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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及08年重点考题演绎
white 发表于 2008-7-8 23:07:00

考查:“表见代理”

  历年真题

  【2004年卷三第3题】甲公司经常派业务员乙与丙公司订立合同。乙调离后,又持盖有甲公司公章的合同书与尚不知其已调离的丙公司订立一份合同,并按照通常做法提走货款,后逃匿。对此甲公司并不知情。丙公司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甲公司认为该合同与己无关,予以拒绝。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

  A.甲公司不承担责任

  B.甲公司应与丙公司分担损失

  C.甲公司应负主要责任

  D.甲公司应当承担签约后果

  【答案】D。 考查“表见代理”

  专家演绎考题

  【2007年卷三第3题】甲公司业务经理乙长期在丙餐厅签单招待客户,餐费由公司按月结清。后乙因故辞职,月底餐厅前去结帐时,甲公司认为,乙当月的几次用餐都是招待私人朋友,因而拒付乙所签单的餐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公司应当付款

  B.甲公司应当付款,乙承担连带责任

  C.甲公司有权拒绝付款

  D.甲公司应当承担补充责任

  【答案】A。 注:以上两题为直接演绎,表见代理两年重复考一次。

  考点:永徽律疏

  历年真题

  【2004年试卷一第59题】下列有关我国唐宋时期法制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

  A.《永徽律疏》不仅是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也是中国封建法制的最高成就

  B.《宋刑统》不仅是一部具有统括性和综合性的法典,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

  C.自首、类推、化外人、区分公罪与私罪等原则都是唐律中重要的刑罚原则

  D.唐代和宋代在中央司法机构的设置上是一致的,即在皇帝以下设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大司法机构,分掌中央司法审判职权

  【答案】ABCD。

  【解析】《永徽律疏》总结了汉魏晋以来立法和注律的经验,不仅对主要的法律原则和制度作了精确的解释与说明,而且尽可能引用儒家经典作为律文的理论根据。《永徽律疏》的完成,标志着中国古代立法达到了最高水平。故A 项正确;宋太祖建隆四年(公元963年),在工部尚书判大理寺卿窦仪等人的奏请下,开始修订宋朝新的法典,同年7月完成,由太祖诏“付大理寺刻板摹印,颁行天下”,成为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据此B项正确C项表述正确;唐代沿袭隋制,皇帝以下设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大司法机构,执行各自的司法职能。宋沿唐制,在中央设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分掌中央司法审判职权。所以D 项也正确。

  专家演绎考题

  关于《永徽律疏》叙述正确的是( )

  A.高宗永徽二年(公元651年)在《武德律》基础上修订而成

  B.永徽四年将疏议分附于律文之后颁行

  C.元代后,开始又称为《唐律疏议》

  D.中国历史上迄今保存下来的最完整、最早、最具有社会影响的古代成文法典。

  专家演绎考题分析:BCD。《永徽律疏》于高宗永徽二年(公元651年)在《贞观律》基础上修订而成,故A错误。

  考点:宪法所保护的公民的基本权利

  历年真题

  【2005年试卷一第60题】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些说法不正确?( )

  A.为了收集“第三者插足”的证据,公民可以委托私人调查机构以各种形式对“第三者”进行跟踪

  B.为了收集犯罪证据,公民可以委托法官对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听

  C.商场保安人员有权根据商场的规定,对“盗窃嫌疑人”当场进行搜身检查

  D.商场保安人员有权对拒绝搜身检查的顾客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答案】ABCD。

  【解析】《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CD错误。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B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8条规定:“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当事人取证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因而A错误。

  专家演绎考题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其目的是什么?( )

  A.为了保护公民的某些权利

  B.为了限制公民的某些权利

  C.为了使公民更多地享受某些权利

  D.为了使公民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

  专家演绎考题分析:D。结合宪法学理论,理解《宪法》的重点法条第51条。

 
Re: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及08年重点考题演绎
white发表评论于2008-7-8 23:08:00

