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宣告失踪后的法院管辖是怎样的?明白了! 2007-1-28 0:08:00
陈某户籍所在地是A县,1990年起,陈同妻子到B县经商,并一直在B县居住至2000年2月底,自同年3月,陈一个人到C县居住,同年8月15日,陈某在C县下落不明.陈的妻子可以向其提出宣告陈为失踪人的申请的法院是:( )P4
A A县 B B 县 C C县 D B县或C县
民通解释28条第二款规定:被宣告失踪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住所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由最后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地
9.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
蒲版说:“民诉第一百六十六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民诉优先于民通意见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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