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奥运会运动员成焦点 公众人物隐私权界限在哪里 white 发表于 2008-8-19 15:26:00 新闻快读
谁在比赛结束后尿检取样用了半个多小时? 谁因乙肝风波差点结束运动生涯? 谁由于失恋而状态低迷? …… 答案是相同的———奥运会运动员。 奥运赛事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人们对参赛运动员的关注也是空前的热烈。一些正在发生和曾经发生在运动员身上的事,通过媒体、网络等形式一一展露在大众面前。 大多数人在兴致勃勃地“嚼”其味道时并未想到,这会不会侵犯到他人的隐私? 运动员隐私权不同于普通人 在一些比赛开始前,主持人总会详细介绍运动员的个人信息。 “对于普通人而言,年龄、体重都是个人隐私,但运动员则无法享有和普通人一样的隐私,因为他们是公众人物。”中国传媒大学教授魏永征今天(18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据介绍,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由此可以认为,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是隐私权保护的界限。奥运会比赛时公布一些运动员的个人信息是为了保障竞技体育的公正,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魏永征说。 而关于公众人物的概念和公众人物隐私权的范畴,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魏永征告诉记者,相关判例是2002年足球运动员范志毅诉某报社侵害名誉权一案,法院首次使用了“公众人物”这一概念,认为在涉及公共事务和公共利益时,公众人物比一般公民更有义务忍受侵犯。 “公众人物的概念最早出现于20世纪20年代,国外一个判例指出,如果原告身处社会公共事务之中,不支持他保护有关隐私的诉求。”魏永征认为,“运动员作为公众人物,其隐私权范围比普通人小。” “但这并不等于说运动员没有隐私权,隐私权是任何公民都享受的一项基本权利。一些媒体和个人热衷于挖掘、报道运动员的私事,已经涉嫌侵犯了他人隐私,运动员完全可以诉诸法律。”一位民法专家说。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