考点:外交特权与豁免

  历年真题

  【2003年试卷—第60题】甲乙两国都是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缔约国。赵某为甲国派驻乙国的商务参赞。在乙国任职期间,赵某遇到的下列哪些争议可以由乙国法院管辖?( )

  A.赵某以使馆的名义,向乙国某公司购买一栋房屋,因欠款而被售房公司起诉

  B.赵某在乙国的叔叔去世,其遗嘱言明将一栋位于乙国的楼房由赵某继承,但其叔叔之子对此有异议,而诉诸法院

  C.赵某工作之余,为乙国一学生教授外语并收取酬金,但其未能如约按时辅导该学生,该学生诉诸法院,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D.赵某与使馆的另一位参赞李某,因国内债务问题发生纠纷,李某试图将此纠纷诉诸乙国法院解决

  【答案】BC。

  【解析】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参赞同使馆的馆长、武官、秘书、随员都属于外交人员的范畴,这些外交人员在接受国享有民事管辖豁免,即非经该外交人员的派遣国的同意,接受国法院一般不得对涉及外交人员的民商事案件进行管辖,包括不进行审判和处罚,也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但有如下一些例外:(1)外交人员在接受国境内的私有不动产物权的诉讼,但外交人员若代表派遣国为使馆用途而置有的不动产引起的诉讼仍享有豁免;(2)外交人员以私人身份作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或受赠人引起的继承诉讼;(3)外交人员在接受国内的公务范围以外所从事之专业或商务活动的诉讼;(4)外交人员主动起诉而引起的与该诉讼直接有关的反诉。也就是说,在上述四种情况下的民事诉讼,接受国法院可以行使管辖权,外交人员不享有豁免。根据上述规则,A项不属于外交官在接受国境内的私有不动产物权引发的诉讼,而属于代表派遣国而置有的不动产,应享有豁免;B项属于外交人员在接受国境内作为遗产继承人引发的诉讼,不享有豁免;C项属于外交人员在公务范围以外从事的专业或商务活动引发的诉讼,不能享有豁免;D项两个外交官在其派遣国的债务纠纷,不属于上面四种例外的范畴,因此,仍然享有豁免,接受国法院对此无管辖权。

  专家演绎考题

  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外交人员和领事人员享有广泛的特权与豁免,对此下列判断哪些是错误的?( )

  A.对于不在使馆建筑内的外交人员驻所,驻在国必要时可以不经外交人员同意实施搜查

  B.外交人员在驻在国的遗产税不在免征之列

  C.外交任职超过10年的外交人员有义务在该驻在国担任有关案件的陪审员

  D.外交人员在驻在国有根据驻在国法律参加公益活动的义务

  专家演绎考题分析:ACD。

  考点:信用证

  历年真题

  【2006年试卷—第45题】2006年初,甲国X公司(卖方)与中国Y公司(买方)订立货物买卖合同。Y公司向中国某银行申请开出了不可撤销信用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Y公司派驻甲国的业务人员了解到,该批货物很可能与合同严重不符且没有价值,于是紧急通知Y公司总部。Y公司随即向有管辖权的中国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裁定止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依照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

  A.Y公司须证明存在X公司交付的货物无价值或有其他信用证欺诈行为的事实,其要求才可能得到支持

  B.开证行如发现有信用证欺诈事实并认为将会给其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时,也可以向法院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

  C.只有在法院确认国外议付行尚未善意地履行付款义务的情况下,才能裁定止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

  D.法院接受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申请后,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答案】C。

  【解析】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规定:“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一)受益人伪造单据或者提交记载内容虚假的单据;(二)受益人恶意不交付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无价值;(三)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或者其他第三方串通提交假单据,而没有真实的基础交易;(四)其他进行信用证欺诈的情形。”第9条规定:“开证申请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有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并认为可能造成损失,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停止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故B正确;第12条第1款 规定:“人民法院接受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中止支付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故D正确;根据第11条规定,当事人在起诉前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需提供证据材料证明存在本规定第8条的情形。故A正确;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的,应当裁定中止支付或者判决终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开证行的指定人、授权人已按照开证行的指令善意地进行了付款;(二)开证行或者其指定人、授权人己对信用证项下票据善意地作出了承兑;(三)保兑

