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宣告失踪的公告期到底为多少月? 明白了! 2007-1-29 18:49:00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民通意见34条.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失踪的案件,比照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特别程序进行。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失踪的案件,应当查清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财产,指定临时管理人或者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半年。(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宣告失踪的公告期到底为多少月?本人认为应适用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应为3个月。

请各位网友发表高论!




»  Re:宣告失踪的公告期到底为多少月? 2007-1-29 21:40:00
新法优于旧法,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颁布了民事诉讼法,原民事诉讼法(试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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