春秋笔 by 2008-2-16 21: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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