  行善意地履行了付款义务;(四)议付行善意地进行了议付,”故C错误。所以本题答案为C。

  专家演绎考题

  2001年10月,中国某进出口A公司与新加坡B公司签订了一批货物的进口合同,以信用证方式付款,价格条件为FOB。由C公司承运,该批货物投保了一切险。货到目的港后,中国A公司发现这批货物的内在质量与合同的质量要求不符,遂请求银行不要议付,而B公司提交的议付单据则与信用证的要求一致。下列选项哪些是正确的?( )

  A.银行可以不向B公司议付,因为B公司提供的货物的内在质量与合同要求不符

  B.A公司可以向C公司索赔

  C.A公司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

  D.A公司可以向B公司索赔

  专家演绎考题分析:D。

 
Re: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及08年重点考题演绎
white发表评论于2008-7-8 23:10:00

考点:检察官的任职回避

  历年真题

  【2004年试卷一第49题】根据我国检察官法有关任职回避的规定,下列表述哪一项是不正确的?( )

  A.杨某和蒋某系夫妻,二人不得同时在同一人民检察院担任检察员

  B.何甲和何乙系姐弟,二人不得同时在同一人民检察院起诉科担任助理检察员

  C.检察官袁某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D.林某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其子小林不得担任该县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辩护人

  【答案】C。本题的出题者又为考生设计了一个陷阱。

  【解析】《 检察官法》 第20 条规定:“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检察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检察官所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根据本条规定,检察官离任2 年内,可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故C 项表述不正确。

  专家演绎考题

  王检察官在市检察院任职,今年他哥哥的儿子从国外留学回来,并有幸进入检察院工作,那么他们俩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 )

  A.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B.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员、助理检察员

  C.同一业务部门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

  D.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

  专家演绎考题分析:ABCD。《检察官法》第19条规定:检察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

  (一)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二)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员、助理检察员;

  (三)同一业务部门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

  (四)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

  考点:想象竞合犯

  历年真题

  【2006年试卷二第10题】甲盗割正在使用中的铁路专用电话线,在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对甲应按照下列哪一选项处理? ( )

  A.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B.破坏交通设施罪

  C.盗窃罪与破坏交通设施罪中处罚较重的犯罪

  D.盗窃罪与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中处罚较重的犯罪

  【答案】C。

  【解析】铁路通信线路应被视为交通设施,甲盗割正在使用中的铁路专用电话线,既触犯破坏交通设施罪.又触犯盗窃罪,一行为触犯两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对于想象竞合犯,应当择一重罪处罚,所以选C。

  专家演绎考题

  假定甲某日深夜看到一名女子手提精致皮包独自一人在街上行走,便冲上前去,一把夺过包就跑,因夺包时用力过猛,致该女子摔倒在地,身受重伤,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构成抢劫罪

  B.甲构成抢夺罪,但从重处罚

  C.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D.从抢夺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中择一重罪处罚

  专家演绎考题分析:D.甲的行为属于想象竞合,应择一重罪处罚。

  考点:直接证据

  历年真题

  【2005年试卷二第26题】下列哪一种证据属于直接证据?( )

  A.韩某杀人案,证明被告人到过案发现场的证人证言

  B.马某盗窃案,被害人陈某关于犯罪给自己造成物质损害的陈述

  C.高某放火案,表明大火系因电器短路引起的录像

  D.吴某投毒案,证明被告人指纹与现场提取的指纹同一的鉴定结论

  【答案】C。本题考查证据的学理划分。

  【解析】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是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关系所作的划分。刑事案件的主要事实是指犯罪事实是否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实施。一个证据只要能够单独证明某人是否实施犯罪,该证据就是直接证据。本题中的ABD项都不能够单独证明被告人是否实施犯罪,即刑事案件中的主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而C项可以单独说明高某没有实施犯罪,所以答案为C项。

  专家演绎考题

  牛某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收集到了一些证据,试判断下列哪一项证据属于直接证据?( )

