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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破产清算中,应当注意的两个法条 明白了 2007-1-29 21:22:00

在破产清算中,应当注意的两个法条

民通意见59.企业法人解散或被撤销的,应当由其主管机关组织清算小组进行清算。企业法人被宣告破产的,应当由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

以上条文说明:解散、撤销——主管机关组织清算小组进行清算

                        破产——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
民法通则第四十七条 企业法人解散,应当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企业法人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的,应当由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
解散——成立清算组织

撤销、破产——主管机关或者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

从以上可知,

解散没有什么变化,

但撤销的变化是执行机关增加了法院开展组织并同成立清算。

破产的变化是执行机关增加了主管机关

请各网友发表高论!谢谢!有可能的话,希望大家补充《破产i法》的相关规定。

新法优于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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