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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道文 发表于 2008-6-25 11:06:00 |
成都蒋学员6月14日来信:
楚老师:
您好!
我是成都万国的学员,现有一个问题想请教您:
土地确权纠纷,协商、政府处理是必经程序吗?村和村之间的土地确权争议是应由县级以上政府处理还是由乡级政府处理?
回复为感!
你好:
土地确权纠纷,协商不是必经程序,但是,政府处理是必经程序。而且,单位和单位之间的土地确权纠纷应由县级以上政府处理,个人与个人、个人与单位之间的确权纠纷由乡级政府或县级以上政府处理。(《土地法》第16条)。对行政处理不服的,以政府为被告,可提起行政诉讼。
所以,村和村之间的土地确权争议是单位与单位之间的争议,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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