  A.牛某在被侦查人员讯问后,揭发了他人的犯罪事实,帮助公安机关破案

  B.牛某的邻居证明牛某和被害人关系恶劣,牛某曾扬言要杀死被害人

  C.牛某的单位出具了一份证明牛某一向品行良好的说明

  D.牛某的妻子作证在案发时牛某不在犯罪现场

  专家演绎考题分析:D。特别要注意品德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无关,只影响量刑的证据不是直接证据间接证据讨论的范围。

  考点: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历年真题

  【2003年试卷二第25题】某大学对教师甲的工资和职称问题作出处理意见。甲不服多次向有关部门上访。3年后,某大学根据市教委的要求,对甲反映的问题再次调查研究,形成材料后报市教委。市教委拟写了《关于甲反映问题及处理情况》的报告,呈报省教委,并抄送甲。该报告载明:“我委原则上同意该校对甲的处理意见,现将此材料报请你委阅示”。甲不服,就市教委的报告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下列关于甲的复议申请的表述哪一个是正确的?( )

  A.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因该报告抄送甲,已经涉及到甲的权益

  B.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因该报告还没有经过上级机关批准,没有对甲发生法律效力

  C.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因该报告是下级向上级的报告,是内部行为

  D.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因该报告是重复处理行为

  【答案】B。本题考查行政复议的范围。

  【解析】行政复议的范围可以参见《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7条和第8条。本题考查的关键是行政复议应当针对已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本题中的报告由于尚未经过上级机关批准,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并未侵犯甲的任何权益,因此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

  专家演绎考题

  某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王某因参与赌博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被处以10日的拘留和1000元的罚款。王某所在单位知悉后,经研究决定撤销王某的主任职务。王某不服,分别以公安机关和所在单位为被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王某对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和本单位的撤职决定都可申请复议

  B.王某对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和本单位的撤职决定都不能申请复议

  C.王某可以对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

  D.王某无权对本单位给予他的撤职决定申请复议

  专家演绎考题分析:CD。理由: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王某可以对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申请复议,但对本单位对其的内部行政处分不能申请复议

 
Re: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及08年重点考题演绎
white发表评论于2008-7-8 23:13:00

考点:特殊地域管辖

  历年真题

  【2005年试卷三第71题】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案件被告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 )

  A.某航班飞机延误,部分乘客对航空公司提出违约赔偿之诉

  B.某公共汽车因为违章行使而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受伤乘客向公交公司提

  出损害赔偿的之诉

  C.原告对下落不明的被告提起的给付扶养费的诉讼

  D.货轮甲和客轮乙在我国领海上相撞,途经此海域的属于丙公司的客轮对甲乙两船人员进行了救助,后丙公司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付救助费

  【答案】AB。该题直接考查民事诉讼法有关一般地域管辖与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

  【解析】选项A是航空运输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选项B是侵权纠纷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选项C属于一般地域管辖的特殊情况,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对下落不明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案件,应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选项D是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2条的规定,由海难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无管辖权。故选项A与B是符合题意的。

  专家演绎考题

  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下列选项中哪些法院有管辖权?( )

  A.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B.救助地人民法院

  C.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

  D.被救助船舶船籍所在地人民法院

  专家演绎考题分析:BC。理由:《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提请注意,没有被告住所地法院。

  考点:协议管辖

  历年真题

  【2005年试卷三第36题】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关于管辖问题的哪一项表述是错误的?( )

  A.适用督促程序的案件只能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B.按级别管辖权限,高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其认为应当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C.协议管辖不可以变更级别管辖

  D.涉外民事诉讼中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答案】B。该题是一道综合性考查各种程序管辖适用的试题。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9条的规定,适用督促程序的案件由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故选项A是正确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条的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故选项B是错误的。应当注意的是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才能管辖“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内容,选项C是正确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选项D是正确的。因此,选项B是本题的答案。

  专家演绎考题

  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关于协议管辖的说法错误的是( )

