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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19
喜宝 发表于 2008-5-17 23:14:00
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出要约,旋又发出一份“要约作废”的函件。甲公司的董事长助理收到乙公司“要约作废”的函件后,忘了交给董事长。第三天甲公司董事长发函给乙公司,提出只要将交货日期推迟两个星期,其他条件都可接受。后甲、乙公司未能缔约,双方缔约没能成功的原因是什么?
  A.要约已被撤回
  B.要约已被撤销
  C.甲公司对要约作了实质性改变
  D.甲公司承诺超过了有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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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NO.19
喜宝发表评论于2008-5-18 0:01:00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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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NO.19
喜宝发表评论于2008-5-18 0:02:00
答案及解析:A 旋又发出一份“要约作废”的函件,可以解释为要约的撤回。这基于一个推定:此函件与要约同时到达。《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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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NO.19
十步杀一人发表评论于2008-5-18 8:46:00

晕~我选择的是B:要约已被撤销

我的理解是:虽然是旋即发出“要约作废”的函件,但并不能说明就是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而且从——甲公司的董事长助理收到乙公司“要约作废”的函件后,忘了交给董事长——这一点来看,很有可能是后到的,所以我认为答案是B。


以下为blog主人的回复:

啊···我其实没有注意那个“旋即”的问题···我还是太粗了···顺便声明~后面那个做了长篇解释的是偶B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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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NO.19
喜宝发表评论于2008-5-19 0:16:00
这涉及到对“同时”的理解,根据《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既然在要约以信件作出的情形下,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开始计算,在未载明日期的情形下,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那么在以信件方式发出要约的情形下,将最小时间计量单位理解为“一日”应该是恰当的。这样在信件的情形下,“同时”应该就是“同日”。这样“要约作废”的函件在“旋又发出”的情形下应该是与记载要约的函件同日发出,正常的通信情况下,也应该理解为受要约人在同一天收到这两封函件,也即两者同时到达。如果是其他通讯方式情况应该有所不同,这取决于具体的情形。 以上浅见欢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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