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考点分析之二
2008-3-30 14:37:00
二、关于劳动关系的建立与书面劳动合同的订立
新法理解:新的《劳动合同法》明确区分了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之间的区别。劳动关系是法定关系,劳动合同是约定、但受法律限制的关系;存在劳动关系不一定存在劳动合同,存在劳动合同也不一定存在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有在形成劳动关系之时订立劳动合同的义务。这改变了原《劳动法》对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的规定。在《劳动法》规定下,劳动关系的认定以存在劳动合同为前提,这是原则,除非可以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这是例外。
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2、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3、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5、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6、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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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3-30 21: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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