  A.协议管辖仅适用于第一审民事案件

  B.协议管辖适用于所有的民事诉讼

  C.协议管辖既可以以书面合同的形式选择管辖,也可用口头形式

  D.协议管辖可选择任何普通法院作为管辖法院

  专家演绎考题分析:BCD。理由:《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考点:第三人

  历年真题

  【2004年试卷三第45题】家住上海的王甲继承其父遗产房屋三间,后将其改为铺面经营小商品。在北京工作的王乙(王甲之弟)知道此事后,认为自己并没有放弃继承权,故与王甲交涉。王甲对此不予理睬,王乙便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受理后,李某向法院主张自己作为被继承人的养子,拥有继承权,并通过法定程序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参加了诉讼。诉讼中,李某认为自己与王氏两兄弟关系不错,担心打官司会伤了和气,便退出了诉讼。不久,李某认为退出不妥,又向法院要求参加诉讼。针对本案的具体情况和诉讼法理论,下列哪一种观点是正确的?( )

  A.作为诉讼参加人,李某不能重复参加本案诉讼

  B.根据诚信原则,李某不能再参加本案诉讼

  C.在最后一次庭审辩论终结之前,李某均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D.只有在开庭审理之前,李某才能再参加本案诉讼

  【答案】C。

  【解析】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之一是所参加的诉讼正在进行。正在进行的诉讼应从何时起到何时止,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但从第三人的参加性质看,应从原告和被告确定时起,即从被告应诉起,到诉讼审理终结止。

  专家演绎考题

  甲、乙因房屋产权纠纷而诉至法院,双方都主张该房屋产权属于自己。在法院立案受理后,丙提出该房既不属于甲,也不属于乙,而是属于自己,遂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而参加诉讼。丙属于( )

  A.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B.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C.共同诉讼人

  D.反诉中的原告

  专家演绎考题分析:A。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他人已经开始的诉讼,有独立请求权的人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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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ite发表评论于2008-7-8 23:18:00

考点:二审中对反诉的处理

  历年真题

  【2006年试卷三第39题】甲起诉乙支付货款。一审判决后,乙提起上诉,并提出产品质量存在问题,要求甲赔偿损失。下列关于二审法院处理本案方式的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应当将双方的请求合并审理一并作出判决

  B.应当将双方的请求合并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C.应当将双方的请求合并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对赔偿损失的请求发回重审

  D.应当将双方的请求合并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乙对赔偿损失的请求另行起诉

  【答案】D。

  【解析】《民诉意见》第184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故本题应选D。

  专家演绎考题

  李培坤在李家庄有五间瓦房,其儿子李力在外地工作。1998年李培坤去世,李培坤的五间瓦房由其侄子李艺一家暂住。1999年李艺未经李力同意,将房子卖给了同村的胡双龙,李力听说后立即将李艺告上法庭,法院审理后判决李艺将卖房所得款项全部返还李力,李艺不服提起上诉。在上诉审理过程中,李艺提出反诉,要求李力返还其对房屋的修缮费。问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李艺的反诉?( )

  A.应当将反诉与本诉一并审理、判决

  B.直接将案件发回重审

  C.可以对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D.可以对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告知李艺另行起诉

  专家演绎考题分析:D。理由:见《意见》第184条。法律这样规定的理由与第182条是一样的。考生要注意的是,为什么第182条规定的是发回重审,而第184条规定的是另行起诉?

  考点:仲裁协议无效的法定情形

  历年真题

  【2005年试卷三第74题】下列哪些仲裁协议为无效或失效?( )

  A.甲、乙两公司签订合同,并约定了仲裁条款。后合同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如原合同或补充协议履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向法院起诉解决”

  B.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因本合同履行发生的争议,双方当事人既可向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向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起诉”

  C.甲、乙两公司在双方合同纠纷的诉讼中对法官均不满意,双方商量先撤诉后仲裁。甲公司向法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法院裁定准许撤诉。此后甲乙两公司签订了仲裁协议,约定将该合同纠纷提交某仲裁委员会仲裁

  D.丙、丁两公司签订的合同中规定了内容齐全的仲裁条款,但该合同内容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答案】AB。该题是一道综合考查对仲裁协议无效或者失效理解的试题。

