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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长庚 发表于 2008-4-26 9:54:00 |
说明:以下内容来自万国司考大纲增删册,并非原创
刑法
考点增删说明:
2008年刑法部分变化非常大,刑法分则的章节全部作了调整,同时删除大量非重要考点,总计新增考点6个,删除考点112个(包括109个罪名),变更考点12处。
此外,根据2007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大纲和教材对部分罪名作了如下更改:
1.第十六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考点“生产、作业责任事故罪”变更为“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事故罪”变更为“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2.第十九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3):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中,“商业受贿罪”变更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商业行贿罪”变更为“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提供虚假财会报告、不依法披露信息罪”变更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3.第二十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信息经济秩序罪(4):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骗取金融机构信用罪”变更为“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持有、运输、出售、购买、提供伪照的信用卡、非法持有、骗领信用卡罪”变更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4.第二十五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组织乞讨罪”变更为“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5.第二十八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2):妨害司法罪”中,“窝藏、转移、收购、掩饰、隐瞒赃物罪”变更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考点预测:考生需要对上述这些罪名的改变有基本的了解,其中主要掌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秩序罪、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的犯罪构成。
主要新增考点:
1.第三章,第五节,犯罪主观要件,新增考点“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和“期待可能性”。
2.第四章,第四节“其他排除犯罪的事由”中,新增考点“被害人承诺”和“自救行为”。
3.第十四章,第三节,刑法分则的法条竞合中,新增考点“法条竞合的表现形式”。
4.第三十七章,“贪污贿赂罪”中,新增考点“私分国有资产罪”。
考点预测:
刑法部分的新增考点在司法考试中处于次要的地位,所考查的分值比例不大,但是考生也不能因此忽视新增考点,要做到对新增考点中的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期待可能性、法条竞合的表现形式以及被害人承诺和自救行为五个刑法理论知识理解并掌握。
故考生应当对新增考点有足够的重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