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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道文 发表于 2008-6-18 23:11:00 |
学员裴艳虹6月9日来信:
您好!我是万国的学员,有个问题想请教您:
1、工厂排放废液,造成农户稻田减产,环保局责令工厂赔偿农户损失5万元。教材上说对该调解处理决定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只能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提起环境民事诉讼。但这是指受害一方吧?那工厂如果不服,可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以环保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呢?
2、甲乙丙创办合伙企业,后经乙丙同意,甲将自己的出资额已经在厂里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丁。则甲与丁签订转让协议过程中,本题答案是无需进行合伙的结算。难道不应当按照甲退伙并对合伙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甲的财产份额吗?
非常感谢您!
答复:
1、法律规定:环境民事侵权中的行政调解处理不具有可诉性。这一规定不仅适用于受害人,也适用于侵权人。对于行政调处,受害人不服的,可提起民事诉讼;侵权人不服的,可不执行行政调处意见,这种情况下,受害人为了获得赔偿,仍要提起民事诉讼,而不能提起针对行政调处意见的强制执行请求。
2、在合伙企业法中,财产份额的转让和合伙人的退伙时两个不同的法律问题。财产份额的转让只是合伙人财产状况的变化,合伙企业的财产并未发生任何变化,所以不需要办理结算;合伙人的退伙不会导致合伙人个人的财产状况发生变化,但因为需要办理结算,而会使合伙企业的财产发生减少。所以,不应当将财产份额的转让等同为退伙并办理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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