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可以是人民检察院?明白了! 2007-1-22 22:09:00
(多选)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可以是( ) P252
A、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B、人民检察院
C、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
D、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
请高手给出法条或理论依据!万分感谢!
为了保护国家、集体的财产,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可以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当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它兼有公诉人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双重身份,享有原告人的诉讼权利。但是,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不能就犯罪行为造成公民个人的物质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为,附带民事诉讼和一般的民事诉讼一样,起诉权应当由公民个人来行使,国家不主动干预。如果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承担为公民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责任,那么,人民检察院所担负的起诉工作量太大。所以,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只能为国家、集体财产在犯罪中遭受的物质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法律依据:《刑诉法》第七十七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
看来书上的答案是错误的,检察院是可以为原告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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