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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考点之三
楚道文 发表于 2008-4-3 22:01:00

劳动合同的条款

劳动合同的条款分为必备条款和可备条款,新《劳动合同法》作了一些新的规定。

一、必备条款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劳动合同期限;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二、可备条款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三、变化

1、必备条款:增加了职业危害防护。这与近年来劳动安全事故频发有关,职业危害防护已成为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2、可备条款:原《劳动法》仅规定了试用期、保守秘密两项可备条款;新《劳动合同法》增加了两项:培训条款和补充保险、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条款。特别是培训条款,因为最近发生了多家航空公司飞行员抗议、罢飞、返航事件,使得该条款在今年具有较强的可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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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劳动合同法》考点之三
longlogn(游客)发表评论于2008-4-22 22:31:00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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