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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来有往5
楚道文 发表于 2008-6-27 17:16:00

Sxwcq520613日来信:

楚老师:您好!我是万国成都校区您的学生之一,关于劳动合同法想咨询您一个问题,在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七条中规定: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是否说申请仲裁不再是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上次您上课时给我们讲时我的概念特别模糊!希望您在百忙之中给予我解说…

 

你好:

你的理解是错误的。

    在劳动争议解决方式中,提起仲裁申请是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就劳动中一提起诉讼的条件是:

     1)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仲裁庭受理后,应在45天内作出裁决,特殊情况可延期15天。若仲裁庭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后,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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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有来有往5
coastline(游客)发表评论于2008-7-21 22:39:00

楚老师 您好 我曾是您在山东政法学院教过的一名学生 今天才发现 您也是万国的老师! 我现在正复习司法考试  以后一定常通过这个博客 继续向您学习~  还望指教~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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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有来有往5
学生(游客)发表评论于2008-8-25 22:30:00

我是老师的学生,今年重庆班的,感觉老师名如其人,清楚又道,不乏文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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