  【解析】选项A实质上当事人在订立仲裁协议后又协商放弃仲裁协议,故仲裁协议失效。选项B因既约定了仲裁机构,又协议选择了管辖法院,故该仲裁协议因违反或裁或审的原则而无效。根据《仲裁法》第16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当事人撤诉后,相当于没有提起过民事诉讼,当事人撤诉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同样有效,选项C不符合题意。根据仲裁法第19条的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选项D仲裁的仲裁协议是有效的。因此,选项A与B是符合该题题意的。

  专家演绎考题

  下列情况下,即使双方当事人订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条款,但是人民法院仍然应当依法受理一方当事人的起诉的是( )

  A.仲裁条款或者协议选择仲裁的事项超越仲裁范围的

  B.涉外经济合同当事人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约定由域外的仲裁机构仲裁的

  C.仲裁条款或约定不明确的

  D.当事人在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中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在的

  专家演绎考题分析:ACD。

 
Re: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及08年重点考题演绎
white发表评论于2008-7-8 23:23:00

物权法重点考题

  1、张某所有的奶牛病了,张某带奶牛到兽医李某处医牛,医疗费200元,张某觉得太贵,不原意支付,李某遂将奶牛扣下,告诉张某如果10天内不交200元钱,就把奶牛卖了抵债,张某不同意,但是没有办法,只好先回家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李某有权直接变卖奶牛抵偿自己的医疗费

  B.如张某未在10日内支付医疗费,则李某可以变卖奶牛抵偿自己的医疗费

  C.张某应在2月内支付医疗费,否则李某可以变卖奶牛抵偿自己的医疗费

  D.张某应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支付医疗费,否则李某可以变卖奶牛抵偿自己的医疗费

  [答案及解析]C。根据《物权法》第236条规定,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李某提出张某应10日内支付医疗费,但是张某未同意,因此李某并未就留置奶牛后的债务履行期限达成一致,李某应当确定不少于2个月的债务履行期间,张某逾期不付费,李某才有权行使自己的留置权,所以10天后李某不能直接变卖奶牛抵偿自己的医疗费。

  2、甲公司在离海不远的地方建了一座酒店,在酒店上端的旋转餐厅就餐可以很好的欣赏海景。乙公司取得了酒店与大海之间的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甲公司担心乙公司修建高层建筑,会妨害在旋转餐厅的客人的视野,遂与乙公司约定,乙公司10年内不修建20米以上的建筑,甲公司每年向乙公司支付20万元,双方签订了书面形式的合同,但未进行登记。如果乙公司将该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丙公司,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公司的地役权没有登记,不具有对抗效力

  B.丙公司是善意第三人,因此甲公司就无权要求丙公司履行地役权合同的义务

  C.甲公司的地役权对丙公司有效

  D.甲公司有权要求丙公司按照乙公司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答案及解析]AB。根据《物权法》第158条的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甲公司的地役权没有登记,不具有对抗效力。因此如果丙公司对地役权的设立不知情,是善意第三人,甲公司就无权要求丙公司履行地役权合同的义务。

  3、下列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

  A.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已销售完毕的某小区绿地改为免费停车场,提供给本公司在附近新开发的小区的业主使用

  B.某小区北临一家综合的集贸市场,小区南面的居民习惯穿越小区到集贸市场购物,小区业主一致认为周围居民穿越小区的行为,既干扰了小区业主的正常生活,也造成安全隐患,遂集体决定禁止周围居民穿越小区,导致周围很多居民必须绕行较多路程才能达集贸市场

  C.某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将小区的门房出租给某户小区居民用于经营早点销售,将租金用于物业服务公司的人员开支

  D.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销售某小区单元房时明示,住户凡需要占有小区内的停车位的,每月必须交付停车费

  [答案及解析]AC。根据《物权法》第73条的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小区销售完毕,绿地应归业主共有,房地产开发公司无权对绿地进行处分,因此将其改为停车场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第73条的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小区的房门属于业主的服务用房,归业主共有,物主服务企业无权擅自出租收益,所以物业服务企业的做法违反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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