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喇叭+

+自言自语+

+评头论足+

+留言蜚语+

+友情客串+

+博客信息+


NO.17
喜宝 发表于 2008-5-13 23:57:00
一住店客人未付房钱即离开旅馆去车站,旅馆服务员见状揪住他不让走,并打报警电话。客人说“你不让我走还限制我自由,我要告你们旅馆,耽误了乘火车要你们赔偿”。旅馆这样做的性质应如何认定?
  A.属于侵权,系侵害人身自由权
  B.属于侵权,系积极侵害债权
  C.不属于侵权,是行使抗辩权之行为
  D.不属于侵权,是自助行为

阅读全文 | 回复(2) | 引用通告 | 编辑
 

Re:NO.17
喜宝发表评论于2008-5-14 0:01:00

D!

 


个人主页 | 引用 | 返回 | 删除 | 回复
 

Re:NO.17
喜宝发表评论于2008-5-14 0:01:00
答案及解析:D 本题考自力救济。现代社会以公力救济为原则,但公力救济有其缺陷,尤其是它无法满足某些紧急情况的要求,因此,法律亦允许当事人在一些来不及诉请公力救济的情况下采取自力救济措施。本案中,如果僵硬地要求,旅馆为实现其主张必须到法院提起诉讼,那么,该旅馆可能因客人知去向而无法获得救济,此时采取自助行为是正当的。

个人主页 | 引用 | 返回 | 删除 | 回复
 

发表评论:

    昵称:
    密码: (游客无须输入密码)
    主页:
    标题:
www.fafawang.com ©Copyright 2006. All rights reserved.